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光船租赁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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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24版]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2. 租赁船舶2.1 船舶描述2.2 租赁期限2.3 租赁开始与结束日期3. 租金与支付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方式3.3 租金支付时间表4. 租赁条件与义务4.1 租赁双方的义务4.2 船舶维护与保险4.3 船舶使用限制5. 违约与赔偿5.1 违约行为5.2 赔偿责任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管辖法律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终止8. 一般条款8.1 通知8.2 完整协议8.3 继承与转让8.4 法律适用8.5 语言9. 附加条款9.1 船舶交付与接收9.2 船舶检验与维修9.3 船舶变更用途10. 保险10.1 保险责任10.2 保险条款11. 税收与费用11.1 税收责任11.2 其他费用12. 租赁期间的船舶管理12.1 管理责任12.2 管理费用13. 技术规范与性能保证13.1 技术规范13.2 性能保证14. 其他条款14.1 环境保护14.2 遵守法律法规14.3 信息安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为本合同下列词汇设定如下含义:(1) “船舶”指由甲方拥有并出租的,国籍为国的,船型为,建造于年的吨位货船。

(2) “租赁期”指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租赁开始日期”指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4) “租赁结束日期”指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

(5) “租金”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的租赁费用。

(6) “乙方”指本合同的一方,租赁船舶的承租人。

(7) “甲方”指本合同的另一方,租赁船舶的出租人。

1.2 解释本合同中的条款应按照其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

2. 租赁船舶2.1 船舶描述船舶的详细描述如下:(1)船舶名称:(2)船舶类型:(3)船舶吨位:(4)船舶建造年份:(5)船舶国籍:2.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个月,自租赁开始日期起算。

cmac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cmac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CMAC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租人):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将船舶出租给乙方,乙方承租甲方船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物及交付1.1 租赁物:指甲方拥有并出租的船舶,船舶名称:_______,船籍:_______,船级:_______。

1.2 交付: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船舶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船舶后进行验收,确认船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租赁用途。

二、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限的变更:在租赁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进行调整。

三、租金及支付3.1 租金: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

3.2 租金的支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支付日期等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的保养与维修4.1 保养与维修: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正常保养和维修,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2 维修费用:除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应承担租赁物维修费用。

五、租赁物的归还5.1 租赁物归还: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租赁物归还甲方。

5.2 租赁物归还标准: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至甲方,且租赁物在归还时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租赁用途。

2025年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2025年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二、租赁时间起始时间:结束时间:三、租金及缴付方式1.租金:2.缴付方式:(1)首次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2)后续租金在每月的(日期)日前支付。

四、光船状况及维修保养义务1.光船状况(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光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能够安全、正常地从事所租赁的各项业务;2. 船场经过合理保养、维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维修保养义务(1)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修理光船故障。

(2)对于因乙方过失导致的光船故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全部修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甲方工作人员发现光船需要维修或者保养,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

五、光船交接及验收1.交接(1)租赁期开始前,甲方应先对光船进行检查和维护。

(2)租赁期结束后,甲方应对光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光船状况并清点租赁期内所有物品,双方签订交接记录并互相保留一份。

2.验收(1)光船认领人(乙方或代表)在接收光船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光船的合格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所接收的光船及附件齐全、无损坏。

(2)光船认领人再次交还光船时,甲方应当对光船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损坏或遗失,则应当通过光船认领人或其他途径找到责任人,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六、保险责任1.甲方应为光船保险,保险期限应覆盖租赁期间。

2.甲方应负责保险费用。

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果因违约而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应当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

