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律师:提请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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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批捕

法律意见书 批捕

法律意见书批捕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一份关于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我们的建议:批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它是由公安机关根据证据材料,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批准批捕意味着法院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证据的清晰程度。

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该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中的证据和事实,并确保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你提到的情况中,如果有700字的限制,我们将提供以下关键信息:首先,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依法获取证据。

在开始调查之前,他们应该获得合法的搜查令或逮捕令。

搜查令需要明确标明搜查的对象和范围,逮捕令需要明确标明被逮捕人的身份和犯罪嫌疑。

这些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批捕决定有效性的基础。

其次,批捕决定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有逮捕令;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必要性、可能性;有逮捕人的身份证明及被逮捕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收集和整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

只有在所有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

最后,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近亲属,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履行此义务,可能会对批捕决定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具体的批捕决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因此,建议您与您所在地的律师联系以获取更具体和详尽的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XXXXXXXXXXXX(您的名字)。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根据我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对xxx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审查,并收集了以下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我对本案无法予以批准逮捕的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xxx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罪。

根据xxx警方对嫌疑人的调查,嫌疑人于xxx年xx月xx日被捕。

经过对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以及对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以下是我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关键事实:(此处应按照实际情况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叙述)二、证据分析1. 证物分析通过对现场物证的仔细梳理和分析,我发现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相关物证。

尽管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物品,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物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2. 证人证言分析在审查过程中,我进行了对关键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并对其证言进行了综合分析。

然而,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其中有些证人的证言根据性质、时间以及场所都有一定的差异,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3. 嫌疑人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讯问,得出以下结论:嫌疑人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触。

而且嫌疑人的陈述中存在缺漏和自相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面前,本案无法满足对逮捕起诉的要求。

因此,我坚决主张不予批准逮捕。

四、意见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案件调查工作,并根据新的证据情况再行审查。

这是我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希望xxx法院能依法处理此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决定。

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

决定逮捕意见书

决定逮捕意见书

决定逮捕意见书尊敬的公安机关: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和核实的证据,我认为需要对涉嫌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现将相关事实和理由向贵机关详细说明如下:涉嫌犯罪嫌疑人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张某某,现年35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某涉嫌贪污公司资金以及隐匿、销毁财务账目,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达到数百万元。

首先,经过对相关账目的仔细检查,我们发现张某某的行为可疑。

他在财务报表中存在多次篡改和隐匿公司资金的痕迹,我们已经取得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法。

其次,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张某某有严重的负债问题。

他在私下里进行高额借贷,而公司的资金却逐渐流失。

这不仅对公司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员工和合作伙伴的利益。

再次,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张某某在公司内具有财务主管的职责,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着详尽的了解。

他篡改账目和销毁财务证据的行为给我们调查带来了困难,也导致了我们调查进展缓慢。

最后,据我了解,张某某已经打算逃离。

他目前正在准备离开本地,并且销毁了一切可能留下犯罪证据的物品。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他的逃离,我们很有可能无法将其绳之以法,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我们调查获得的证据以及涉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违法,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且需要对其进行逮捕。

我请求贵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逮捕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进一步依法进行审判。

希望贵机关能够迅速行动,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特此建议!XXX 公安机关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逮捕意见书模板

逮捕意见书模板

逮捕意见书模板逮捕意见书被逮捕人基本信息: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住址:XXX案发时间: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XXX案件性质: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简要案情:(在此处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该案后,我单位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通过案发地现场勘验、证人询问等方式,初步查明被逮捕人涉嫌犯有XXX罪行。

根据我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调查,我认为被逮捕人确实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应当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逮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X条第XXX款第XXX项的规定,涉嫌犯罪嫌疑人应当被依法逮捕。

在此,我认为被逮捕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并符合逮捕的法定要件。

二、逮捕事实和证据:(在此列举出被逮捕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三、依法开展的程序:1. 接报案件后,我单位立即展开调查,依法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获取了其供述。

2. 针对案件的证据,我单位进行了现场勘验,收集并保全了相关物证。

3.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证人,我单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四、被告人辩解与申辩:(在此列举出被逮捕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悔罪等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辩解和申辩行为)五、相关人员意见:(在此列举我单位内其他人员对于本案的意见)六、法定逮捕事由:根据我对案情调查的结果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我认为被逮捕人的行为构成了XXX罪,并符合逮捕事由的法定要件,需要依法对被逮捕人采取强制措施。

七、依法适用的强制措施:经我单位与提请逮捕的公安机关商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款的规定,决定对被逮捕人实施XXX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等)。

