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黔府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二三四”总体思路,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将2020年出台的督查激励措施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工业倍增行动,错位发展首位产业、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安排上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二、对落实能源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电煤保障供应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较好、新能源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推进速度快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分别给予倾斜支持。
(省能源局负责)三、对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负责)四、对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规上企业培育、服务业增长贡献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115【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6]71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7【实施日期】2016.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发展好大数据相关产业是贵阳市守底线、走新路,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是坚守生态与发展两条底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引领经济新常态的现实路径。
对推动贵阳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反映全市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和成果,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进行大数据相关产业宏观调控与管理提供重要数据支撑,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目的意义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一是有助于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贵阳市大数据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二是有助于客观评价贵阳市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建设大数据基地、推进大数据应用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有助于为贵阳市加快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参考依据和统计支撑。
二、大数据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象和内容对贵阳地域范围内的一切与大数据的产生与集聚、组织与管理、分析与发现、应用与服务相关的经济活动的集合,以数据挖掘分析服务为核心,包含数据中心、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物联网服务、位置服务等信息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等电子产品制造,以及智能交通、互联网金融和智慧城市等应用服务的大数据相关产业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4•【字号】黔府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四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保留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审核外派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财务监察报告。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及自营进出口权申报业务的职能交给省商务厅。
(三)综合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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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黔府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黔府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一)加快“医疗健康云”建设。
丰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整合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资源,深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督管理等有关业务系统协同应用,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拓展建立“医疗健康云”。
加快“医疗健康云”向“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迁移。
到2018年,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
改造升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实现院内信息化系统和数字化医疗设备接口开放、互联互通,筑牢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应用基础,加快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向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汇聚。
研究建立全省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完善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等标准规范,畅通政府、部门、区域、行业间数据共享通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筑府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9〕6号),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三)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四)加强研究拟订民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承担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职责。
(七)增加贵阳地区地震防震减灾综合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与开放合作、壮大规模与转型升级、集聚发展与绿色发展、提升质量与保障供给相结合的原则,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为主线,深入推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特色化、精准化、差别化和规模化的发展路子,推进医药产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具有贵州特色的医药产业体系,把我省建成全国重要的民族医药产业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新增一批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医药产业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巩固发挥苗药特色优势,创新药、专利药、抢仿药研发取得重大进展。
——产业规模明显壮大。
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以上,其中医药工业产值达到650亿元,医药流通收入达到400亿元,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700万亩以上、产值250亿元。
——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形成100亿元级医药产业园2个、30亿元级医药产业园4个;100亿元级企业1个、30亿元级企业10个;单品种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医药产品5个,超过5亿元的医药产品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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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1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
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拟订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重要文稿。
(三)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