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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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与风控制度综合模板(适应股权类与证券类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与风控制度综合模板(适应股权类与证券类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与风控制度综合模板(适应股权类与证券类管理)一、前言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确保私募基金业务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本综合模板。

本模板适用于股权类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风控制度建设。

二、内部控制制度2.1 组织结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2.2 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防范内部人员滥用职权、利益冲突等风险。

2.3 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收益平衡、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等原则。

2.4 资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防范资金挪用、非法集资等风险。

2.5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6 信息技术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体系,防范信息技术风险。

2.7 合规管理与内部审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和检查。

三、风险管理制度3.1 风险识别与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投资组合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3.2 风险控制与缓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分散、止损机制、风险预警等,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3.3 风险监测与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和投资者报告风险状况。

3.4 应急预案与危机处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理机制,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减轻损失。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简介私募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投资证券、期货、私募股权等多种资产形式获取投资收益的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建立一套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就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描述。

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制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核心机构。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确保风险管理和监督的有效运作。

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对投资者风险进行透明度,并公示相应的审计报告、评级评估等信息,及时发布基金净值和业绩表现,帮助投资者了解风险水平和投资业绩。

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内部风险控制的关键,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投资决策应注重风险的分散和控制,避免过度投资于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证券和期货。

在选择证券和期货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风险把控,涉及大额资产的投资决策应经过风险委员会或高层管理者集体决策,并记录审核意见、决策过程和结果,确保投资决策合规和风险可控。

投资组合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变动,有效管理风险。

投资组合的结构应分散,设定分散度等指标,建立分散度测算模型,确保投资组合充分分散风险,降低风险集中度。

同时,根据市场变动和投资者需求,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止因市场波动导致的大额亏损。

市场风险私募基金投资的资产主要是证券、期货等金融资产,其市场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政策风险等,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在操作中严格控制买卖时间、频率和比例等。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篇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XXX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遵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运行;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私募内控-风险管理制度

私募内控-风险管理制度

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对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基本过程。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风险管理应贯穿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弥补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是:(一)公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形象。

第六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概述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和合规性,我们制定了一套全面、细致的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权和证券类私募基金,旨在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内控制度1.1 组织结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批和监督执行内控制度。

委员会由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投资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1.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投资部、研究部、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等,确保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1.3 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包括投资决策、资金募集、投资执行、投后管理、退出等环节,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1.4 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告知投资者和管理部门。

二、风控制度2.1 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对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2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分散、止损设定、风险敞口限制等。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设立风险监测部门,定期对私募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2.4 应急计划制定应急计划,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3.1 培训与宣导对员工进行内控和风控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制度。

3.2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各部门和员工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严格遵守内控和风控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投资者保护4.1 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4.2 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揭示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面向特定对象,以专业投资为目的,按照一定的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一种集合投资形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风险管理框架(一)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风险的定性和定量标准,明确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操作限制和风险容忍度。

(二)建立风险控制团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组建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负责监测和评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团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建立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报告等环节,确保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建立风险管理框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特点和风险特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制定风险控制策略、设置风险限制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一)流动性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定合理的流动性约束条件,控制基金的最大持有期限和回显期限,限制基金资产的投资标的。

同时,管理人应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提前减少底仓、增加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比例等。

(二)信用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具有稳定信用风险的投资标的,定期评估和监测投资标的的信用状况。

同时,管理人应设立信用风险的限制和控制措施,如自愿/强制减仓、追加担保等。

(三)市场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不同投资策略和市场环境,确定适当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比如,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时期,可以适当减少杠杆比例、提高停牌频次、增加对冲策略等。

四、监督与评估监管部门应对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例行检查、内外部评估等方式,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开展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中心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中心所管理基金或者自有资金对境内外中心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中心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中心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中心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中心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中心与关联中心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中心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中心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中心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中心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控合规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合伙人会议职责:(1)审议批准风控合规部的基本制度,决定风控合规部的人员组成,听取风控合规部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中心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中心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中心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是重要的规范,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还可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下是一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说明。

一、概述1、为什么需要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的部分高管或员工有时可能会进行内部交易,若执法机构未对这些交易的内容和行为进行监管,则有可能导致这些交易被滥用,从而逐渐趋向非法性质。

因此,编制一份内部交易防控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防止欺诈行为发生,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2、内部交易指什么?内部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在拥有机密信息时,通过非公开渠道实施的交易行为。

