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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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负责做好政务往来、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信息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我省开展省际间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接待安排。

(三)负责与驻地的联系,发挥窗口、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宣传河北省工作。

(四)负责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驻当地机构的联络服务工作。

(五)管理办事处所属迎宾馆、北京河北饭店等经营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承办收益收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

1第一部分部门预算情况一、年度发展规划目标(一)继续做好2015年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接待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接待服务水平。

加强接待队伍建设,严明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提高接待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及时重要信息,提高报送信息的档次和质量,紧紧把握全省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北京的独特信息资源优势,努力在信息调研和搜编高层信息上求突破。

(三)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增强经济合作实效性。

围绕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首都经济圈建设和省重大项目,开展有深度、有高度、有成效、有影响的调研、考察、对接跑办工作,推进京津冀经济社会全面对接。

协调商会工作,促进商会做大做强。

(四)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北京市有关部门、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省内各市县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同配合省联席办等部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做好驻京机构党建工作调研,各市、省直单位驻京机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做好机关内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加强内部纪检督查。

(五)加强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指导相关企业积极推进莲花池酒店项目建设,完善接待和办公功能,实现新的政府接待中心投入运营和办事处机关搬迁入驻。

2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3部门收支预算总表4部门基本支出预算567。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衡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衡水市档案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办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增加对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能,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致函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负责市政府机关保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冀事管〔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事管〔2020〕6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2020年6月5日(联系人及电话:李旭明,*************;张玲丽,*************)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力有序组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参考水利部、国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河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把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建成“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标准先进、监控管理严格”的标杆单位,并以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深入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使爱水、护水、节水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全面改善我省水生态,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6月底,省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机关;到2021年12月底,各市直、县(区)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机关。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节水管理制度。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冀直人计字[200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直人计字[2004]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强基固本,实行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进行指导,推动全省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辛政办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3日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76号),参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7〕1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资产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等。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3•【字号】冀政办[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及具体控制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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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2000.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44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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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
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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