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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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三条私募基金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合同;(二)有合格的投资者;(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四)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一、前言私募基金是指取得肯定范围内限定投资者投资、非公开发行、不接受公众委托、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条件下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市场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进展。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须分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辅佑襄助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其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拥有真实、有效的管理层,管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证券投资、投资银行等相关从业阅历。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决策、承当经营风险的本领。

(三)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包含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及其他投资决策人员,由管理人员任命,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掌控。

(四)建立和完善自负盈亏机制,对投资者实行精准的业绩计量和计提。

三、基金信托公司基金信托公司是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注册、备案、评估等各个环节发挥紧要作用。

基金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有丰富的信托管理阅历,能够为基金供给专业、高效、安全的投资管理服务。

(三)具备“无赔付”本领,承当肯定的信托风险。

(四)须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资者资格私募基金仅限于合格投资者参加。

合格投资者包括:(一)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二)非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个人:财务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高资产净值人士、专业投资者等。

五、募集与注册私募基金的募集需事先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备案,并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募集。

管理人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检查投资者资格,并收集和记录投资者管理的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募集和投资情况报告,并实时更新基金信息。

在基金募集期满后,管理人须供给基金净值评估报告,向基金托管人申请组建基金,完成基金注册,申领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申请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一)履行法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基金管理、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2、在过去3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吊销或撤销基金业务许可证;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业务经验,并有关键人员稳定的管理团队;4、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设立(一)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取得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2、合法取得的资产作为基金的投资对象;3、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募集期限和募集规模。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募集文件为依据,明确基金募集的目的、策略、风险、回报预期和相关费用等信息。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按照募集文件的内容和目的,合理配置基金资产,控制基金风险。

(二)私募基金应当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资产配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以及房地产、金融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具体投资范围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份额、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等情况。

六、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交付的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义务,建立相应的往来款项管理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下属投资部门、投资团队及从事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为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3. 科学决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研究、分析、论证,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4. 专业管理原则:注重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工作。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家、风险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1. 审议公司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2. 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跟踪、评估和退出;3. 审议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指标、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措施等;4. 审议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5. 决策其他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七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范围包括:1. 股权投资: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等;2. 债权投资:对优质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包括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3. 其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开展其他合规投资业务。

第八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限制包括:1.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领域;2. 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高波动性的投资产品;3. 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4. 不得投资于公司关联方。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第九条投资业务流程包括:1. 项目筛选: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筛选潜在投资项目;2. 项目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风险和回报;3.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投资;4. 投资实施: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手续;5. 投资跟踪:跟踪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6. 投资退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适时退出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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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股权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和行政部。

第八条投资部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部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部由6人组成,项目立项由投资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

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6名,表决投票时同
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

投资部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

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

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

因故无法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审核立项申请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三)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部是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

第十四条行政部的职责为:
(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及投资决策会;
(二)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三)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管理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

对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表》,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立项会审批。

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评审委员应对立项会所评审的
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一致认可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委员对项目最终持否定意见,则该项目终止。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交由行政部归档。

第十八条审慎调查
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执行董事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的
审慎调查与评估。

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审慎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审慎调查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书》。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委员均须表决。

自所有投资委员接到全套评审材
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合同的起草与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
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投资协议。

在起草完项目合同后,投资经理需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合同审批表》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

投资合同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跟踪管理
公司对所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由投
资经理配合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产权代表及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到位;
(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
(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
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
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填写《企业季度情况报告表》;
(六)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
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资退出
投资经理提交《投资退出方案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组织实施,项目退出后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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