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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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黔府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9•【字号】黔府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一)承担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措施、办法和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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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

(黔府办发[2006]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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