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筑府发[2010]3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银行正常转贷,助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公室(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阳市支行、贵州银监局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如有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代章。
第五条从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投入转贷应急资金,到2022年资金总规模达到2亿元。
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视资金运营情况,各区(市、县)可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
小微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市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规范运作,现按照“风险可控、着眼应急、服务企业、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应急资金设立规模、期限及运行模式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小贷公司)按照1:2的比例拨备6000万元,共计9000万元组成应急资金,用于企业应急转贷。
如9000万元不足以解决应急时,由德发小贷公司提出临时申请,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专项资金期限暂定为一年,委托德发小贷公司实行封闭式运作。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经贸局、财政局、监察局、人行、银监办、金融办、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应急资金的管理、协调等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市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资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由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受理、审核、上报审批工作。
三、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准入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5个必备条件:1.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本市的工业或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企业的贷款银行须为本市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3.企业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4.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上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5.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自主发展前景。
经市应急资金办认定,可能因短期资金困难而诱发资金链危机,从而影响全市稳定大局的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一事一议。
四、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具体流程(一)申请。
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应在贷款到期15天前向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小贷公司”)提出使用应急资金申请。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转贷业务,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业务是指为了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第三条应急转贷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转贷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应急转贷业务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应急转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二)符合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条件;(三)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合作银行能够办理续贷并承诺予以续贷。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企业申请应急转贷业务,应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银行到期贷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七)信用报告(企业和个人)等。
第八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引导资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应急转贷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应急转贷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转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切实履行风险评估、审批和还款责任。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壮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市场竞争激烈和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中小微企业常常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以应对突发经济状况。
因此,在日常企业运营中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审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务透明。
制度应包含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使用标准、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微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产融资、经营性贷款、商业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应急资金的来源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做好风险控制中小微企业在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时,应注意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资金的集中使用和投资风险的过大,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中小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审核监督、资金流转等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金融意识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内部风险。
以上是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的几项核心措施,企业在实施转贷应急生存管理时应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调整,以保持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五、加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的预测和规划中小微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自身的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预测未来的经济环境,合理制定应对策略和计划,以方便及时调整企业的外在财务和内部资金状况,并合理开展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这样有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提高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
六、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中小微企业需要利用本身的财务优势,充分挖掘资金运营潜力,例如通过理财、投资、协议存款等方式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收益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篇一】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一、应急周转资金的概念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抵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所准备的资金储备。
二、应急周转资金的作用1、对抗经营过程中的意外情况;2、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连贯性。
三、应急周转资金的类型应急周转资金根据不同的会计政策可分为营运资金、流动资金等。
四、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途径1、自有资金储备;2、银行贷款、信用卡消费等。
五、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1、建立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制度;2、控制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制使用范围;3、建立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记录,便于监控资金使用情况;4、定期对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等。
【篇二】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在业务经营中,企业可能面临多样化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要成功地应对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在财务上做好充分的预防和保障。
在这个背景下,应急周转资金的融资获得和使用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应对意外等应急情形而紧急筹措的资金。
因此,应急周转资金的筹措及使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财务稳妥。
二、筹措途径应急周转资金的筹措途径可以包括:1、自由资金储备:借助企业储备的自有资金,以应对应急情形的出现。
2、银行贷款:对于资金缺口较大或对于流动性依赖较强的企业,在银行获得贷款和信用卡消费授权。
三、管理要点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建立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制度:建立具体、规范化的资金使用制度,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正当。
2、明确使用范围:控制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避免其被滥用。
3、做好资金使用记录:建立适当的资金使用记录,明细资金变动及流入流出情况,计算资金使用比例,以便于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4、监督资金使用:对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审查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求调整。
四、总结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情况,这对企业的健康经营至关重要。
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以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二)合规合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风险可控,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章应急转贷服务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应急转贷服务:(一)短期资金过桥服务;(二)续贷支持;(三)贷款重组;(四)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应急转贷服务。
第八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流程:(一)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公司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四)公司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批;(五)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项目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确保贷款企业按时还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应急转贷服务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经营性使用的专门为中小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融资支持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中小企业面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经济风险等紧急情况,急需资金支持的;2. 中小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支持的;3. 中小企业因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进行转型升级或扩大经营规模,有资金需求的。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等文件,由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设立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2. 制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使用规则;3. 审批和监督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4. 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中小企业融资申请和支持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支持。
第八条中小企业融资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融资申请材料;4. 符合基金使用规则和投资方向。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申请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查验融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 评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3. 考虑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合理性;4. 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获得基金支持后,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在使用基金期间,应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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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银行正常转贷,助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
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公室(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阳市支行、贵州银监局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如有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代章。
第五条从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投入转贷应急资金,到2022年资金总规模达到2亿元。
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视资金运营情况,各区(市、县)可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
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转贷应急资金由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贷应急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贵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十条转贷应急资金只用于与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
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收费采取差别化方式,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5‰;超过5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1‰。
单个企业法人在1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1家合作银行单笔或累计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均按日综合费率1‰的标准收费。
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30天。
第十四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受托管理机构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
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需报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申请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一是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转受托管理机构;二是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
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审核。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批准。
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的基础上,受托管理机构经评估核实后,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手续齐备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收回。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借款收回后,受托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
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备案。
受托管理机构对转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和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
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同时,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
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贵阳市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转贷应急资金为纯财政资金时,收入和管理按财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报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受托管理机构每月按转贷应急资金收入的20%进行收益分成。
第八章解散
第二十六条转贷应急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转贷应急资金办公室讨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国土、住建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核。
同时,对
受托管理机构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