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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摘要:一、引言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7.防止核污染公约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需求的增加,保障海上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统称为“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这九大国际公约进行简要介绍。
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旨在防止船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规定船舶应具备的安全设备和航行规则。
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规定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规定了船舶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海上安全。
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规定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措施和合作机制,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旨在禁止非法广播,维护海上通信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规定了船舶接受检查的义务,以打击非法活动,维护海上安全。
7.防止核污染公约:规定了核动力船舶的安全标准和防污染措施,以防止核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
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规定了船舶国籍的确定和登记要求,以维护船舶登记国的管理权。
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为全球海上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它们在防止船舶事故、保护海洋环境、打击非法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贸易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海上运输环境。
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我国积极参与了上述九大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三国际海事公约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1、救生艇筏
(7)吊艇索应有足够长度(若配备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 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以便船舶在纵倾10°和任何一 舷横倾至20°时,可使救生艇筏达到水面。
(8)救生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5kn时降落下水。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2)应向船长提供:① 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② 最小营运初稳 性(GM)高度对吃水的变化曲线;③ 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曲 线。
3.1 SOLAS74-(3)构造
6、船舶破舱稳性资料
(1)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减至最少。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在驾驶室应给 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3)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性而设置的门必须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 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防火控制图
(1)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作为对船上高级船员的指导 (图上标示的内容见P43)。
(2)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书写并译成英文或法文。 (3)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有1套复制品,永久性置于甲板室外的风雨密的盒子 里,便于岸上消防员使用。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最新版)目录1.概述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2.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3.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4.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的影响和作用5.我国应对九大国际公约的措施和策略正文【概述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是指一系列旨在维护海上安全、防止海上事故和污染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人员培训、应急反应和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对全球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规定船舶的构造、设备和船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2.《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规定船员的资格、培训、值班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船员的安全。
3.《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污染措施,以保护海洋环境。
4.《国际海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公约》:规定船舶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
5.《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规定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搜救义务和程序,以提高海上搜救效率。
6.《国际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7.《国际海上行为公约》: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以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8.《国际海上责任和赔偿公约》:规定船舶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和赔偿原则,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9.《国际海上恐怖主义防范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的措施,以防范和应对海上恐怖主义威胁。
【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这些公约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签署和实施。
我国已加入其中大部分公约,并在国内法律法规中予以实施。
【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的影响和作用】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入这些公约,我国船舶安全、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得到了完善。
同时,这些公约为我国船舶在国际市场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通过半学期学习,了解到海商法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一种,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
现代海商法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涉及到许多不可抗力以及承运人免责的事宜,这次就浅谈国际海商货物运输中责任制度与承运人适航的问题,以及结合国际公约相对比的探讨。
国际上调整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而《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我国并没有加入上述任一国际公约,我国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是《海商法》,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上述三部国际公约均有所借鉴,并继承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及特殊的义务责任制度。
举例阐述而言:首先,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我国通常认为适航只是承运人义务之一,违反适航与损失负责,损失和船舶不适航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不适航也并不必要构成“根本违约”或使另一方得到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比之一《海牙规则》,适航义务不再是绝对的,而是限制在“适应谨慎”的范围内;即使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也只在不适航引起货损发生时才负责,即在适航与损失之间要求有因果关系。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都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它们都适用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其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于货物装货工具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责任期间方式的。
对集装箱装运货物来说,采取的是“从收到交”,即承运人从托运人收到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重要性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3.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公约4.国际海上防止污染公约5.国际海上搜救公约6.国际海上安全信息公约7.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公约8.国际海上刑事司法合作公约9.国际海上劳工公约10.结论: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贡献正文1.引言海上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各国已经签订了众多国际公约。
在这些公约中,九大海上安全国际公约尤为重要,它们从不同方面确保了海上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该公约旨在保障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标准,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海上旅客运输安全,规定了船舶的安全标准、船员的资格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4.国际海上防止污染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防止海洋环境受到污染。
5.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该公约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机制,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迅速展开搜救行动,提高救援效率。
6.国际海上安全信息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应建立有效的海上安全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取和传递信息,保障海上安全。
