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人员、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四条操作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符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以内。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覆盖公司各部门,包含各类岗位、活动、流程、信息系统、产品等,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协同管理原则。
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发挥操作风险管理作用,根据专业领域特点与分工,有针对性地协同开展风险管理;(三)审慎应对原则。
公司审慎识别和控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对操作风险管理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事件对公司、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四)防范预见原则。
公司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严格防范已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可能因新业务、新产品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以分层架构、集中管理模式对公司操作风险进行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部、合规部、审计部、内核部等内控部门,其他各部门共四个层级。
第七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审议批准的操作风险风险偏好、容忍度等要求,并在监事会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2]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在《通知》前已经成立的基金可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包括修改基金合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通知》后成立的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专户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策略本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组合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公司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除对有较高把握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以外,一般应以分散化投资为主,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和行业分析对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详细和持续的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发行人基本面、债券条款、发债和评级情况、盈利和现金流、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政府等外部支持等。
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禁止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可投资级和禁止投资级的界定按照打分制,低于60分的债券为禁止投资级、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债券为可投资级,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表1。
本公司依照监管部门规定并参考第三方估值和行业普遍做法,以审慎性原则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估值。
本公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风险定价分析,评估各类风险补偿,包括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其他风险溢价(主要来源于再投资风险、提前赎回权等条款)、承销商能力、经济周期波动等。
谨防担保机构风险传导银行的几点思考

来源是担保费收入 ,但 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 有 限 。现实 中受 到限制 体现 于两 方面 。一 方面 , 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小 ; 另一方面, 担保费率无 法设 置太 高 ,否 则将 使被 担保 人转 向民 间借 贷 或接受银行更高条件 的贷款等其它融资形式 。 银行业源于存贷款高利差的丰厚利润是担保行
偿能力急速下降,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
的可 能性 。三是 担保 机 构为 民间借贷 活 动提供 担 保 。个别 担保 机 构为 其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他关 联 方 的 民间借 贷活 动私 下提 供担 保 ,从 而承 担 了高额 的或有 债务 ,为其代 偿 能力 削弱 埋下 隐 患。 四是担保 机构 抽逃 资本金 。 当前 担保 机构 抽 逃 资本 金有 “ 显性 ” “ 和 隐性 ” 两种 手法 。 谓 “ 所 显 性” 法, 手 是将 注册 资本 金直 接抽 逃用 于 股东 或 关联 企业 资金周 转 。 此类 情况 不在 少数 , 且金 额 较大 ,但 这部 分 资金在 监 管部 门要求 的担保 报 表 中往往体 现 为应 收账款 。 谓 “ 陛” 所 隐 手法 , 是
、
担保 机构风 险传 导银行 的主 要方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商业银行等债权
人 约定 ,当被担 保人 不履 行对 债权 人 负有 的融 资 性债 务时 ,由担保 人依 法承 担合 同约定 的担 保 责任 的行 为 。 近年来 , 资 I 融 生担保机 构发 展迅 速 。有 资料 显示 , 至2 1年 底 , 国融 资性 担 截 00 全 保 法人 机构 共计 63 家 ,其 中 , 国有控 股 12 00 47
7 .%。全行 业资产 总 额52 亿元 , 资产 49 6 3 93 净 78
银行深度拆解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发布,银行行为变化及资本测算

