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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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15•【字号】•【施行日期】199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议案》,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81号)精神,这次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为此,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拟作如下调整:一、拟新组建的部门4个: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贸易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拟保留的部门33个: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机械工业厅、江西省轻工业厅、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乡镇企业局、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4]7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1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14〕10号)要求,为确保圆满完成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必须采取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13项)。

1.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等事项。

(省编办牵头负责,按照国务院进度跟进)2.全面清理精简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3.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6年完成)4.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出台《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人社厅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完成)5.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发布并实施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负责,2014年完成)6.取消省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2014年完成)7.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出台实行“宽进严管”的具体措施。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分别提出分配给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整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行政编制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多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4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3名;
(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赣府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12号2013年5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3日召开的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协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引言江西省机构改革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本方案旨在通过精简机构、优化职能、减少层级、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机构改革的目标。

背景江西省经济发展迅速,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许多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问题。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需求,提高工作效能,减少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因此,江西省决定进行机构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目标1.精简机构设置,减少重复职能。

2.优化职能划分,提高工作效率。

3.减少层级,提升决策和执行效率。

4.改进工作流程,优化服务水平。

方案1.汇总机构设置–对省级各部门、委员会、办公厅等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确定机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剔除重复职能和冗余机构。

–对于需要保留的机构,优化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

2.职能优化–对机构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避免重复职能和交叉职责,减少工作重叠和冲突。

–优化职能划分,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层级减少–对各级机构层级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取消和合并机构,减少层级,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

4.工作流程改进–对各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

–通过简化程序、流程精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优化工作效能。

预期效果1.增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能力。

2.减少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时间成本。

3.提高政府服务的响应速度和质量。

4.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步骤1.成立机构改革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确定工作计划、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2.梳理机构设置–对省级各部门、委员会、办公厅等机构进行详细梳理和评估。

–制定机构剔除和优化方案。

3.优化职能划分–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优化职能划分,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调整层级–对各级机构层级进行评估和调整。

–取消和合并机构,减少层级,提高效率。

5.改进工作流程–对各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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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月16日正式公布。

经调整,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8个。

(一)组成部门
保留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骉文史馆骍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物价局牌子)、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挂省文物局牌子)、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为省委工作部门,作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变。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二)直属特设机构
保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直属机构
保留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组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保留省广播电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组建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挂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移民办公室。

(四)部门管理机构
组建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留省外国专家局,均为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组建省能源局,保留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均为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保留省中小企业局,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仍由省司法厅管理。

(五)其他机构
保留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业务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由正厅级事业单位调整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农业厅管理,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据悉,省政府现有行政机构5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以上机构37个,合计89个。

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共13个,变动面占14.6%。

改革后,减少了正厅级单位3个,副厅级单位1个,调整了3个单位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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