八、侦查监督措施的告知:请提请逮捕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依法逮捕被逮捕人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侦查监督,及时向法院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备注:被逮捕人如果在被移送审查起诉前供述或者在开庭前供述,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经研究,已经充分符合法律和职责要求。

刘鹏飞、东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鹏飞、东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鹏飞、东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16民辖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西超张新建刘登印【审理法官】安西超张新建刘登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鹏飞;东双建【当事人】刘鹏飞东双建【当事人-个人】刘鹏飞东双建【代理律师/律所】林丽花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丽花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丽花【代理律所】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鹏飞【被告】东双建【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东双建依据上诉人刘鹏飞出具的借条要求刘鹏飞偿还借款10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履行地点并无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东双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东双建住所地位于沈丘,故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鹏飞、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劲松王明兵黄孝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飞;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鹏飞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鹏飞【当事人-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闫书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蒋春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闫书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蒋春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圣红闫书贵蒋春艳【代理律所】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鹏飞【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鹏飞与瑞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鹏飞与瑞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瑞丰公司向刘鹏飞逾期交房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并非瑞丰公司恶意拖延所致,一审法院将违约金比例由约定的日0.05%调整为日0.015%,是以刘鹏飞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通盘考虑案涉长乐坪旅游文化广场能整体竣工交付,如果瑞丰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长乐坪旅游文化广场有烂尾之虞。

同时一审判决将违约金从具备办理交房手续的2020年7月25日确定至刘鹏飞起诉之日的2020年10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交付房屋之日,也是有利于刘鹏飞之举。

变更罪名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变更罪名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变更罪名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作为被告人X的辩护律师,就变更罪名批捕一事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已经掌握通缉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宣布对其追诉,即批准其逮捕。

然而,在本案中,在经过了侦查阶段,被告人X并未被检察机关宣布通缉。

因此,对被告人X进行变更罪名批捕,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经过侦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提起公诉,而是选择了变更罪名并要求批捕。

这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构成了侵犯。

再次,即使我们假设被告人X存在其他犯罪嫌疑,变更罪名批捕也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只是根据某些个别证据,对被告人X从原先的盗窃罪变更为抢劫罪提出了批捕申请。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变更罪名批捕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我们也要指出,被告人X在这起案件中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侦查机关只是凭借主观猜测和个人意见对被告人进行
了刑事追捕,而没有充分调查和确凿证据的支持。

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也违反了法律的精神。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法院不接受检察机关的批捕申请,并重新审视该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要求法院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保证案件的公正公正审理。

敬请法院审议。

辩护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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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高某之妻王某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高某涉嫌强奸案侦查阶段辩护人进行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本案逮捕审查问题向贵院出具参考意见。

一、基本案情:截止目前辩护人所了解的案情:2013年9月16日晚23点多或2013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张如君在从与多位同事唱歌、喝酒的某KTV出来后一同前往瓦窑村某旅馆并随即在旅馆内发生性关系,9月17日凌晨四点左右,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在前述案发的旅馆抓获。

二、关于证据:因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所限,无法对本案发表更为全面的意见,但辩护人认为,还原本案的真实案情及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尚有诸多的证据、事实需要调取或核实:(一)本案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存在反抗或者呼救行为;(二)被害人之衣物是否存在被撕扯的破损;(三)案发的旅馆及二人共同去过的KTV的监控视频是否提取,视频中所反映的时间节点、地点等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符;(四)被害人是否存在因其他因素不得已对嫌疑人控告或报案的情形;(五)在被害人陈述或者监控录像中反应的时间节点内,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嫌疑人是否有足够时间作案;(六)案发时嫌疑人是否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七)如果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且被害人非自愿,那么在嫌疑人是否有足够的力气对被害人的“施暴”;(八)嫌疑人、被害人二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是否相符……
三、存在疑问:根据前述案情,有诸多不符合常理的疑点:嫌疑人与被害人孤男寡女在凌晨时分共处一室不符合常理。

按照常理,如非所谓被害人自愿,二人不可能在凌晨时分共处一室;其次,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需进一步核实。

如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合意,那么嫌疑人是否可能在凌晨时分用非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领至旅馆;如有隶属关系,那么在嫌疑人酒醉的情况下,被害人又如何敢不顾自身安危与一醉酒男子同处一室。

以上事实与常理均存在很大差异,亦即嫌疑人高某确有可能被诬告。

四、律师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符合该条第一款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易言之,如果不符合该几项条件,则办案机关可以酌情决定不予以逮捕。

鉴于目前的情形,嫌疑人高某确有可能被诬告,故结合前述意见,辩护人特向贵院建议对嫌疑人高某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谨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刘鹏飞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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