八、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积极地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如无法解决,双方可以选择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1.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约定的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CMAC船员就业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MAC船员就业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MAC船员就业协议(推荐版)CMAC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甲方(船方):乙方(船员):Party A (Shipowner): Party B (Seafarer):国籍:出生日期:Nationality: Date of Birth:住所地:出生地: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Place of birth:邮编:住所地:Postal code: Address:法定代表人:护照号:Legal representative: Passport No.联系人:海员证号:Contact person: Seaman’ Passport No.:联系电话:联系电话:Telephone: Telephone:中国境内受送达人: 最近亲属:The addressee in China: next of kin:住所地: 住所地:Address: Address:电话: 电话:Telephone: Telephone: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现行有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劳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就甲方聘用乙方到其所属/光租/管理/经营的轮担任(职务)工作,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both Party A and Party B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ritime Labour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Assignment of Seafarers, both Parties entered into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in respect of Party A employing Party B in the capacity of on board MV which is owned/bareboat-chartered/managed/operated by Party A.第一条协议期限Article 1 Agreement Period经双方协商,同意使用以下第种作为本协议的期限:Both Parties agree to adopt the following No. Period as the Period for this Agreement: (一)固定期限: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个月。

CMAC光船租赁合同 (推荐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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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光船租赁合同(推荐版)合同编号:甲方(出租人):地址:传真: 电话:乙方(承租人):地址:传真: 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轮以光船租赁方式租赁予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船舶概况船名/呼号:船型:船籍:船级:总吨/净吨:载重吨(按夏季载重线计算):建造厂家:建造年月:船级社: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船级证书的有效期限:其它船舶资料请看附件。

二、租期船舶租赁期限为,自船舶交付承租人之日起算。

三、租金及支付(一)租金从交船之日及之时开始计算至最终还船之日之时。

(二)本租船合同租金以每个日历月/天为一期按每日人民币/美元计算。

首期租金应当在交船当日当时支付至出租人下列指定账户,其后每期租金应当至少提前日向出租人预付。

就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期间不足个月/日的,则应根据还船前的剩余日期及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

出租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人民币(或美元)账号:(三)承租人应将到期应支付的租金依照本租船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出租人,且不得进行扣减。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严重违反,承租人有权按照本租船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

(四)如船舶全损或失踪,租金支付应自船舶全损或最后得知其信息之时中止。

船舶被推定为全损或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获得其报告之日。

任何已预付的租金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如发生任何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均有权按照年利率收取利息。

应付之上述利息应于出租人开具载明该利息之发票日期后的7天内支付,或如出租人未开具该发票,则于下次租金付款日支付。

四、交船期限与解约日(一)除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位于的由承租人指定的安全泊位交付船舶。

除非经过承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不得提前交付船舶。

如果出租人不能在上述约定期限交付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提前 30/ 日给予承租人交船预报通知,并应提前日给与承租人交船确报通知,并做好相应的交船准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标准融资租赁合同7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标准融资租赁合同7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融资租赁合同7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财产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租赁物概述鉴于乙方的融资需求及甲方的出租意愿,双方同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乙方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

租赁物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续约约定。

三、租金与支付方式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元整)。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如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等)。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滞纳金。

四、租赁物的使用与保管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维修和保养。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用于其他非约定用途。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风险承担与保险在租赁期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约定承担。

甲方可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费用。

六、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式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以下所述租赁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赁该租赁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描述租赁物为:[具体租赁物描述及数量、规格、型号等]。

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2.2 船舶尺寸2.3 船舶注册地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3.2 起始日期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表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第六条保险6.1 保险责任6.2 保险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第十三条通知与通信13.1 通知方式13.2 通知时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第三方受益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的“船舶”指的是由甲方所有,乙方租赁的,注册号为,类型为,总吨位为吨的船舶。

1.2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指的是从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的整个期间。

1.3 本合同中的“租金”指的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

1.4 本合同中的“光租”指的是乙方仅租赁船舶的航行使用权,而不包括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集装箱船2.2 船舶尺寸:长米,宽米,深米2.3 船舶注册地:中国某港口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为个月,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3.2 起始日期为2024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为美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工作日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的%。

4.3 租金支付时间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船舶,并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适航性。

CMAC救助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版)

CMAC救助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版)

