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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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应注意的问题有: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长久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弊端成本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易;第三,能反应公司本质获取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符合;第四,与法律上公司法人的观点符合,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损失,不会自动成为投资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固然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其实不表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类权益才得以表现,投资利润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利润,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利润确实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重,即投资账户只反应投资成本,投资利润只反应本质获取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限制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久股权投资账户逗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可以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要影响的状况下,投资公司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施加重要影响,投资公司能够依靠其控制和影响力,操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派,为操控利润供给了条件,其投资利润不可以真实反应应该获取的投资利润。

权益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应了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利润反应了投资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不论被投资单位分派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该肩负损失的份额,才是真实实现的投资利润,而不受利润分派政策的影响,表现了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限制性,表现为: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的观点相悖。

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固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旧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比较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成本法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1、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一般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关系及二者核算的主要方法,以正确和熟练掌握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这具体表现在:(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

[提要]长期股权投资是包括银行会计在内的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研究的重点及难点。

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选用哪一种核算方法对企业会计来说非常重要。

选择不适当的核算方法,将导致企业会计核算出现偏差,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尤其是在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在成本法以及核算法之间做出选择,变换所选的核算方法,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行调整。

本文旨在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概述,并对这两种方法进行对比,以及对不同情况下成本法与核算法的转换进行简单阐述,希望能为相关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其后续计量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进而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成本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如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就属于有控制关系存在。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对比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对比分析

FINANCE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对比分析■ 赵玲 哈尔滨理工大学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2-058-02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两种方法在适用范围、账户设置及核算过程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对成本法与权益法多方面的对比分析,旨在使读者能更清晰的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及联系,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以达到真实反映财务数据的目的。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对比分析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范的投资包括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但在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员感到这两种核算方法不易理解,甚至容易混淆。

因此,本文对这两种方法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便在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正确使用成本法与权益法。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分析(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法和权益法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表所示:成本法权益法适用范围(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因为当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行权后,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

但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1]。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而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会计方法包括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主要是根据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控制程度来确认投资金额的计算方式,而成本法则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投资成本进行计量。

在应用过程中,权益法更适用于主要控股或有显著影响力的投资,而成本法更适用于无法对被投资公司施加控制或显著影响力的投资。

两种方法各有优劣势,权益法能够反映出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但也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成本法计量简单但无法体现出被投资公司的实际价值。

在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会计方法、优劣势、应用、比较、选择、结论。

1. 引言1.1 长期股权投资的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份,并且具有长期投资目的的行为。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是为了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通过长期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企业可以分享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资产增值。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互相支持。

通过投资其他企业的股权,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竞争力。

长期股权投资还有助于企业进行战略性布局和战略性合作,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优化,从而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战略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投资特点,选择适合的长期股权投资方式,以实现持续增长和创造更大的价值。

1.2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定义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会计方法,它们在处理投资公司股权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按照自己持有的股权比例来确认对投资公司的控制,当持股比例超过50%时,投资者即可按照完全控制对待投资公司的账目。

权益法侧重于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反映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控制程度的变化来调整账目。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长期持有一家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该股权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或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以获得投资回报。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其中较为常用的是权益法和成本法。

一、权益法权益法是指企业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自己可享有的利润份额,并将该份额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的一种估值方法。

在权益法中,投资者通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获得对企业经营控制的能力,从而成为一种战略性投资者。

权益法的优点是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所持股权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对具有较高有形净值、稳定盈利和规模较大的企业,使用权益法更为合适。

此外,权益法还有利于投资者监督企业管理层,实现投资组合优化的目标。

在使用权益法时,应该注意股权的比例和股权权益的变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此外,对于企业是否有大股东影响,也应该加以考虑。

二、成本法成本法是指以实际投资付出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

在成本法中,投资者以自己为依据,将投资所产生的成本列入企业财务报表,不考虑股权比例,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资额计算投资损益。

成本法的优点是可靠性较高,改变股权比例和其他投资者的分配规则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影响较小。

此外,成本法适用于具有较高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的企业。

在使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保持投资和其他权益资产之间的独立性,同时对于投资所购得的股权是否对企业实际经济利益有影响,应加以考虑。

此外,随着投资持续时间的延长,成本法所产生的准确性可能会变差。

总之,权益法和成本法都是估价企业股权投资的有效方法,投资者应根据自己所投资的企业情况和自身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来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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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
较三篇
篇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
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

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运用的前提不同。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投资收益所确认的时间和内容不同。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
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如果所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返还投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其财务状况时,内容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实行的净损益中所占的份额。

4.对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现金股利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
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它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所以,不把它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如果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而权益法下,现金股利作为投资返还,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分担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损失入账,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5.在权益法下,须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和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单独核算。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受企业净损益、接受捐赠资产、外币折算差额的影响,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也应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按其应享有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的增加和资本公积的增加。

成本法下则没有。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发生改变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就要发生改变。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其对投资企业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按照制度和规则规定,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原成本法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经按权益法核算调整后形成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当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减少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应按权益法停止使用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篇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异同
篇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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