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出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 对外贸易类保函
承包保函
预留金保函
质量保函与维修 保函
付款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
履约保函
租赁保函
预付金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实务处理
(一)保函签发流程
• 未发生赔付
申请人提出 申请 银行出具保 函
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撤销
• 发生赔付
申请人 提出申 请 银行出 具保函 通知或 转开 索赔和 理赔 银行对 申请人 追索 保函的 撤销
• (4)开立方式不同。 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往往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 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 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 证两种方式。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1)分类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 分。 •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 保的法律规范。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3)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 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 票。
四、银行保函的作用P178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 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 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 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 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 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 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被扣财务的保释等等。概 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 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 责任人进行惩罚。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异同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异同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
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一、备用信用证(SBLC)与保函(LG)的比较:1、不同:(1)与基础交易关系不同: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有独立性和附属性保函之分SBLC:开证人应对收益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即开证人是第一债务人。
LG:在银行保函项下,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于申请人未尽其基础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过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2)适用范围不同:SBLC:虽然,从法律观点看,SBLC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SBLC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SBLC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3)使用惯例不同:SBLC:适用于ISP98或UCP600;LG: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包含统一规则》2、相同:(1)所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基本相同;(2)与非从属性保函相同,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文件;(3)基本当事人相同,即为委托人、担保人和收益人。
二、备用信用证(SBLC)与LC比较:1、不同:(1)所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SBLC:仅凭简单单据付款。
LC:凭证明销售和运输货物的商业单据付款。
(2)适用惯例范围不同:SBLC: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文,另有一部分不适用的条文。
如分期装运/分期支款,对到期日的限制等条款;LC:适用UCP600全部39条条款。
(3)款项支付条件不同:SBLC:备用信用证项下,如申请人履约,则赔偿不会发生。
LC:商业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一般是必然会发生的。
(4)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SBLC:是很少有货物作保证的,因此也就限制了融资的可能。
LC: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依据,进出口双方都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5)适用范围不一样:SBLC:与LC相比用途更广泛。
LC: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
(6)开立者不同:SBLC: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目的不同。
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双方在彼此的合作中需要一个有效的方式使交易双方的出货及收款都有一定的保障,于是就催生出了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这些担保方式。
这些担保方式虽然都是对交易中的事项进行保障,但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今天我们聊的是▲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关于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生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2、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一)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保函索赔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结算课后练习答案(部分)

简答题第二章1.什么是票据?票据有哪些特性?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是国际结算的工具。
特性:设权性、文义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2.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⑴支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存款户,受票人只能是吸收存款的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受票人没有此类限制。
⑵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的,所以支票无到期日、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等票据行为;上述记载与票据行为适用于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的汇票;本票也有到期日的记载,却无承兑和参加承兑的票据行为。
⑶支票有划线和保付制度,以防止假冒和便利流通;而汇票(除即期银行汇票)、本票均无这两项规定。
⑷支票签发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⑸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共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这与汇票是一致的;而本票的当事人仅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⑹支票只有一张,这一点与本票相同;而汇票往往是一套。
⑺在证券性质方面,支票与汇票均属于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即委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于己付证券。
⑻支票、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远期汇票未被承兑前是出票人,在被承兑后是承兑人。
3.划线支票与非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有何不同?支票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不带划线的支票称为现金支票(open cheque),正面带有划线支票的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现金支票可以凭票支取现金,又可以转帐,划线支票只能通过转账划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ck)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或同时在平行线内记载特定银行名称,从而付款人只能向特定收款人(银行或付款银行的客户)进行付款的支票,又称平行支票。
⑴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cheque)即在支票正面平行线中未明确代持票人收取票款的银行名称的划线。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二者基本上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开立人应申 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 文件,承诺对提交的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 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二者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 人或担保人、受益人。
备用信用证
2、性质基本相同 国际经济交易中广为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吸收 了信用证的特点,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在性 质上日趋相同。
3、用途基本相同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 形式。
备用信用证
(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1、分类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 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简称
SLC ),是在商业信用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担保文件,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或 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
5、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
备用信用证
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
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6、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 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
备用信用证
7、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而银行 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
备用信用证
(五)投标备用信用证(Bid Bond/Lend Bond S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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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主讲人:刘一展
共同点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其目的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 涉及的基本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银行都是在申请人未履约的情况下对受益人做出赔付
不同点
适用规则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付款依据不同
共同点
都属于信用证范畴,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不同点
使用范围不同 作用性质不同 主要单据不同 适用规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