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汇编:《国际法》之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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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第八章 条约法

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学
-END国际法学
条 约 法
国际法学
第八章
条 约 法 (P386)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一般缔结 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约的修改;(5) 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 和批准的程序;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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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法是什么??
(区别,草签通常只写谈判代表的姓,且无溯及力,而暂签则正好相反。
联系,两者都具有认证约文的效果——冻结条约约文,类似待审批的合 同-诚信义务支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均非签署的必经程序。)
签署,又称正式签署,是缔结条约的重要步骤,是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 拘束并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的行为。不过,除《公约》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条 约拘束力的实际发生往往还有待国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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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约的保留
定义-393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保 留可以采用任何名称或措词,如“保留”、“声明”、“谅解” 等;(3)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 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4)保留必须采取 书面的形式;(5)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做出的。 在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上,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 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前,保留的传统规则 要求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而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提出 了三条根本性的原则:(1)保留提出的相对自由性;(2)保 留效力的相对性;(3)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6.条约的登记和公布-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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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约的缔结程序
(4)批准 (5)互换批准书
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属于条约批准程序的 最后一个环节,并不是另一个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不过,由于它在时间、行为甚至效果上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 也把它当作一个单独的缔约程序。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法第十章

国际法第十章
p8
(五)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 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条约的保管机关由谈判国在条约中或以其他 方式指定。
p9
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效是指在法律成立的条约对各当事国发生 拘束的法律效果。 (二)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的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中铭文规定,可分为无 限期和有限期两种。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 2.条约的执行

p3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篆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效力和解释等问
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作用在于 调整和规范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
p4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
的能力或资格;缔约权是指有有权缔结条约 的机构的权限。 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 有缔约能力,缔约权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 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 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结条约的第一步。

p6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
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保留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 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 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提出

p 15
2.条约当事国嗣后共同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 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1)体育嗣后履行不能 (2)条约长期不适用 (3)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4)条约履行完毕 (5)情势根本变更 (6)违约 (7)单方面解约或退出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9)战争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

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

五、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1.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 2.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者
1.由缔约国解释。 2.由国际组织来解释。 3.由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来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2.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 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 (二)认证与签署 (三)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多边条约的谈判和议定 (二)多边条约的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一)多边条约的加入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
四、条约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与有效期
从国际实践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不需经批准程序的,都自签 字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须经批准程序的,一般自双 方批准之日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还需 要交换批准书,那么就以交换批准书之日为生效日。
二、条约的修订
第五节 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 实践
一、中国研究条约法的状况
二、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实践
三、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适用范围。 2.缔约代表权。 3.缔约的名义。 4.谈判和签署。 5.谈判和签署的代表的委派。
6.条约的批准。 7.条约的加入。 8.条约的保存。 9.条约的登记。 10. 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三、条约对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国际公约法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公约法 第十三章  条约
(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国际组织章程规则的授权
二、缔约程序
(一)议定约文 (二)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约文的认证、签署、待核准签署、草签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签署(signature)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 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
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当事国(或当事方) 第三国(或第三方)
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条约当事方必须有给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 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
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
条约当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 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 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同意时 无效
(一)条约自撤销同意时无效的理由
违反一国国内法或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违反关于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 错误 诈欺 贿赂
(二)条约自始无效的理由
强迫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行强迫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
第七节 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含义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条约当事方或 其授权的解释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 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的当事方 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 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
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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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如果不具备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有缺失的,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条约的无效。

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规定;
(2)被授权的缔约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2.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几种情况: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符合强行法规则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在缔结条约时要符合缔约当时的强行法规则。

如果条约在缔结时与现行的强行法规则冲突,或者条约在缔结后与新产生的强行法规则相冲突,都是无效的。

第二种,什么样的规则是强行法,比如禁止实行武力是强行法。

[历年考题:2003年第58题]
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1)约文的议定(需要注意全权证书)
(2)约文的认证
(3)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表示[原2005: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历年考题:2003年第20题]
20.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

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B)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历年考题:2005年第30题]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

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D)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2.保留的接受
3.保留的法律效果
三、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

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而不履行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既无损又无益
第三国是指条约当事国之外的国家。

条约只在缔约国之间才有拘束力,如未经第三国的同意,既不为它创设义务,也不为它创设权利。

1.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只要第三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反对,就视为第三方接受了创设的权利。

2.为第三方创设义务:必须第三方明确地表示同意才可。

条约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2.空间范围:一般适用于当事国全部的领土。

四、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如能证明当事方旨在给某一用语以特定意义时,应采用其特定意义。

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补充资料、多种作准文本的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五、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条约无效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于条约的无效通常是自始就无效,但是条约终止肯定是这个条约曾经生效以后合法有效,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条约终止失去法律效力。

情势变迁:
(1)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
(2)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
(3)确定边界的条约不得援引情势变迁原则
(4)如果情况的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的当事国违反条约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该当事国不得援引情势变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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