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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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

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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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
导语:二硫化碳中毒会出现什么症状,又该如何处理呢?
1.慢性轻度中毒:①具有长期接触超过国家允许浓度的二硫化碳职业史;②有头晕、头痛、失眠、多梦、乏力、记忆力减退、激动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多汗、心动过速或过缓、血压波动超出正常范围或心电图呈现心律不齐等植物神经失调表现;③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如四肢末端多次检查有范围恒定的明确感觉减退或肌电图显示两条以上的神经传导速度减慢;④脑电图呈中度异常;⑤视网膜微动脉瘤、出血点或片状出血、渗出;⑥有肯定的视功能(视力、视野)障碍,伴有角膜知觉消失及视网膜动脉硬化(有动静脉交叉压迫征)者。

具有①、②两项以及③、④、⑤中任l项者可诊断。

2.慢性重度中毒:①有职业接触史及轻度中毒的表现;②有中毒性中枢神经器质性损害的症状与体征,脑电图呈重度异常,或可确诊为中毒性精神病者;③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明显加重,并伴有运动障碍;④视神经萎缩,视功能(视力、视野)高度障碍。

具备①项以及②、③、④中任l条者可诊断。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的研究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的研究
毒… 1。2 0世 纪 初 , 着 粘 胶 纤 维 工 业 的 发 展 , s 随 c 2中毒 不 断 发 生 , 多 为 急性 中 毒 或 慢 性 重 度 中 毒 。 近 五 十 年 随 着 技 术 进 步 且 及 防 护 意 识 的 提 高 ,s 所 致 职 业 危 害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到 了 c2
眩晕 、 兴 奋 、 动 、 郁 , 查 发 现 协 调 障 碍 、 态 不 稳 , 部 易 激 抑 检 步 脑
( 检查 l 3例 显 示 异 常 , 现 全 脑 或 脑 局 限 性 萎 缩 L 。 Sg r 表 3 ui a J mu
B E ) 用 以 检 测 这 些 感 觉 通 路 的 功 能 。 张 哲 民 等 J 5 名 AP, 对 0 c 2 业 工 人 进 行 大 脑 体 感 诱 发 电 位 研 究 观 察 到 接 触 组 脊 髓 传 s作 导 时 间 ( 2~N8较 对 照 组 延 长 , 髓 传 导 速 度 较 对 照 组 减 慢 , N1 2) 脊 在 统 计 学 上 差 异 具 有 显 著性 , 脊 髓 以上 中 枢 传 导 时 间 与 对 照 而 组 比 较 差 异 无 显 著 性 , 此 , 电 生 理 上 支 持 c )中 毒 引 起 的 因 从 S 周 围 神 经 损 害 符 合 中 枢一 围 远 端 型 轴 索 病 。 日本 作 者 对 4 周 0名 c 2 业 工 人 ( 中慢 性 c 2中毒 2 人 ) 行 S P和 Ⅵ 测 定 , s作 其 s 1 进 E
毒 的诊断指标 。
1 3 脑 诱 发 电位 (v e o ni ) 究 . eo dp t t 1研 k e a
长 期 接 触 较 低 浓 度 的 c 2 可 发 生 慢 性 c 2中 毒 。表 现 为 s, s

0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0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3—1982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长期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曾发布了GB3233—1982。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二硫化碳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江西化纤厂、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化学纤维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Carbon DisulfidePoisoning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临床、神经一肌电图改变或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二硫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精编版)

【二硫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精编版)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存在二硫化碳,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易挥发,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用于制造人造丝,杀虫剂,促进剂M、D,也用作溶剂。

极易燃,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范围广阔的爆炸性混合物。

接触热、火星、火焰或氧化剂易燃烧爆炸。

受热分解产生有毒的硫化物烟气。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危害因素分类:化学因素类。

侵入途径:可经呼吸道吸入、经口进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二硫化碳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

是一种气体麻醉剂。

生产中以呼吸道吸入为主。

经皮肤也能吸收。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有头晕、头痛、眼及鼻粘膜刺激症状;中度中毒尚有酒醉表现;重度中毒可呈短时间的兴奋状态,继之出现谵妄、昏迷、意识丧失,伴有强直性及阵挛性抽搐。

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

严重中毒后可遗留神衰综合征,中枢和周围神经永久性损害。

慢性中毒: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中毒性脑病。

眼底检查:视网膜微动脉瘤,动脉硬化,视神经萎缩。

危害后果: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当心中毒注意防火应急处理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防护措施呼吸系统防护:或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乳胶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工作毕,淋浴更衣。

