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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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秘文发〔2005〕5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运转效率,2006年7月1日后上报省政府暨办公厅的公文启用二维条码功能(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的使用规范见附件1),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全省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省级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具体实施。
请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将负责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的联系人名单于 3 月 20 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311-87902359)。
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各单位安装电子公文业务处理系统和版式文件应用程序,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办公厅中心服务器为电子公文交换平台。
各单位联网计算机最低配置为:内存不少于256MB,硬盘不小于40G,WINDOWS×P操作系统。
各设区市政府按统一要求建设市级电子公文交换分中心(市级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建设规范及配置要求见附件2),并结合现有设备情况落实项目资金,为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部门公文的交换和共享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好政府系统联网计算机在收发文件及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冀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87号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冀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编制“双公示”目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冀政办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9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为加快建设省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深化我省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瘦身提速,以“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为抓手,加快建设集中统一、运行规范、便捷高效、高度智能的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打造“三个平台”,实现“三个提升”(即:打造制度科学完善、管理规范严格、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显著提升行政效能;打造权力运行公开、廉洁、高效的监督平台,显著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打造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环境舒适、便民利企的办事平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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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