、深度拆解| 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发布,银行行为变化及资本测算银行证券研究报告/行业深度报告2023年02月20日独立、直接穿透;二是新增杠杆调整要求,要求银行在执行穿透时要将产品本身杠杆加回,目前货基杠杆1.06,非货杠杆1.13,影响较小。
并且国内《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实施多年,且针对目前资管产品底层披露机制与新资本管理办法之间存在的不适配性,下阶段监管或将针对性出台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引,新资本管理办法仍留有10个月的整改期,届时新实施的穿透要求带来的风险权重变化将有限。
4、针对地方政府债,一般债权重由20%调低至10%,专项债维持20%,各档次银行均适用。
地方债投资者结构来看,预计银行共持有一般地方债约12万亿,利好银行对一般政府债的持有意愿,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定价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差异。
商业银行自营投资结构来看,整体商业银行自营总投资中,地方债占39.6%,该比例在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农合中分别为49%/28.1%/15.6%。
⏹内评法影响(六家银行使用内评法):基本沿用巴Ⅲ最终版内评法调整,与巴Ⅲ最终版资本底线72.5%保持一致,低于现行的80%。
对资本影响测算:预计核心一级资本可以提升0.17%。
我们测算:零售贷款可以缓释资本0.24%;对公贷款缓释0.03%。
同业存单拖累0.02%;金融债拖累0.03%;次级债拖累0.06%;一般地方债缓释0.01%。
综合考虑贷款和金融投资,上市银行(剔除六家内评法银行)将节省资本1.2万亿,核心一级资本预计提升0.17个百分点至9.29%。
⏹投资建议:2023年银行股震荡上行,两条主线选股:修复逻辑和确定性增长逻辑。
第一条选股主线是修复逻辑:地产回暖+消费复苏,看好招行、宁波、平安、邮储和兴业。
第二条选股主线是确定性增长逻辑:收入端增长确定性最强的仍是优质区域城商行板块,看好宁波、苏州、江苏、南京、成都和常熟。
从节奏上看,修复逻辑上半年占优;确定性增长逻辑下半年占优。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要求,天津银监局结合辖内实际,并在前期征求部分银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以转变增长方式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2022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意见7

2022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意见62022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意见6为贯彻落实《x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缓解我市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信贷授信额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授信额度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指导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 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监管分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推进小额票据贴现机构发展。
(责任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监管分局、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三、树立正向激励导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
大力推进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达标考核工作。
市县两级根据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x政府,x新区、x区、x区管委会)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以信息化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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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风险缓释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风险缓释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第二条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以下简称风险缓释基金)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为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到
期贷款转贷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缓释引导基金来源于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合作机构资本参与共同组建风险缓释基金。
(一)风险缓释引导基金首期出资4亿元,视发展需求逐步扩大。
(二)风险缓释引导基金和合作机构资本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风险缓释基金。
(三)合作机构是指有意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和转贷资金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对象
第四条风险缓释基金使用对象:在辖区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经营客户。
资金使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和经营客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已取得合作银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且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中小企业风险缓释资金服务而降低该企
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级态。
(四)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确定需要帮助转贷的企业。
(六)风险缓释基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化优先顺序安排。
第四章风险缓释基金的实施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风险缓释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具体负责风险缓释基金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风险缓释基金的出资主体。
(二)负责风险缓释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风险缓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风险缓释基金合作机构,设计明确风险缓释基金使用流程。
(四)负责具体业务客户资料终审。
(五)负责资金及财务管理。
(六)定期向委员会报告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风险缓释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托实施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为风险缓释基金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不可作为放款账户。
第五章风险缓释基金合作单位
第八条合作单位包括合作银行及合作机构两类。
第九条合作银行指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利用风险缓释基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并与经信委签署风险缓释基金正式合作协议,转贷前同意出具《银行贷款续贷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在其银行开有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第十条合作机构指与风险缓释基金委托实施机构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为转贷服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共同参与风险缓释日常经营的非银行类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或从事资本经营的国有控股平台或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 亿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条件为风险缓释资金配备专业团队。
(六)自有资金参与中小企业转贷服务。
第十二条风险缓释基金委托实施机构负责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服务收益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风险缓释基金收费按照转贷额的0.1%/天收取,基金年收益高于24%时,次年降低收费标准,具体由委员会核定。
第十四条受托实施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转贷业务产生的服务收益分配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对收益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受托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利息收益中提取30%用作风险准备金,其余用于中小企业服务。
第七章信息汇报及披露
第十六条委托实施机构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风险缓释基金运营情况,编制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委托实施机构、合作单位均有义务对风险缓释基金进行宣传与推广,以便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章风险缓释基金监管与指导第十八条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委员会,由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风险缓释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银行选择、监督管理等。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缓释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机构接受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委员会的监管和指导,每季度报送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委托、合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中小企业转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合作机构不准向社会上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终止合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