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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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冀政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冀政办字〔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9日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一)河北省减灾委员会。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风暴潮、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实施、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省、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冀政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我国科技前沿,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开放协同的现代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基本建成覆盖京津冀的立体精密智能气象监测网、无缝隙全覆盖的智能数字预报业务体系和普惠精细的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监测、预报、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气象现代化迈上新台阶。

到2035年,气象关键科技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水平国内领先,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发展重点(一)增强气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1.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围绕智能观测和数据融合分析、数值预报模式应用、灾害性天气预报、智慧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纳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予以重点支持。

开展强对流天气、人工影响天气、太行山—燕山暴雨等大气科学试验,加强气象灾害机理研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政务舆情包括社会、媒体出现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情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牢固树立有效回应政务舆情理念,进一步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二、切实履行好舆情回应第一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是政务舆情回应主体。

政务舆情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说话”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当地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必要时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室)确定牵头部门。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冀气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气发〔2007〕12号)各市气象局,省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3.2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3.3 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3.4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浪费,形成应急合力。

1.4适用范围1.4.1 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4.2 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1.4.3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海域)内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市供水、综合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供热、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体系(一)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领作用。

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统筹市政公用、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城镇化增长率、产业发展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2020年、203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发展目标,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明确各类设施运行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安全运行需要。

(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未完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市、县要加快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的要重新审视,有关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要进行修编。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明确各类设施建设总量、规模和建设要求。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气象、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等内容,明确防灾减灾类型和建设标准;山区市、县应考虑地质灾害防范内容。

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应明确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道路网密度、公交出行率等指标,重大对外交通设施、交通枢纽布局等要求,干线道路网布局和轨道线网走向,公共交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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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

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


快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与农业气象服务工程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和农业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农业趋利避害水平。

组织开展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跨部门监测,建设综合气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提升观测资料的管理、应用和信息共享能力。

强化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和地下水监测设施。

完善气象应急观测系统和视频会商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强化监测预报。

开展气象灾害调查,加强灾害发生、发展及致灾机理研究。

建立气象灾害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海洋等区域气象灾害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率。

强化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和预警,缩短突发性、局地性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时效。

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时做好滚动预报,特别是要做好短时临近过程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

完善省、市、县三级山洪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系统,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和预报。

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的监测,建立火险监测预警服务平台和森林火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预警。

(三)开展风险评估。

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

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基层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完成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及评估。

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省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牵头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政策研究,形成较为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和技术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定期执法督导。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一)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加强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

依托中国气象频道建立我省综合防灾减灾频道,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系统建设,实现预警信息在省内各级电视台和广播中的快速插播。

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要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准确播发。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信息。

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接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臵予以刊载。

(二)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各级政府要把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配套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范围,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渔港、渔船出海口,以及学校、医院、社区、林区等气象灾害敏感区域配备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

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自建电子显示屏共建共享机制,将部门自建的预警电子显示屏运行维持经费纳入地方经费。

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
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

县、乡、村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各类灾害防御责任人包干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将气象信息员等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为军队参加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联动。

对矿山、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水库坝区和重要交通、输油(气)、输电、通信线路等重点区域,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强制性标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响应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联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联防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应用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专用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建设任务和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着力落实资金投入。

省金融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与推动中,要注重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作用,为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努力减轻农业气象灾害损失。

(三)推进宣传教育。

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

建立防灾减灾培训基地,将气象防灾减灾培训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级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题培训。

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等人员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四)增强科技支撑。

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各级科技部门要将气候变化影响、灾害性天气、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机理,以及监测预警技术和信息发布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适合我省天气、气候特点的精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切实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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