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合集下载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2011年4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

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冀政办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冀建房市〔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房市〔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性评审(一)市、县应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

(二)市、县应明确街道、社区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机制,发动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三)市、县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四)推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竞争性评审,激发小区居民参与改造主动性,变“要我改”为“我要改”。

各县(市、区)可根据小区破损程度、基础设施缺失现状、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比率和主动参与程度、资金自筹比例、改后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选项对拟改小区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小区得分差额确定下一年度拟改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冀建质[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冀建保[2013]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19日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积极争取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并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住房保障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3•【字号】冀政[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市场调节,既利当前、又利长远,保障安全、改善环境”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机制创新、绿色优质”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到2015年底,城市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3%,天然气使用比重达到60%;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达到25%以上;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桥梁设施。

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综合布局主次干道和支路,大幅提高支路网密度。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

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

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

开展老旧
供热管网摸底调查,制定改造和投资计划,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编制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

责任分工:
1编制《2013-2015年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投资计划》。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2013年2月底前完成)
2制定《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3年3月底前完成)
3完成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