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黔府办发[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1999年9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省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
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年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路子,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黔府办函〔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贵州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指导和规范全省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府发〔2015〕23号)、《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各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国家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17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9.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国内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1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管理单位承担。
(四)将省文化厅管理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申报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五)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六)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的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3•【字号】黔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范围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按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等原则,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将以下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具体集中范围为:发展改革(含能源、价格)、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商务、体育、旅游发展、粮食、人防、民政、防震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以上范围内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以其他部门领域为基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在以上范围内的(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拟调整集中商务、价格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可参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严禁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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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
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