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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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矿山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职责,执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注重全员参与、科学管理、安全防控、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超标运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操作;(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三)协助进行矿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的职责包括:(一)实时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二)及时报告系统故障,并做好记录和处理;(三)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和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提出矿井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职业培训和考核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技术培训、操作培训等。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考核。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不合格者将取消岗位证书,并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文(二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文(二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文随着矿井安全事故频发的风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数据采集与传输、实时监控与预警、以及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等方面。

一、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局是确保监测监控的有效性的基础。

首先,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安全隐患,选择适合的监测设备,如煤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其次,要合理布局监测设备,以覆盖整个矿井的关键部位,包括工作面、巷道、进风口、出风口等。

最后,还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与监测系统的兼容性,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并准确采集数据。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采集与传输是实现矿井安全监测的核心环节。

在数据采集方面,应选用高精度、高稳定性的采集设备,如传感器、数据采集仪等,并确保采集设备与监测设备的有效连接。

同时,还需进行数据校正和质量控制,以提高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传输方面,可选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如以太网、WiFi、GPRS等,以保证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可靠接收。

三、实时监控与预警实时监控与预警是矿井安全监测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可以及时获取矿井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在实时监控方面,应建立可视化的监控界面,以便操作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矿井的运行状态。

同时,还可以借助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以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合理的控制措施。

在预警方面,可根据监测数据设置预警阈值,一旦超过阈值即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四、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监测数据的应用与管理对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监测数据的应用方面,应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以充分利用监测数据提供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实现多样化的数据应用。

在监测数据的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二)全方位覆盖,确保监测监控范围全面;(三)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四)及时报警预警,能够快速响应安全事件;(五)合理配置,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六)安全可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七)保护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二)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三)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四)系统升级和改造计划;(五)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六)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间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工作应当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 人)、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矿井要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并设在矿井调度室。

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监控调度员,24小时在矿井调度室值班监控;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融合的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主机应设置在矿井调度室。

三、各矿要健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安设、维护、拆除、调校、联网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四、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证书编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的有机融合。

按规范标准设置、实现系统融合功能和逻辑报警功能,确保应急联动功能可靠。

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除应具有有关规范要求的所有功能外,还应具有下列功能:1.自动识别传感器类型或传感器接入的分站端口错误时,自动中止属性设置和使用的功能。

2.除掘进工作面(包括局部通风巷道,下同)3%甲烷浓度闭锁局部通风机功能外,其它风电甲烷电闭锁不能设置为闭锁本巷道局部通风机和其变频设备供电电源功能。

七、安全监控系统应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监控主机、备机不得用于非监控工作。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级应加设密码、留设专门记录。

涉及地面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闭锁功能的选项,专人专密码,当班中心站值班监控调度员必须知晓闭锁局部通风机的系统密码,并可按规定程序解锁。

第二节设计、安装和拆除一、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应包括井下和井上所有监控设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

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

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

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

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

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路、断电或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通知安通科,由安通科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中断监测装置的使用,否则安通科将对其做相应处罚。

各单位的电工应对监测装置的供电线路熟知,在非常时刻,能给仪器停送电。

十、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施工单位放炮时必须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在移回到原来位置,否则损坏传感器时安通科将给以相应处罚。

十一、监测装置所在区域内的瓦斯员,每班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室。

瓦斯员在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牌板时,增填传感器数值,如果发现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立即通知安全调度室,由监测人员进行调试。

十二、矿井监控系统的所有装置必须防爆,完好标准同其它电气设备,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____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煤矿安全数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系统监测与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警报机制,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多级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能够获取相应的数据和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加强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相关人员及时传达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不同煤矿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开发相应的移动端应用程序,方便人员随时随地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监管人员,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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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新版)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

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
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
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
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

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

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

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

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

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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