CMAC救助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tandard Form(1994)年月日(签署地)(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代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体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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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光船租赁合同(推荐版)合同编号:甲方(出租人):地址:传真:电话:乙方(承租人):地址:传真: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轮以光船租赁方式租赁予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船舶概况船名/呼号:船型:船籍:船级:总吨/净吨:载重吨(按夏季载重线计算):建造厂家:建造年月:船级社: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船级证书的有效期限:其它船舶资料请看附件。

二、租期船舶租赁期限为,自船舶交付承租人之日起算。

三、租金及支付(一)租金从交船之日及之时开始计算至最终还船之日之时。

(二)本租船合同租金以每个日历月/天为一期按每日人民币/美元计算。

首期租金应当在交船当日当时支付至出租人下列指定账户,其后每期租金应当至少提前日向出租人预付。

就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期间不足个月/日的,则应根据还船前的剩余日期及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

出租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人民币(或美元)账号:(三)承租人应将到期应支付的租金依照本租船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出租人,且不得进行扣减。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严重违反,承租人有权按照本租船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

(四)如船舶全损或失踪,租金支付应自船舶全损或最后得知其信息之时中止。

船舶被推定为全损或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获得其报告之日。

任何已预付的租金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如发生任何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均有权按照年利率收取利息。

应付之上述利息应于出租人开具载明该利息之发票日期后的7天内支付,或如出租人未开具该发票,则于下次租金付款日支付。

四、交船期限与解约日(一)除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位于的由承租人指定的安全泊位交付船舶。

除非经过承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不得提前交付船舶。

如果出租人不能在上述约定期限交付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提前 30/ 日给予承租人交船预报通知,并应提前日给与承租人交船确报通知,并做好相应的交船准备。

出租人应当及时将船舶所在位置可能发生的变化通知承租人。

.(三)出租人如果在解约日之前天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计抵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未予答复的,则交船期限将顺延至上述通知中所述预计抵达时间后7天24时止。

五、交船(一)出租人在交船前及交船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船壳、机器和设备等各个方面准备就绪以投入本租船合同下的服务;(二)交付船舶之时,船舶应当具备根据船籍国法律及船级社要求的所有相应证书、文件,且上述证书、文件应当处于有效期之内;(三)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接受出租人所交付的船舶即表明出租人已经妥善履行了本条约定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不再就船舶状况以及相应说明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义务。

但是,在交船后个月内,如因交船时已经存在的包括船壳、设备、设施和属具等在内船舶各方面的潜在缺陷导致维修和更新,就上述更新与维修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出租人对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航行区域限制(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船舶的航行区域为:,但除外。

(二)承租人应当使用船舶从事合法的营运活动,并在本款载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适合船舶用途的、合法的、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其它危险性质的非液体货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三)尽管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在未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且未满足船舶保险人有关增加保险费或满足保险人提出的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保证船舶不从事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营运,否则承租人应当就由此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本租船合同下船舶不允许装载或运输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

但在装运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可以装运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

七、交、还船检验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各自指定验船师检验并共同书面确定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

起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由出租人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则由承租人负担。

时间损失则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除非另有约定,如须入坞检查,入坞的成本及时间损失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平均分摊。

八、检查(一)出租人有权在给予承租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派适格的验船师进行验船(上船检验的期间不限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亦可包括船舶在航期间,承租人应当提供条件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协助出租人的代表或其指定的验船师上船并随船航行进行检验):(1)用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认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

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发现船舶存在需要修理或保养以达到约定状态的情况除外;(2)任何因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商业目的所进行船舶检查检验不应不合理地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正常营运。

该等检查和检验的成本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并且计入租期。

(三)无论出租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要求,承租人均应当允许出租人检查并复制所有船舶日志的副本或向出租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船舶日志的副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另外,当出租人提出要求之时,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关船舶遭受海事事故或其它事故或船舶遭受损坏的全部信息。

