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换发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换发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换发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1]15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9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建委关于换发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市建发〔2011〕15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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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229号 各有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省住建厅制定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在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078807.html,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后,须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企业备案,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即可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活动,不再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所需资料如下: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078807.html,下载) (二)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三)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三、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西安地区承接业务,应直接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078807.html,下载) (二)《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项目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在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078807.html,下载) (三)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四)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 (六)企业在我市承揽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企业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 《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监管工作,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的审查合同前置性备案时,必须提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省内市外企业不需提供)和《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复印件,不得违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低下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如实填写《施工图审查月报表》上报市建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建筑、暖通、电气)(DBJ41T 075-2016版)

附录C 河南省公共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 表C、1、1 河南省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表(体形系数≤0、3得建筑) 条文号围护结构部位限值(标准指标) 设计值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 300<A≤800 ≤0、5 3、2、1 体形系数A>800 ≤0、 4 建筑面积 (m)(地上/地下) ∕单一立面外窗(含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4 ≥0、6 东n: 南n: 3、2 、4 透光材料得可见光透射比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窗墙面积比≥0、4 ≥0、 4 西n: 北n: 外墙墙体材料及选 用得外墙保温体系 3、2、7 3、2、8 积之比M 20% 单一立面外窗(含透光幕墙) 可开启扇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不宜小于房间外窗所在外墙面积得10%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3、3 、5外门、外窗气密性等级(GB/T 7106-2008) 外门 ≥4 级 冬季室外计算温度(℃) 外窗 ≥10 层≥7 级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10 层≥6 级 建筑幕墙得气密性等级 3、3、6 (GB/T 21086-2007) 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 时,非中空玻璃得面积占同一≥3 级3、3 、4 屋面 屋面、外墙、地下室等各部位外墙 中各自最不利热桥部位内表面 3、3 、7立面透光面积(门窗与玻璃幕 墙)得比例≤15% 温度(℃)地下室 其她 3、3、1 围护结构部位限值(标准指标) 设计值保温层材料、厚度、燃烧性能等级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及 修正系数屋面≤0、45 外墙(含非透光幕墙) ≤0、50 传热系数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得架空或外挑楼板K [W/(m、K)] ≤0、50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得楼板≤1、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得隔墙≤1、5 周边地面供暖、空调地下室外墙 (与土壤接触得外墙)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K)/W] ≥0、60 ≥0、6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0、90 立面窗墙面积比(简称C W) 传热系数K太阳得热系数S H G C传热系数K 太阳得热系数 窗框材料及窗玻璃品 种、规格,中空玻璃 露点 [W/(m、K)] (东、南、西向/北向)[W/(m、K)] S H G C (比值)C W ≤0、20 ≤3、0 ———— 单一东n 立面、 外窗南n (含、 透光西n 幕墙) 、 北n ( 比 值)0、20<C W ≤0、30 ≤2、7 ≤0、52/—(比值)0、30<C W ≤0、40 ≤2、4 ≤0、48/—(比值)0、40<C W ≤0、50 ≤2、2 ≤0、43/—(比值)0、50<C W ≤0、60 ≤2、0 ≤0、40/—(比值)0、60<C W ≤0、70 ≤1、9 ≤0、35/0、 60(比值)0、70<C W ≤0、80 ≤1、6 ≤0、35/0、 52 (比值)C W>0、8≤1、5 ≤0、30/0、52 屋顶透光部分 (透光部分面积比例≤20%) ≤2、4 ≤0、44 就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性指标要求就是?否?(如果不符合,须填写以下内容;如果符合,以下内容可不填写) 3、4、1 围护结构部位限值(标准指标) 设计值3、4、2 全年供暖与空调总耗电量 屋面≤0、55 权衡 权衡计算参照建筑(kWh/m) 设计建筑(kWh/m) 判断外墙(含非透光幕墙)基本 传热系数K [W/(m、K)] ≤0、60 结果 要求外窗(含透 0、40<C W ≤0、70 ≤2、7 设计建筑得围护结构

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 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 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 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 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 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 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 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 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

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问题 督查发现,尽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在不少企业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安全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有性能复试要求的钢筋、蒸压加气块等建筑原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报验、使用报审制度,

重庆市建委[2006]19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078807.html,)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08-18 366 宁波市住建委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如下:二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及以上; 三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正负零及以上。 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预制装配率达到15%及以上,与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采用钢结构体系的住宅建筑,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二条申请预售的住宅项目,必须为全装修设计。 四、对准予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售房合同中应明确建筑物的绿色建筑星级或预制装配率,并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对准予预售的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同意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同时对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条款的施工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 六、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互通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不含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4、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60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1节 2、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按并联程序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2、在市政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签定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白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证(看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盖建审方章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合同(原件)、施工中标通知书 5、监理合同(原件)、总监的法人委托书、监理人员名单表、总监监理证、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3000万以上提供)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7、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证明资金到帐50%以上的证明原件,时效为近期3个月内)(原件) 8、城建费用缴纳证书、工程项目报建表 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市容局办理)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申请表(已经签署总监意见) 11、(1)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处的立项批文、户型审批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 (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 (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 (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为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确需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应当说明分批的理由,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且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批、分次预售。商品房预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七、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核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 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 知 (渝建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各个管理环节中逐步完善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按照《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规定,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我委组织审查、公示,现决定聘请王庆生等849人为我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为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单位专业及类别 1王 庆 生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2谢 启 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3沈 明 忠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4黄 秀 云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5张 纯 洁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6刘 正 卫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机械(工程质量类) 7蒋 文 泽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8刘 寰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9周 廷 珍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类) 10李 元 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建筑管理类(建筑管理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 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11韦重庆住宅建设有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收到自经办单位完整齐备要求合格的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工程及小区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时间不计)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提出的申请10 份,内容如下: (1)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过程概述;工程地址、楼号、栋数,项目规划审批规模(占地及建筑面积),建成规模;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给排水、雨水、绿化、消防、环保、邮政、停车场等,并说明给排水是否办理申报接口等手续;代征路、代征绿地是否办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是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3)说明建设单位对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规定自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完退回); 三、规划、消防部门签署建审意见的总平面蓝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退回); 四、勘测验线单,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缴费证明,质量监督证明,施工企业承接项目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建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室外管线竣工图1份; 六、其他文件资料,如已经规划、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骆险峰李玉祥联系电话:87454076 8745214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为此于2000年4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市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备案工程范围: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均应办理备案; 3、申报单位和时限:建设单位是法定的备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以下称备案办公室)备案; 4、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表内所列备案文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凡未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质量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监督责任落实,签章齐全;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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