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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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怎样认定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银监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是什么?

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是什么?

What you want, why do years give you? All counterattacks come prepared, all the light, it takes time to be seen, all the luck is the foreshadowing of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是什么?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公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声誉、稳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是什么?(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新加坡银行法律规定(3篇)

新加坡银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银行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声誉。

新加坡银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规范银行运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加坡银行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设立、运营、监管、处罚等方面。

二、银行设立法律制度1. 设立条件根据新加坡《银行法》(Banking Act),设立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设立银行的法人实体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信托公司;(2)申请设立银行的法人实体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申请设立银行的法人实体必须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程序设立银行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向MAS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董事名单、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2)MAS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将颁发银行许可证;(3)银行在收到许可证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4)银行完成注册资本缴纳后,可正式运营。

三、银行运营法律制度1. 经营范围新加坡银行可经营以下业务:(1)接受公众存款;(2)发放贷款;(3)进行证券交易;(4)提供支付结算服务;(5)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 资本充足率新加坡银行需遵守资本充足率规定,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 风险管理新加坡银行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确保银行稳健运营。

4. 会计制度新加坡银行需遵守新加坡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 监管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银行监管政策、监管银行运营、维护金融稳定。

2. 监管内容MAS对银行进行以下监管:(1)审查银行设立申请,颁发银行许可证;(2)监督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3)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4)对违反银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
以上。

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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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政府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政府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规范背景
某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对
股权管理进行了规范。
02
规范措施
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加强股东资格审查、实
施股权动态管理等,以保障银行稳健经营和金融安全。
03
规范效果
经过规范,该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得到了有效加强,股东行为
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提升,为地方经济的稳
制度缺陷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监管机 制,导致管理不规范、不透明。
监管不力是指监管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 施,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03
政府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的政策措施
优化股权结构
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
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升银行治理水平。
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04
政府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主体与职责分工
实施主体
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等。
职责分工
各部门在股权管理过程中需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股权管理的有效实施。金融监管 部门负责监管银行业务和风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权益。
06
结论与建议
结论总结
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权结构单一,政府一股独大;股权管理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 严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问题的根源
历史遗留因素,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干预和政府主导;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 的监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能不清晰。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的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银行持股不超过20%;银监会目前实践作法中,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定于30%。

(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要求有不同规定。

)法律依据:银行的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经查阅相关资料,仅针对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作了20%的最高持股比例限制,其他暂无最高持股限制。

但银监会有关人士此前曾表态,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定于30%,且在上海华瑞银行审批中也曾因超30%持股而未审批,最终审批通过的最高持股为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第34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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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资商业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2015)
(一)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三)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股权限制
1、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2.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3.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三、中小商业银行股东资格
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1. 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2. 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四、银行控股股东
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组织管理;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从金融机构所获信贷的本金和利息;
4.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
5.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10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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