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黔府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筑府办函〔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市管企业:为有效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7〕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效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性,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及时应对、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性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的前提,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决策的基础。
所以畅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报告机制,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至关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提升政治站位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二、有力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准确性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类,信息报送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要求向省政府直报。
信息报送次序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进行报告。
首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
指南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正>黔府办函〔2013〕1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吸取我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体例结构,认真组织编制修订各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尤其要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明确到位,切实增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J], ;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4]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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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黔府办函[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一、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重大以上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立即编辑事件摘要,以专报方式主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首次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可先不进行核实,不提处理意见;专报采用短信方式发送领导本人及秘书手机。
事件的进一步情况以续报方式报告。
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编辑事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以专报方式主报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抄报省长、常务副省长;专报采用短信方式,主报发送领导同志本人及秘书手机,抄报发送领导秘书,由领导秘书转报领导。
三、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和请示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进行处理,以最短的时间判定事件级别,并立即编辑事件摘要,按规定报送方式呈报。
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过程中,对事件级别判定不清、没有把握的,立即请示应急办带班领导,需要进行专报的,立即按规定要求编辑呈报,并按带班领导的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黔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意见要求,坚持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编制或调整本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部门权责清单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清单之内的权力事项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不能擅自设权扩权。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努力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情况,按程序开展动态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23号)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报送力度,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不够,有的长期不报信息;一些地区和部门只报喜不报忧,不反映真实情况,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信息数量和质量不稳定,工作发展不平衡。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结合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信息工作的新局面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特别是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政府决策和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准确、快捷地掌握各类信息,已成为科学决策的关键因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利用信息渠道掌握全局情况,处理政务,实施科学管理。
要重视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不断改善条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要配备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协调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要关心和支持信息员的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信息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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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