九、财产清单、油和备用品在交船和还船时,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对船上的全部设备、装备、装置,包括船上的所有备件、属具以及消耗供应品等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清单并记录状况。

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淡水、未启封的供应品、油漆、索具以及其它消耗供应品(不包括备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购买。

在还船时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内扣除。

承租人应当确保在还船前更换所有在财产清单上载明的并在租期内被使用掉的备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十、船舶保养与营运(一)船舶保养与维修(1)船舶保养和维修: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及时对于船舶、船机、锅炉、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及时保养维修船舶,维持船舶船级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2)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为满足新船级要求或按照强制性法规规定,需要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对于船舶进行任何改,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对.船舶进行的改装和改变造成承租人成本(不包括承租人的时间损失,该期间内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超过本合同载明的船舶保险价值的5%,在考虑了包括剩余租期的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有关租金率变化和费用分摊等由双方临行协商约定。

(3)财务担保: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或起租时安排,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任何政府或其部门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第三人责任财务担保或保证,以使船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以合法进入、停留或离开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港口、地域、领海或毗邻水域,而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滞留或遭受任何处罚。

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船舶营运: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行雇用、安排人员在租期内为船舶供应伙食,安排航行营运,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燃油,对船舶进行修理,并承担本租船合同下所有与船舶使用及营运有关的无论任何性质或类型的成本或花费。

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应作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即使上述人员系出租人所指派。

承租人应当遵守船旗国或任何其它应适用的法律中有关高级船员及船员的规定。

(三)经合理要求,承租人应将其拟进行的船舶营运安排、船舶入坞计划及船舶所进行的重要修理通知出租人及抵押权人。

(四)船旗及名称:在租期内,承租人有权选择油漆船舶的颜色,安装其烟囱标志,并悬挂其公司旗帜。

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变更船舶的船旗和/或船名。

(五)船舶装备、设备及属具的使用: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及属具,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当随时自负费用将受损或耗损而不适宜使用的设备项目予以更换,但应当使用相同质量的零件或设备,且不得减损船舶价值。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权自负费用安装额外的设备,但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时将该等设备移除。

(六)定期进坞:为履行承租人在本合同下关于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进行检查检验、清洁及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并在必要时对船舶进行修理。

除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于交船后每60个月或船级社或船旗国所要求的其它周期定期安排船舶进坞。

虽然有本条约定,但如承租人未能及时履行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时有权要求船舶进坞检查、清洁、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及进行必要的修理,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所有为船舶所进行的年度检验、特别检验及修理/保养计划,出租人有权派代表或验船师参加。

.十一、抵押除非另有说明和约定,出租人保证其没有在船舶上设定抵押,且未得到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十二、船舶保险与修理(一)船壳险、保陪保险等保险和续保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自负费用于接受船舶交付时办妥,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船舶的船壳与机器保险、战争险和保赔保险,以及其它与船舶经营有关的强制性保险以及相关财务担保,并在交船时提供前述保险或财务担保的证明,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该等保险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条件予以安排,以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及抵押权人(如有)各方的利益,但承租人有权以该等保险保护其所指定的管理人的利益。

保险单应当涵盖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利益。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于上一期保险结束前妥善安排续保,并在新一期保险开始前将续保的保单、保险凭证或其它证明提供给出租人。

(二)非承保范围的修理就非承保范围内的和/或未超过起赔额部分的或免赔额部分的船舶其它无论任何性质的修理,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成本及费用。

本款规定的修理以及依据第五条(三)款对潜在缺陷进行的修理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因绕航引起的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附加险如果保险条款允许各方安排附加保险,则由所安排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为限。

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对方所投保的附加保险的信息,包括任何批单或保单及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保险人的同意系必要条件)。

(四)船舶全损在第一条所涉保险范围内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的(约定全损系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或约定或协商一致确定的全损,承租人在与保险人做出该类和解协议或约定前,应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应支付的所有全损理赔款项应支付给出租人,而出租人应根据各自的利益,将该等款项分配给出租人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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