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要求配船公约规则(国际强制性部分)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ISM规则理解指南

附录 1ISM规则理解指南1A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理解】这是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特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A.741(18)号决议通过且由该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亦称ISM规则。
1.1.2“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理解】本规则中所称“公司”是实施ISM规则并申请“符合证明”(DOC)的“公司”,有以下三种情况: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其中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3、管理人,负责船舶的管理但不负责其经营。
所承担的船舶管理责任,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就船舶管理人而言,这里所称“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应理解为是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责任,与经营有关的责任不属于本规则所调整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船舶管理人是用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和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取船舶经营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船舶信息。
1.1.3“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理解】“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是笼统的说法,具体来说是指船旗国政府中负责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务的职能机构或部门,在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1.4“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理解】体系是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
安全管理体系要以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总体目的。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是文件化和结构化的。
“文件化(documented)”是指将体系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都可以。
国际海事公约

一. 公约产生的背景
• UNCLOS 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 海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
•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决定,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30 天以后的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7、国际航行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 海船通过的海峡。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四.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 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 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 对船旗国: •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
• 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 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 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
• 【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 n mile。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 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 使管制权。
• 4.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 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 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 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 UNCLOS 1982 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 系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
–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 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 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 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
ISM规则理解

第十三页,共113页。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jiànlì)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 资料。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各有关部门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文件应当以公司认为
ISM规则目标包含三层意思,ISM规则总目标、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目 标,试问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是:
①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方法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②对所有已标识的危害建立防范措施
③持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部署 ④符合强制性规定与规则
⑤对有关机构、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及标准予以考虑。 A. ①+②+③ B. ①+④+⑤ C. ④+⑤ D. ①~⑤
15
第十五页,共113页。
B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 “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
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超过5年。 13.3 “符合证明”只对其载明的船舶种类有效。所载明的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所认定的船舶种类为
从性质上区分,以前的强制性文件偏重于“硬件”管理;而ISM规则偏重于“软件”管 理,主要(zhǔyào)对公司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船岸人员的责任、权力和各种 工作程序提出要求。
ISM规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过程控制原理,将船公司安全营运和船舶安全操作的各项 活动归纳成一套适合本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工作程序化,活动规范化, 行为文件化”。
海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审核通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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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8)
则规(
081002
定启动应急反应程序并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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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03
消防、救生、溢油应急部署表已签注并张贴,明确各岗位职责,并符合本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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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04
熟悉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掌握本船应急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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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01
紧急情况的训练和演习按公约、规演习的周期、规定及公司要求执行;则、内容、步骤和记录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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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1
船舶对本船所报告的不符合、事故和险情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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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2
上次审核所提出的不符合及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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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设备的规维护(10)
则
101001
清楚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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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2
对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了签署(需要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审核通用项目
—船长—
一、通用部分
规则条款/强制性规定
审核项目编号
审核项目
适用审核种类
审核情况标识Y/N
发现问题描述
初次
中间
换证
临时
规(总则则1)
012001
本船保存有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的符合证明副本以及相应的年度签注,其符合证明覆盖了本船的船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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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2
本船持有所需的各种证书并且有效。
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

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安全水平。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是世界上首个对各种船舶进行国际统一管理的法律文件。
SOLAS公约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对于船舶的建造、设备和操作有着明确的要求。
然而,强制性规则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各个国家是否将这些规则纳入国内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和执法。
以下是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生效情况的分析。
首先,SOLAS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目前,共有174个国家和地区成为SOLAS公约的缔约国。
这些缔约国承诺将SOLAS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并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
因此,从理论上讲,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则应该在这些国家中生效。
然而,在实践中,每个国家在将国际公约纳入国内法律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情况。
一些国家将SOLAS公约视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从而使得其中的强制性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本国船舶。
这些国家通常会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建立自己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监督。
这些国家会设立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安全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采取惩罚措施。
这样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
另一些国家可能并没有将SOLAS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律,或者只是在一些方面进行了纳入。
这些国家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缺乏相关的监督和执法措施。
因此,即使SOLAS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则在这些国家的国际义务中存在,但实际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些国家通常存在船舶安全管理的问题,对船舶的安全要求不够严格,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违规船舶的处罚不力。
这样的国家可能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船舶注册地偏远的国家。
此外,即使SOLAS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则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但也存在执法监督的问题。
IMO强制要求简介

