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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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公司,是指依法设立,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人。

第六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股东监事不少于1人。

第七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设立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八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因素,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第十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权限和投资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风险分散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表现,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公司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基金的资产净值、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状况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投资组合、财务状况等信息。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私募基金公司依法设立,合法经营,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公司的基本管理准则,指导公司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公司管理机构、管理流程、管理责任,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与公司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体现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应当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第五条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规避公司风险,提升公司绩效。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机构等,规范公司的决策流程、监督流程、执行流程。

第七条私募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二)审议年度财务报表、业绩报告和管理报告;(三)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合同等;(四)审议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五)审议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私募基金公司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公司执行董事会决议,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二)审议公司财务运营情况,监督公司财务管理;(三)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投诉、控告,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九条私募基金公司高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组织、领导公司各部门协调工作,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三)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风险的把控。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十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设置合理的机构设置,包括投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基金。

第三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募集程序第六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通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投资计划。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出具投资确认书,并办理基金合同的签订、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募集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四)使用“保本保息”、“无风险”等误导性词语;(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与托管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需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托管过程中的合规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托管资产,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划拨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托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对于超出限制的投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情况。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合规进行。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明确各层级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经营管理层,对基金运作进行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基金日常运营、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投资策略,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第九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投资审批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审查投资者资质,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

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全套(通用于股权与证券类)概述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和合规性,我们制定了一套全面、细致的内控制度及风控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权和证券类私募基金,旨在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内控制度1.1 组织结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批和监督执行内控制度。

委员会由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投资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1.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投资部、研究部、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等,确保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1.3 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包括投资决策、资金募集、投资执行、投后管理、退出等环节,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1.4 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告知投资者和管理部门。

二、风控制度2.1 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对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2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分散、止损设定、风险敞口限制等。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设立风险监测部门,定期对私募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2.4 应急计划制定应急计划,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3.1 培训与宣导对员工进行内控和风控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制度。

3.2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各部门和员工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严格遵守内控和风控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投资者保护4.1 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4.2 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揭示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人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管理人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在投资机会的获取和投资决策的制定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七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的沟通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建议和决策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平衡,避免个别投资组合利益影响整体投资策略。

第八条管理人应建立投资决策的记录和跟踪制度,对投资组合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三章交易执行和信息披露第九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交易执行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和交易规则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条管理人应建立交易执行的监控和审计机制,对交易执行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私募基金规章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基金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隐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各项内控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部门,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运营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财务人力部门,负责财务核算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稽查部门,负责合规稽查和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服务。

第三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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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制度文件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

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

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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