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制度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2)

第三章风险来源与分类 (3)

第四章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5)

第一节架构 (5)

第二节规则 (6)

第五章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7)

第一节管理风险控制 (7)

第二节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7)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控制 (8)

第四节合规性风险控制 (8)

第五节操作风险控制 (8)

第六节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9)

第七节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I.Q..

第八节其他风险控制..................................................... .1.0...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白勺保障............................................ 10..

第七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丁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 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全体对合规风控部均具有权责进行监督。采用合规风控评价机制,从风控入职至离职,采用公司极高人才资源管理标准。

3. 权责匹配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 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一致。

5.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种经营风险的控制。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交易、基金会计、电脑信息、研究策划等存在依法规要求部门,在物理和制度上进行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实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岗前教育,岗中驾驭,保密协议等。

7.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风险来源与分类

第五条风险来源于公司管理及各部门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相应地,风险控制应涉及到公司管理及每一个部门的各个业务岗位。每个员工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都要发挥规范职责履行、行为监督作用。

第六条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从规章制度及实际运营总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人员流失风险等。

1.管理风险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不科学,缺乏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健全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管理风险,公司必须在议事、决策等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各组织机构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2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可进一步分为投资研究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交易风险和交易指令风险等。对于投资研究风险,公司在制定投资项目前,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确保项目有预期收益;对于投资决策风险,公司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防止盲目决策;对于投资

交易风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确保投资交易合法、安全进行;对于交易指令风险,公司实施书面指令方式,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文件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部门与部门之间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传达相关指令,各部门需

配置专门人员收发指令。

3. 流动性风险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应付投资者支付要求的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需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努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4. 合规性风险是指公司运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出现此类风险,有可能导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关系到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与公司声誉,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风险。

5. 操作风险是公司各部门或者业务各个环节在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

系统设置不当、违反操作流程等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电脑系统故障等。

6.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行为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

7. 人员流失风险是指对公司业务运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离开公司,从而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影响的风险。

8. 其他外部风险,例如,金融市场危机、政府政策、行业竞争、灾害、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这些外部风险一般来说对整个行业都产生影响,防患这些外部风险的主要手段,依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

第四章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含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各种因素,主要提供风险控制的架构和规则。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可有效加强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牵制力,提高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第一节架构

第八条内部风险控制架构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公司实施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九条第一道监控防线: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一线岗位以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直接参与资金、电脑系统、财务会计等业务的重要岗位,要尽可能设置双岗,届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出现问题,部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均要承担责任。各部门的经理要对发生在本部门岗位职责内的问题负全责。

第十条第二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监控防线。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在关键部门和重要业务之间要有书面凭据的传递制度,

相关人员要在书面凭据上签字并加盖时间戳记。

第十一条第三道监控防线: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通过合规风控部的具体工作掌握公司的整体风险暴露状况,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反馈的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独立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

善,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和专家给予评估、咨询;在特殊情况下,在上报执行董事、监事的同时,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可以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十预。

第二节规则

第十二条内部风险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这三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钩稽、相互制约,各自负责的关系。内控制度是汇集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管理制度要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而监察稽核制度乂是与内控制度相对应,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他们各自由公司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为控制和流于形式。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制度和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组成,是各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和规则。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公司总经理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部门所要满足的各项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及其具体解决措施的汇集。它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密制度、授权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五条监察稽核制度是检查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要求,它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节管理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决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合规风控部在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投资研究风险的控制措施吸引高素质投资研究人才,定期进行培训,要求投资研究报告依据详实资料,并尽量进行实地研究等。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1)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审核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原则,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2)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即投资经理对单一证券的投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时,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投资经理对有价证券的投资,要在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和授权权限下,依据投资研究报告进行,并对投资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第十九条投资交易风险的控制措施

(1) 事前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

(2) 事中控制: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实施实时监控,当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明显违反相关法规法令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授权范围时,将拒绝执行指令并做出记录,同时将情况汇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和合规风控部;

(3) 事后控制:财务部实施事后监控,如在每日会计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或异常交易现象,应制作《警示报告》,报告投资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合规风控部,确保各种投资比例限制符合法规及基金契约。

第二十条投资指令风险的控制措施

(1) 规定只有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才有权下达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指令;

(2) 交易指令规范化,即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必须通过电脑下达交易指令及其修改指令,并要有时间记录,防止交易员越权操作风险;

(3) 明确投资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投资行为负责,并需要对偶然发生

的投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

(1) 根据基金契约关于资产流动性控制的限制,保持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一定比例;

(2) 定期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流动性进行评估,监控基金资产流动性变动情况。

第四节合规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违规风险。

第五节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越权违规风险控制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计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 遵循公认会计准则;

(2) 实行会计复核与业务复核制;