z1. 2.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zzIMO相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zz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
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z五个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及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
海上安全委员会(简称海安会)是最早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 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设立的一个主要委员会,也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由所有成员国组成。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第一节 SOLAS 公约1.SOLAS公约强调,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2.SOLAS公约要求船舶配备的证书通常称之为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DOC、SMC、ISSC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货船构造、设备、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3个月的展期;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有效: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或各种安全证书未按规定签署的;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为保证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航海日志。
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除英语外的同一语言,否则,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
2.在开航前12小时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除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3.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的航线和速度,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等。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IMO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
该驾驶员应安排和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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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修正案IMO 175E 2010ED
2010 & 2011修正案IMO 176E 2011ED
2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2007ED
新出版32k小册子(补篇)
26
国际信号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ignals
2005ED
27
海上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
2010年1月1日
体系不要求船配
28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第三册)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volume III)
保持最新版
巴旗船无需配备
32
巴拿马商船通告
PANAMAMERCHANT MARINE CIRCULARS
保持最新版
巴旗船配备
33
港口国、沿岸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持最新版
34
SHIP’S ROUTEING
2010 ED
35
THE SHIPS ATLAS
2012 ED
14thED
36
GUIDE TO PORT ENTRY
2012 ED
IMO 260E
22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BLU Code)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af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Bulk Carriers
2011 ED
IMO 266E
23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Grain in Bulk
2003 ED
一页纸补篇
8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CLC 69)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Protocol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1977 ED
IMO 410E
2003年11月1日
1989 ED
IMO 450E
12
1988年关于制止对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1988
2006 ED
IMO 462E
13
体系要求配船公约法规(国际强制性部分)
更新日期:2013-10-10
序号
文件名称
综合文本
补篇或修正案
备注:
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议定书及其修正案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protocol and Amendments
And Amendments(1991;1996)
1977 ED
包含在IMO 402E之中
1997年12月19日
16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2001
(OPRC 90)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1991 ED
IMO 550E
1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2013/2014 ED
37
BRIDGE PROCEDURES GUIDE
2007 ED
第4版
38
GUIDE TO HELICOPTER/SHIP OPERATIONS
2008 ED
第4版
39
SIMPLIFIED OVERVIEW OF THE DISCHARGE PROVISIONS OF THE GARBAGE
1991 ED
IMO 240E
24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2010ED
一个勘误表
新出版32k小册子(补篇)
25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Fire Safety Systems
1979ED
IMO 713E
1982年7月18日及修正案1994年7月18日
5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78/95)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nd Amendments
1977 ED
IMO 402E
15
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及其修正案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2013 ED
29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International medical guide for ships
WHO第3版
一个补篇
30
香港商船通告
Hong Kong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保持g Merchant Shipping Information Note
1965年国际海上便利运输公约(FAL)
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2011 ED
IMO 350E
14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9
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及其修正案(LDC 72)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1972
2003 ED
IMO 532E
10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及合作公约
体系不要求船配
17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
2008年9月17日
体系不要求船配
18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Amendments 30
2012 ED
IMO200E
补篇
IMO 210 2010ED
2010ED
IMO 117E
20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s and Port Facilities
2012ED
IMO 116E
21
国际海上固体散货规则(IMSBC Code)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2011 ED
IMO 520E
两个单行本附则IMO 656E(已出2012年版)
IMO 664E(已出2013年版)
3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2005ED
IMO 701E
4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69)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对危规补篇有一小补充)
《IMO223E(危险品货物标示挂图2012ED)
1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其修正案(ISM Code)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Amendment(2000、2008)
2012ED
IMO 659E
MARPOL ANNEX V(类似船舶垃圾处理公告牌)
2011 ED
IMO 938E
6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与救助公约及其修正案(SAR 79)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 And 1998 Amend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