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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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 三、民法的基本原理
•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 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私法自治是贯串民事立法的主线。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 观念、效率 •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市民社会: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 的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和 财产。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 • (二)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传统观点: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以平等关 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 现代观点:公法调整的是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 授权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非以公权主体 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
• (一)义务本位
• 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 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 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 义。
• (二)权利本位

• 三、社会本位
•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表现: 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采用。
• (二)原则的功能
• 其一,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 其二,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
• (三)原则的分类
• 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原 则;
• 其二,作为制度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 原则; • 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权利能力平等 原则;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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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
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 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 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2.基本法律特征: (1)须依据合同成立; (2)合伙是一种联合、是一种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2.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 代理说、代表说 二、法人机关的结构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察机关 三、法人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承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和发展趋 势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内容体现商品经济规律 2.效力贯彻始终 3.属不确定条款 4. 属强行性规定
二、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 1.绝对私有权————限制 2.契约自由—————干预 3. 过失责任—————无过失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Fra bibliotek一、宣告失踪 1. 什么是宣告失踪; 2.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的代管; (2)债务清偿和费用支付。
二、宣告死亡 1.什么是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民法总论ppt课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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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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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行为规则旳功能
• (1)民事主体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信守承诺 • (3)不得滥用权利
• 弥补法律或协议漏洞旳功能 • 衡平旳功能 • 解释旳功能
• 1.在协议法中旳利用:等价有 偿、显失公平
• 2.在物权法中旳利用:相邻关 系
• 3.在侵权法中旳利用:公平责 任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按作用
财产权
支配权 祈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祈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效力范围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 二、民事权利旳分类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 (一)民法为私法 • (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方面奉行私法自
治理念,另一方面表白民事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规范。 • (三)民法为文明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 裁判规范 • (五)民法为国内法
• 公私法区别原则三种学说:
• 1.利益说:罗马学者乌尔比安
• 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
•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旳权利、能够行使 旳权力、所承担旳义务以及受到旳其他 法律拘束。
• 特定民事主体行使私法上旳权力,相对 人就要受到相应旳拘束,服从权力旳行 使。(监护权、代理权、经营管理权)
• 私法上权力旳特殊性:服务于特定民事 主体旳利益
•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况,从而全方面地把握案件旳性质和当事人旳权 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逻辑三段论旳 合用以精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出妥当旳判决。 • 其合用分两个环节: •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旳法律关系 • 2.考察法律合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民法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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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民理法学总论
2432
424
王肖会燕平
•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分类 • (一)不动产与动产
•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四)原物与孳息 • (五)主物与从物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七)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八)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 •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 一、法人人格权的概念
• 二、法人的具体人格权 • (一)名称权 • (二)名誉权 • 第四节 法人机关 •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 二、法定代表人 •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法人的设立 •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 四、监护的终止 •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第二节 合 伙 • 一、合伙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制度 •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 • (二)合伙企业财产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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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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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2,当事人的意志往往起重要作用。 3,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构成要素 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权利义务
判断: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c.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四、行为 五、智力成果
(一)概念与特征 (二)种类 六、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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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8岁的李某是一名文学青年,致力于诗歌创作, 多年来一直为创作一步中国的史诗而神魂颠倒。 某日,李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以方便创作。 但该电脑技术上存在瑕疵,李某一个月内修理了3 次。李某愤而要求退货,多次交涉未果。遂找到 销售经理,盛怒之下,李某用该电脑拍了经理的 脑袋,随后将电脑扔进垃圾桶。不料经理当场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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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念与体系 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之中的民法
根本规则,即对民法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 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均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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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违背自愿所为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四、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同等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对 应。 五、等价有偿原则 1,在双务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具有相对性。 2,民事主体取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在价 值上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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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论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语源
(1) 古代法(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 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 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点说明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 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语源
“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大陆民法 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在德国和台湾等国家和 地区,民法中使用“法律关系”一词。我国 学界使用这一术语的原因是:法律关系不但 存在于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比 如在行政法中就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的 概念。所以,加上“民事”这一限定词,表 明是存在于民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
※结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 神性的属性?
②主体性要素的意义 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神性的属性。 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构成要素。 对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
※ 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关系”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基于主体性 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
(2)对身份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 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 约”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 款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 则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
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
2.意思自治
3.诚实信用
4.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特性 1.权利本位性
2.主体身份平等性 3.含有任意性规范 4.纠纷的可调解性 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
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关系的内容
(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
①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 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 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问题。
②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 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 制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
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小明对小丽说:“我们 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证。”小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定有 法律效力么?
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却不赔偿。则 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是起诉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②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社会组织)在法律世界 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像 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戏规则来活动。所以,“谁能 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就是首要问题,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体也就 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 相应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 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 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谁要求赔偿?向乙,或 者向“贝贝”?“贝贝”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②身份制度的意义
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 的社会地位。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 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 身份制度则体现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
2、财产关系的含义
(1)财产的含义
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财产的构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性要素(有例外)
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可能性。
(2)对主体性要素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 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象为其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
例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 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构成对乙的侵害么?
民法总论
三、学习方法
(一)理论层面
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 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
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 握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
(三)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
d、一般不属于主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4)财产关系的含义
见课本
(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
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 系
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 系
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
(1)两种观点的对立:
“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 种学派的对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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