(3) 实行凭证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凭证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

度;

(4) 建立完善的基金数据录入、价格核对、价格确定的估值程序;

(5) 实行与托管银行逐日对帐制度。

第二十五条电脑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

(1) 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2) 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

(3) 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 建立计算机病蠹防患制度;

(5) 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6) 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六节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人员流失风险的控制措施

(1)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 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

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第七节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1) 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2)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节其他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金融市场危机等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管理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谨慎选择第三方、实行资信调查、完善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业务数据交换及资金

划转规则及违约责任,要求第三方定期实行独立审计等。当第三方违反约定或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活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活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米取措施将投资者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第三十条为保障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建立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并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每个员工都必须根据自身业务范围签署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书,保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竭诚为基金投资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持续检验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风险的监督检查需随时且持续续进行,并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修改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第三十三条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到将要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部。如涉及上级主管

违规的,可报告更高一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

上级主管应在接到举报后当日,通知合规风控部开展调查,并由合规风控部确定是否届于严重违规事件。严重的违规事件定性后要在两小时内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并组成相应调查小组。所有违规事件均需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严重违规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需由合规风控部上报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纪律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可共同执行也可单独执行。经济处罚有扣发工资、奖金和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分为四级:警告、降级、辞退和开除,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还可以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经理、合规风控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拥有处分建议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有处分的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将逐步在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和投资经理等岗位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即上述人员只要确实违背自身签署的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不论是

否受到其他处分,均须首先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设置交易预警、限制程序,从硬件上控制各种投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保证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确保内控程序和报告程序的有效、真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私募基金运营风险管理制度

XXXX公司 运营风险管理制度(模板)

XXXX公司 运营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对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基本过程。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风险管理应贯穿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弥补的指

导思想。 第六条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是: (一)公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形象。 第七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密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 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范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四条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二)确保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稳健运行和管理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有限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四)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 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职责与义务。 (二)持续性原则 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者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有时也包括基金管理人与所投资的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信息理解消化的制度设计;二是降低逆向选择的制度安排;三是减少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基金契约中应规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而言,投资者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 (一)管理者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出10%一30%的保证金,与委托人的资产合在一起运作,一般是市值下降到管理人的出资限额为止平仓,以保护委托人资金的安全。 (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象征性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获得业绩报酬。管理者的收益分成比率,与保底收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的干预程度相联系。 (三)投资者的直接干预 基金管理人往往允许一些大资金的投资者对资金运用进行直接千预,管理者的重大投资决策需要经过投资者同意,投资者有权否决管理者的投资决策。 (四)帐户的设置和分割 保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基金的基本特征。私募基金应当通过帐户的设置和分割及核算,严格区分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自有资产与私募基金的资产;在同时管理几个基金时,严格区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资产。 (五)投资者的退出机制 设立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实际上就是赋予投资者以“用脚投票”的权利,即私募基金在封闭一段时间后,必须允许投资者赎回。这种方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更为直接、有效。而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主要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作用的发挥,以及通过基金投资者的监督权利、托管人的监督义务及制度的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补救措施来完成。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目 录 一、 破产管理人概述 1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1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 3.设立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 2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2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4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概述 5 (一)破产管理人资格分类 5 1.积极资格 5 2.消极资格 5 (二)《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5 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5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6 三、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资格的缺陷及成因 6 (一)存在的缺陷 6 (二)形成的原因 7 (三)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7 四、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资格规定的建议 8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完善 8 (二)提高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民主化程度 8(三)取消清算组制度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刘维娥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如何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来源,如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如何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如何保障管理人行使职权等,都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这已经从一个理论上探索的问题转化为实践即将面临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一个体系问题,从最初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一直到最终的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都是统一贯穿,缺一不可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破产管理人职权形同虚设,也可能使得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名存实亡。本文正是沿着这种思路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职权来源、职权内容、职权监督、职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期望能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职权在现实中会遇到的问题做一预测和解决。 【关键词】内涵,拟制性,职责和义务,破产管理人资格,缺陷及成因。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负责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破产事务,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开的问题。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拟制性 由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可知,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实际上破产管理人由多人组成,内部有相应的分工,有一系列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组织结构。法律允许它们对外以破产管理人这个统一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关系,因而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 (2)立场的中立性 破产事务涉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雇员利益、公共利益等多方利益,在破产这个特定情形下,这些利益之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极难协调。但是其只能围绕破产财产进行工作,争取将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维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中立性。“需要维护其利益的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之间的排斥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规章制度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 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 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 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 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 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 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中,参与主体较为单一,即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破产重整程序则不同,它涉及到直接参与主体和间接参与主体。债务人的投资人和职工可以直接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重整程序。例如职工能以劳动债权人的身份,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此外,其他受重整成败影响但又不适合直接参与重整程序的,如债务人的长期合作伙伴等主体,能够间接参与重整程序。 (三)重整目标的多元化。处理破产问题,除了尊重诸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应当重视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诸如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社会个体利益的价值等。4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 3