内部交易可能是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的买卖,也可能是其他非金融资产的买卖。

二、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1、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流程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制定应该由公司的管理层及风险控制部门共同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法规、行业惯例、公司特殊情况等。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同样制定附加内容和标准,比如:内部人员应当在何时向管理层报告内部交易行为。

2、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结构内部交易防控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授权、记录、监视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基本结构:(1) 定义内部交易(2) 批准及记录内部交易(3) 内部交易程序与标准(4) 监督与报告三、内部交易防控制度的核心要点1、定义内部交易内部交易应被明确定义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股东,以及被认为具有敏感机密信息的其他公司人员之间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

2、内部交易的授权和记录内部交易行为必须由第三方审批或者由公司指派的专职员工监督。

公司必须建立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时间。

交易活动详情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2) 交易对方(3) 交易价格(4) 交易数量(5) 累计交易金额(6) 标的资产的清单明细3、内部交易程序与标准公司必须设立内部交易标准,这些标准应该符合行业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考虑公司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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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一部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规范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保障公司及投资人资产的安全与增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定义及其他说明、机构及职责划分规定、长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短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投资资料管理等。

(一)总则部分1.主要规定该规则制定依据。

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

2.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的项目投资的基本内容:1)词语定义及说明1.1 所谓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

所谓长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资源类)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

普通股,优先股等都属于该投资方式。

所谓短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短期资金拆借、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投资行为。

(尽可能少进行短期投资)1.2 并购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基金型/公司型投资管理模式,并购基金或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委托AB基金管理公司之股权投资事业部(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事业部”)进行投资,并提供投资资金,AB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并购基金与AB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购基金按照约定向AB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事业部按比例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佣金),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作为受托方,(股权投资事业部是经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

)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及决策人,他对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进行直接负责,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获取相应的分红。

2)项目跟进通常会鼓励股权投资事业部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并购基金或投资人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而言,原则上还规定投资经理必须要按比例与公司、并购基金及投资人共同投资。

3)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规定由投资经理或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担任,他应当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而助理投资经理则规定必须与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4)投资资金的分配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一般规定要对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5)投资标准的规定标的的投资价格应当合理,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

6)投资限制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总裁同意;i.不得投资于非并购基金(PE-Buyout)领域ii.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iii.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iv.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v.不得从事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总裁授权的其他业务;vi.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母基金股本的25%。

vii.不得投资或参与国有股权相关项目viii.不得与政府建立商业关系7)投资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原则: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

(目前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新能源领域)(二)机构及职责划分规定1.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制定、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对拟投资的长期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2.短期投资决策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短期项目投资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并对已投资的短期项目进行检查。

3.作为公司与投资者股权撤出变现的决策机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

4.作为项目立项的审批机构和投资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各业务总部及所组建的股权投资事业部职责1)制定部门或基金管理公司立项标准与立项程序,报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实施;2)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3)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项目进行初审;4)对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初审,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5)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6)跟踪短期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7)按照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

5.作为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1)安排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评审会议;2)对投资经理提交的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进行预审;3)受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参与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4)起草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会决议及需进一步审慎调研的问题通知书;5)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6)召集项目听证会;7)对基金管理公司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

6.其他规定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及投资后的财务跟踪管理。

法律事务室负责起草、审查和保管各类法律文件,处理项目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根据需求对拟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长期项目投资1.项目收集、筛选投资经理估值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

2.立项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

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立项会审批。

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立项会主要是根据书面材料对项目进行基本判断和初步筛选。

各业务总部部长、股权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及各投资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的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要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3.项目听证经过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必要时可召开项目听证会,请项目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来基金管理公司做项目介绍,并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项目听证会由投资经理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上报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审批并召集审批会议,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下负责人、投资经理出席听证会。

4.项目审慎调查对经部门或者股权投资事业部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

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项目组长为项目资料的复核人。

项目组应制作《项目审慎调查方案》报所在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审批。

《项目审慎调查方案》应包括具体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项目审慎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慎调查活动。

项目组成员负责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财务核数人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判断,写出《财务核数报告》,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其他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

5.现场调研(一)在投资方案提交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二)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的负责人外,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现场调研的时间;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6.部门初审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初审,各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7.项目预审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告》、调查方案、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根据《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初审标准及材料要求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

预审不合格的,发回项目小组进行补充或修改;预审合格的,发给《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列入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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