7.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船舶航行和避碰的规则,以及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海上交通安全。
8.国际海上刑事司法合作公约该公约旨在加强各国在海上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海上犯罪活动,维护海上安全。
9.国际海上劳工公约该公约为海上劳工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工时、休息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海上劳工的权益。
10.结论九大海上安全国际公约为维护海上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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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
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船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船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船舶碰撞:《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海难救助:《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船舶污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中国加入日期:1973年10月5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
本公约一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储备浮力原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干弦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稳性并避免由于超载而引起对船体过度应力的方法,制定完成本公约。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积极加入本公约,并于1995年2月3日加入本公约1988年议定书。
1988年议定书旨在使本公约与1974SOLAS公约》、MARPOL73/78公约的检验、发证相协调,并引入“默认接受程序”,随该议定书2000年2月3日的生效,对中国生效。
二、《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通过日期:1976年9月3日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中国加入日期:1979年7月13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本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卫星技术的新型海上通信系统,通过改善海上通信,帮助该杀海上人命安全和遇险痛惜、船舶的效率和管理、海上公共通信服务和无线电定位能力。
我国于公约生效前夕加入公约及《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并积极加入公约的1985修正案、1998修正案,不仅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更全面的安全保障,还为我国海事安全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通过日期:1972年10月20日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1月7日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国际海事法规。
本规则更新和替代了1960SOLAS公约的《避碰规则》附件,为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后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正式加入“1972避碰规则”,由于本公约引入“默认接受程序”,我国对各修正案均未表异议,故我国完全受本公约约束。
为配合1972避碰规则的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法规,与1972避碰规则一起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碰撞发挥积极作用。
四、《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公约)通过日期:1969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30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4月29日,已于2000年1月5日本公约是规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所有实际装运散货油的海船,并要求2000t以上的油船必须持有油污损害方面的保险或财务保证。
公约覆盖了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遭受的优越持久性油类溢出或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
随时代的发展,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修正<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1992CLC公约),其内容更加全面,适用船舶的范围更加精确,扩大的公约的适用范围覆盖缔约国的专属经济区或相当地位的区域,责任限额大大提高,本议定书采取了强制退出旧体系的机制。
我国于1980年1月3日加入1969年CLC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加入1992年CLC公约议定书,同日退出1969CLC公约。
五、《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公约)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本公约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传播沟改造、设备及操作的最低标准;规定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船旗国许确保悬挂其国旗船舶达到这些要求。
ISM公约、ISPS规则等海上人命安全方面的公约均已纳入SOLAS公约体系。
我国加入1974SOLAS公约及其1978议定书、1988议定书,由于公约采取默认接受程序,我国也为在异议期表示反对,故我国全面加入SOLAS公约。
体现我国政府对国际海上人民安全问题的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海事立法的发展。
六、《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通过日期:1972年12月2日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9月23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本公约为确保集装箱安全装卸、堆放和运输,保障操作人员人身安全,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而对集装箱结构、种类、标志进行详细规定。
我国加入本公约后,未对其1981修正案、1983修正案、1991修正案表示异议,故公约及其各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其1993修正案仅有9国接受,未达生效条件。
七、《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通过日期:1969年6月23日生效日期:1982年7月18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4月8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2年7月18日国际海事组织1969年通过这项公约首次成功引入了全球性吨位丈量体制。
本公约规定了两种独立计算的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等制度,影响深远。
我国于1980年4月8日加入,并于1982年7月18日对我国生效。
八、《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中国加入日期:1983年7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本公约是以往通过所有涉及海上污染的公约中目标最高的国际公约。
其内容涉及油类、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垃圾、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等污染。
该公约通过对船舶构造的要求,对操作技术的限制以及检验发证的规定,对防止船舶污染做出重大贡献。
九、《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通过日期:1974年4月6日生效日期:1983年10月6日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9月23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3年10月6日本公约订于日内瓦,宗旨是便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秩序地发展并促进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公约从货载份额分摊、会籍、忠诚信约、运价、工会对外关系五个方面进规定。
我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工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
”中国政府本着对世界负责,对海洋负责,对人类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入本公约。
十、《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通过日期:1978年7月7日国加入日期:1981年6月8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4年4月28日《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主要办法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发给相应的适任证书。
本公约及其修正案是重要适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有效的控制了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除加入公约及其1995修正案,为了与新公约保持一致切实提高海船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并且为了实现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系统化管理,交通部队原来的《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进行修改,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并于1998年8月1日施行。
此后该规则又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则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十一、《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通过日期:1979年4月27日生效日期:1985年6月22日中国加入日期:1985年6月24对中国生效日期:1985年7月24日本公约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搜救计划促进各国政府之间以及参与海上搜救活动者之间的合作。
公约要求建立国际协调中心和分中心,船舶报告系统等预防性措施,还强调“确保海上与航空服务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公约1998修正案、2004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异议。
因此,公约及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十二、《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通过日期:1972年11月13日中国加入日期:1985年11月14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4日本公约具有全球性,起到了在国际上控制和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作用。
公约禁止向海中倾倒某些有害物质,对其他一些指定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特别的许可,对其他废物或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一般性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