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模版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一部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规范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保障公司及投资人资产的安全与增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定义及其他说明、机构及职责划分规定、长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短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投资资料管理等。 (一)总则部分 1.主要规定该规则制定依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 2.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的项目投资的基本内容: 1)词语定义及说明 A所谓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 所谓长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资源类)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普通股,优先股等都属于该投资方式。 所谓短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短期资金拆借、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投资行为。(尽可能少进行短期投资) B并购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基金型/公司型投资管理模式,并购基金或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委托博雅基金管理公司之股权投资事业部(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事业部”)进行投资,并提供投资资金,博雅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并购基金与博雅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并购基金按照约定向博雅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事业部按比例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佣金),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受托方,(股权投资事业部是经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及决策人,他对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进行直接负责,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获取相应的分红。 2)项目跟进 通常会鼓励股权投资事业部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并购基金或投资人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而言,原则上还规定投资经理必须要按比例与公司、并购基金及投资人共同投资。 3)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一般规定由投资经理或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担任,他应当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而助理投资经理则规定必须与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4)投资资金的分配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一般规定要对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5)投资标准的规定 标的的投资价格应当合理,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 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 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 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

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含外包机构遴选业务规划风险评估

XXX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公司业务外包的具体开展,规范外包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公司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销售、销售支付、交易支持、基金业绩评价等业务的外包服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业务规划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要求,制定业务外包规划,确定与自身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公司不应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公司核心业务或核心管理职能委托外包机构全权负责。 第六条公司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业务的,应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从系统、团队等方面充分评估。原则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团队核心员工应具备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第七条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三章外包机构遴选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外包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定期评价现有外包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附件一:外包机构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主要包括: (一)外包机构所在公司整体实力与公司对外包服务重视程度; (二)外包机构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 (三)外包机构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 (四)外包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类型与综合能力; (五)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往业绩; (六)外包机构配套资源综合评估; (七)外包服务机构的诚信状况等。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外包机构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外包机构的遴选标准。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完成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后,应由公司具体负责业务外包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开展业务外包的对接。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范本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 险。您/贵机构在做岀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 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 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 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 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 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 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 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 [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__________________ [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岀带来的流动 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 按期退岀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及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各类模式解析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部管理及运营规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部管理及运营规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部交易记录制度,防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制度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 一、风险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管理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 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流程及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流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基金运营和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各种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在基金运营、项目管理、项目退出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基金运营、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股东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办、投资银行部、风险控制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经理办公会职责:对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投资银行部职责:负责基金的设立工作,提出基金募集方案、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负责基金具体事务的管理,并负有识别、评估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负责投资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投资部作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风险控制部职责:为保证基金和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监督基金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新《企业破产法》基本构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东星航空破产案”充分暴露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过窄,选任方式僵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等方面。应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地位;扩展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严格限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多层次的破产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实施困境完善问题 一,引言 破产法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制定与普遍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重要标志”。采用破产管理人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是当前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建立了以破产管理人职务说为核心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英美两国建立起了以信托人说为理论来源和依据的破产管理人制度。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企业破产法》)不仅实现了我国破产制度的统一,而且引进了西方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用破产管理人取代了清算组并采取管理人中心主义。该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地位、指定、范围、职责、工作性质、工作报酬、监督、法律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授权于2007年4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称《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将“破产管理人”引入新《企业破产法》,是对旧《企业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突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的困境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制度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2) 第三章风险来源与分类 (3) 第四章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5) 第一节架构 (5) 第二节规则 (6) 第五章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7) 第一节管理风险控制 (7) 第二节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7)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控制 (8) 第四节合规性风险控制 (8) 第五节操作风险控制 (8) 第六节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9)

第七节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I.Q.. 第八节其他风险控制..................................................... .1.0...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白勺保障............................................ 10.. 第七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丁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 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文摘要 破产治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系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 我国颁布的《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说明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破产治理人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进展,现有破产治理人制度也逐步显示出其局限性。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增加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即指定临时破产接管人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负责对债务人财产治理和经营事务,直到破产程序依和解整顿方式终结,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产生之时为止。立法还应对破产治理人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即应尽“善良治理人”的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违反“善良治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立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提高清算的效率,先后颁布了《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治理人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专业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宜,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破产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债务人企业的权力机关即丧失对企业财产的治理、处分权,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和治理事宜转由破产清算组接管。 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我国的《破产法》以破产案件受理作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并规定于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但在破产案件受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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