注意个人清洁卫生标准限值:PC-TWA 5mg/m³,PC-STEL 10mg/m³检测数据:检测日期: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二ΟΟ九年一月1目录1 适用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础资料及管理-------------------------------------5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7 6 职业健康监护--------------------------------------16 7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19 8 职业卫生教育--------------------------------------21 9 放射防护------------------------------------------22 10 质量控制-----------------------------------------24 11 附则-----------------------------------------24 附录A 规范性引用文件------------------------------25 附录B 职业卫生档案--------------------------------29 附录C 职业健康检查表------------------------------57 附录D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65 附录E 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66附录F 放射防护档案--------------------------------67 附录G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75 附录H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格式----------------------76 附录I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782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16
•【文号】国卫通〔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标准化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通告
国卫通〔2022〕3号
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通告
现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4—2022 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4—2002)
GBZ 68—202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13)
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T 326—2022 尿中二氯甲烷测定标准气相色谱法
上述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4—2002、GBZ 68—2013同时废
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6日。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环氧氯丙烷
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
敌敌畏生产、贮运
光气
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
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
甲醇
甲醇生产
硝酸
硝酸制造、贮运
硫酸
硫酸制造、贮运
盐酸
盐酸制造、贮运
甲苯
甲苯制造
二甲苯
喷漆
三氯乙烯
甲醛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
苯胺生产
氟化氢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
五氯酚及其钠盐
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
镉及其化合物
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
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
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
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
金属镍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
聚氨酯塑料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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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3—1982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长期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曾发布了GB3233—1982。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二硫化碳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江西化纤厂、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化学纤维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Carbon Disulfide
Poisoning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以
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临床、神经一肌电图改变或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头痛、头昏、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或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b)眼底出现视网膜微动脉瘤;
c)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
及体征。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有跟腱反射减弱;
b)上述体征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 重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者;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
b)中毒性脑病;
c)中毒性精神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

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应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一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6.2.2 轻度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重度中毒
应调离二硫化碳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或使用二硫化碳所致的慢性中毒。

二硫化碳主要应用于生产黏胶纤维、玻璃纸和橡胶硫化等工业。

此外也用于矿石浮选、制造四氯化碳、防水胶、谷物熏蒸、精制石蜡、石油以及作为溶剂用于溶解脂肪、清漆、树脂等。

A.2 关于“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一般是指直接接触二硫化碳作业工龄在一年以上,车间空气中二硫化碳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10mg/m3)数倍,偶尔短时出现高于10多倍。

A.3 轻度中毒的诊断起点是有肯定的周围神经损害的症状与体征,或周围神经损害表现不明显,但神经一肌电图检查显示肯定的神经源性损害(参见标准
GBZ76附录B)。

A.4 神经一肌电图检查对本病诊断有重要意义。

二硫化碳中毒以周围神经轴索损害为主,因此应重点检查四肢远端肌肉的肌电图及远端神经诱发电位。

检查方法及结果见GBZ76附录B。

A.5 二硫化碳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早期主要表现脑衰弱综合征(如头痛、头昏、失眠、乏力、健忘等)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如心悸、多汗)。

重度中毒时出现中毒性脑病,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锥体束征(偏瘫、假性球麻痹);或表现中毒性精神病,如出现易怒、抑郁、定向力障碍、幻觉、妄想,或甚至可出现躁狂性或抑郁性精神病。

中毒性脑病患者脑部CT或脑MRI可显示脑萎缩,在排除脑退行性疾病、血管性痴呆,及其他原因的精神病等后,应考虑为重度中毒。

A.6 作诊断时需要排除引起周围神经病的各种疾病,如呋喃类、异烟肼、砷、氯丙烯、丙烯酰胺、甲基正丁基甲酮、正己烷等中毒,及糖尿病、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等疾病。

A.7 检查眼底需在散大瞳孔后用检眼镜观察,如发现视网膜微动脉瘤时,需要排除引起微动脉瘤的其他疾病,如糖尿病、视网膜静脉阻塞、脉络膜视网膜炎、镰刀细胞病、Eales病、无脉症、Costs病、严重的高血压视网膜病变、贫血、慢性青光眼、Leber病、视网膜母细胞瘤及某些中毒性视网膜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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