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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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对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收益损失、精神损害等在内的赔偿内容,并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限制,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等情形下的责任限制。

在这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主体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

在这个期限内,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主体主张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收稿日期:2013-07-29作者简介:张振焱(1981-)男,山西宁武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张振焱(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摘要: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违法性;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14)01-0078-04一、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该义务的相关规定,如《消防法》第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等,但这些相关规定只是在比较狭窄的领域范围内适用,并没有一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完整的制度,直到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该条文尽管很多学者、法官进行了解读,如杨立新教授[1]、奚晓明法官[2]等,但对于该“义务”的界定以及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义务”本身过于抽象,对哪些人该有此项义务,对哪些人不该有此项义务须做深入探讨;又如,立法者对第37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主体范围,实务中法官如何适用该条,对“等”字如何解释。

为避免受害人动辄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来获取利益,本文将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摘要:高空抛物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中予以规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有若干不足,在适用时必须予以合理解释。

关键词:高空抛物责任;救济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94-01一、高空抛物责任及其相关争议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城市小区发生的从楼上扔下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

对此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看法。

反对对此种现象作出规定的主要观点有:1、高空抛物责任不是过错责任,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其本身不存在过错;2、高空抛物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的归责原则的规定;3、高空抛物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否则明显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既然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确定,就不能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4、这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侵权责任法没有必要专门针对这种现象作出规定,实践中发生这类情形,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5、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责任的体现;6、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打击面会很广,牵扯人数众多,有时候一栋建筑物上有上百户居民,虽然有利于某一个受害人,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支持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规定的观点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不能对此等现象坐视不管,因为社会当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受害人没有办法举证证明谁是加害人及其过错问题,坚持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明显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因此必须向受害人作一定程度的倾斜。

二、笔者观点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责任作出正面规定是合理的和有必要的。

首先,侵权责任法性质是民事责任法,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法和救济法。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

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

法技 术上 , 只对适用 连带责 任 的侵权 行为形 态进行一
、 一
般数 人侵权 责任分担 与特殊 数人侵权 责任
般性的规定 , 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除非存在法律适用
疑难, 一般 不予列举 。而补 充责任 和不真正 连带责任
分 担制度 的区分
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 , 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

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 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
其适 用规则是 法律规 定承担 连带责任 之外 的情 稿)( 》下称“ 二审稿”在第 1 条对补充责任形态予以 类 型 , ) 4

般规定的尝试和在第 4 、16 、l 8 条对不真 形 , l6 、27 和 1 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 , 每个责任人都
日 本民法学说经过长期的探索后认为 , 类型化是共同 承担最终责任 , 其他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 , 才可以向
侵权行 为论 的正 确方 向 ,] 一 [艘 抛这种 思路 值得 借 鉴 。 其追偿 。在立法技术上, 2 不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
在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化上 , 应该特别考虑到数 大量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在过错责任领域如 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的区 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 也需要单独列举规
王 竹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四川 成都 606 ) 105
【 内容摘 要】 从法律适 用规 舅、 l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 术规则等角度 可以将 四种数 人侵 权责任分担形 态区分 为两类: j

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形态( 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 带责任形 态)特殊数人侵权 责任 分担 形态( 、 包括补 充责任形态
正 连带 责任 的特别 列举 。在 此 本文 拟 对 我 国侵权 法 承 担一定份 额 的最 终责任 , 连带责任 人承担 超过 自己 上 特殊数人侵 权责任 分 担制 度 立法 体 例 与规 则进 行 责 任份额后 , 以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 寻求分 摊 。在立 可 探讨 , 不妥之处 , 敬请指 正 。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以独立侵权和共同侵权为主要形式。

而共同侵权又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人和连带责任等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中,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侵权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

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等情况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很不同,这时如何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就需要依法进行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影响、过错和损害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对于企业等法人组织而言,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其员工或者代理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侵权责任主体为企业的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就需要在考虑到员工或者代理人的过错、掌控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有时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责任分担的难题。

如果多个侵权行为人因为各自的行为引起了同一损害结果,但是有一个侵权行为人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赔偿,这时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就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影响和损害情况,来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和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都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就需要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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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矛盾 铁路事故死亡与航空事故、公路 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航空事故中,机上死亡与地面死 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公路交通事故中,城里人与农村 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
三、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保护对象不断扩大。 侵权法最早对物权、财产权实行侵权 损害赔偿,而后又及于人格权和知识 产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延伸到建 立了侵害债权制度,侵权法在特殊情 况下也保护债权,按照侵害债权来处 理。比如,对于故意引诱他人违约、 不正当雇佣等。从各种绝对权利、类 型化权利,发展为保护很多权利以外 的利益。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 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 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 性的关系。
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 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 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既要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 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 偿标准。
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 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 性问题的规定。 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门类众 多,但是各类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规定存在着留有空白、相 互矛盾、冲突的现象。
大家好
《民法学》第九讲 侵权责任法 (上)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 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的民事基本法律。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 错责任、公平责任相辅相成,共 同适用。
4.过错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由主观心理 状态转向客观标准的介入。 受刑法罪过概念的影响,十九世纪侵权法 认为过错主要看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这 种过错被认为是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但 是,这种主观过失要受害人来证明就非常 困难,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现代侵权法逐 渐采用了客观判断的标准,用经济分析方 法中的效率分析方法来界定过错。如概率、 盖然性、市场占有率等。效率标准的引进 使得过错越来越客观化。
3 .《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我 国民法典体系有重大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 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出台意味 着中国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 了关键一步。
4.《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权、彰显 人权进步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第2条列举的众多民事权益与每个中国 公民的基本人权、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全方位 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侵 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 法律的很多“权利空白”,对于我国 保护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侵权行为从抽象到具体,类型日 益增多。 《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采取了 抽象的一般条款规定,试图用抽象 的一般条款将各种复杂的侵权行为 形态包括其中。 随着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不断扩 张,侵权行为类型也相应地迅速增 长,要求把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化规 范。
如,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缺 陷侵权、交通事故、医疗损害、 网络侵权等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显然不是一 般条款所能够包括的,需要在法 律上具体地作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 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多门的情况:
法律
1. 我国民法通则(1986) 2. 环境保护法(1989)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4. 产品质量法(1993,2000修正)
5.铁路法(1990)
6.民用航空法(1995) 7.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8. 安全生产法(2002年) 9.食品安全法(2009) 1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11.国家赔偿法(1994) 12. 知识产权法
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1.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 行规定(1989年,1993年12月修改, 即国务院第132号令)
2006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 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2004颁布。废止了1960年2月1国 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 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颁布。废 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条例(2007年颁布。废止了1994年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5. 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 月 3.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
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群众的切 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 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 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需 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全国法院 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 件,2008年达到103万余件。2009年, “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 件”“张海超开胸验肺” ,“人肉 搜索”、“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 事件,都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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