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税则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
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
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就是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 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 年6 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 年,已有200 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3.大麻或亚麻纱线:(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3.品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4.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以及5.品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海关进出口税则与商品归类

ABC〕D
第11页,共43页。
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 行政管理
三、归类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要素
按?标准申报目录?如实填报。
〔二〕保密内容申报
海关应予以配合,但申报人不得以保密为 由拒交申报资料
第12页,共43页。
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 行政管理
• 〔三〕申报人配合海关行政管理 • 〔四〕归类修改 • 1、主动要求修改的,需提交“进出口货物
第27页,共43页。
第三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
6、只有规那么一和规那么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那么 三。
例如,“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 ,就不能因为它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 根本特征,从而运用规那么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入 品目1507。因为,根据规那么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品 目条文和类注、章注,且品目1517明确规定该品目包括 “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因此,应适用 规那么一,归入品目1517。
第3页,共43页。
第一节 ?协调制度?概述
• 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商 品的归类总规那么,按顺序编排的品目与子目编码及 条文,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 二、?协调制度?的根本构造 • 〔一〕根本构造 • HS由归类总规那么、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组成。
将国贸涉及商品按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 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假设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 又细分为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
我国子
第9页,共43页。
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行 政管理
• 注意:在报关单填制工程中的商品编号栏 目,应当填制10位数,前八位为商品编码 标准格式,第9-10位为附加码,附加码是 海关根据对货物的监管要求或是进出口税 费征缴与退税的客观需要而增设的编码, 无附加码的用“00〞占位。
进出口商品部税则归类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 规则二: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 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 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 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基本特征原则。
应用实例5:方便面(零售袋装)
• 归类思路: • (1)方便面包含有面饼、调味包两种货品,由塑
料袋包装,是一种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在归类时 根据归类总规则三(2)应按本商品的基本特征— —面饼归类,因调味包只起辅助的调味作用。 • (2)面饼是由面粉经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面食品, 已超出了第10章所包含商品的范围,要归入第19 章。 • (3)查阅本章品目1902条文后即按即食或快熟的 面条归入编码19023030。
• HS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 (1)按系统顺序排列的商品编码表 • (2)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 (3)归类总规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
HS码的特点
• 完整: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全都分类列出, 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子目,使 任何进出口商品(包括新产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 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注释的含义
❖类注: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
❖章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
❖子目注释:位于类注、章注或章 标题下的注释。
注释主要有以下类型:
(1)排他列举的方法 (2)定义的方法 (3)列举的方法 (4)成分含量限制的方法 (5)尺寸、重要限制的方法 优先使用顺序: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
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3)第7、8位含义依次类推,在商品编码表中分 别用“---”和“----”表示,“0”表示未设三、 四级子目。
如果第5位~第8位上出现数字“9”,则通常代表未 具体列名的商品,即在“9”的前面一般留有空序号以便 用于修订时增添新商品。
工业原料及产品(5—21类)
❖ 5类 矿产品 (25~27章)
❖ 6类 化工
(28~38章)
❖ 7类 塑料、橡胶(39~40章)
❖ 8类 毛皮、皮革(41~43章)
❖ 9类 木及其制品(44~46章)
❖ 10类 纸及制品 (47~49章)
❖ 11类 纺织
(50~63章)
❖ 12类 杂项
(64~67章)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 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 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商品编码表的使用
商品编码表的使用
商品编码表的使用
❖ 从上表中可以知道,我国进出口商品编码表由商品 编码和商品名称两部分组成。具体表示方法及含义 如下例所示(以改良种用牛为例):
❖ HS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 (1)按系统顺序排列的商品编码表 ❖ (2)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 (3)归类总规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
HS码的特点
➢ 完整:“其他”——任何一种产品都不排斥在外 ➢ 系统: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
先整机后零件 ➢ 通用:已有200多个国家采用 ➢ 准确:品目条文—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一、HS码的含义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是由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 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 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 易商品分类目录。
•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 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 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 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归类方法为: 品目——注释——归类总规则。
应用实例1:鲜牛百叶(未经任何加工)
❖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标题,初步归入第一类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2)查阅第2章的注释一(二)可知:动物的肠, 膀胱、胃要归入品目0504。因此,鲜牛百叶作为 牛的胃,不能再作为牛的杂碎归入第2章,应归入 第5章。 (3)查阅品目0504“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 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 盐渍的”三级子目录“胃”,最终归入05040029。
散件、混合物、组合物的归类。 →规则三:似乎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
商品归类。 →规则四:最相似物品的归类规则(很少用,基
本不用) →规则五:包装材料、容器的归类规则。 →规则六:层级比较的子目的归类规则。
❖ HS编码结构框架:
动植物产品(1—4类) ❖ 1类 动物 (1~5章) ❖ 2类 植物(6~14章) ❖ 3类 油脂( 15章) ❖ 4类 食品 (16~24章)
注释的含义
❖类注: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
❖章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
❖子目注释:位于类注、章注或章 标题下的注释。
注释主要有以下类型:
(1)排他列举的方法 (2)定义的方法 (3)列举的方法 (4)成分含量限制的方法 (5)尺寸、重要限制的方法
优先使用顺序: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 13类 矿产品、陶瓷、玻璃(68~79章)
❖ 14类 珠宝、贵金属 (71章)
❖ 15类 贱金属
(72~83章)
❖ 16类 机电产品 (84~85章)
❖ 17类 运输设备
(86~89章)
❖ 18类 仪表照相
(90~92章)
❖ 19类 武器
(93章)
❖ 20类 杂项物品
(9(97章)
❖ 22类 特殊交易品及其分类商品(98~99章)
商品编码排列的规律
1、排列的先后顺序: 动物-植物-矿产品-化学品
2、加工程度: 从简单到复杂、加工程度低的在前,精度高的
在后。 3、工业品原材料在前、半成品居次、制成品在后。 4、机电、仪表、运输工具整机在前、零件在后。 5、列名具体的货品优先一般的货品。
三、归类的依据
☆《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 ☆《本国子目注释》 ☆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 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申报,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规 范申报目录》。
★预归类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
四、归类总规则的内容
→规则一:按品目条文、类注、章注归类的规则。 →规则二: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拆
首先分析商品,初步确定类、章;仔细阅读类、 章注的说明,确定商品品目;查阅品目条文,最终 确定8位数商品编码。
❖ 编码:0 1 0 2
10
0
0
❖ 位数: 1 2
34
5
6
7
8
❖ 含义:章号 顺序号 一级子目 二级子目 三级子目 四级子目
编码含义:
❖ 1.前四位数“0102”是“品目(税目)条文”, “01”表示该商品所在章号,“02”表示该商品在 本章的顺序号。
❖ 2.后四位数“1000”是“子目条文”:
❖ (1)第5位编码“1”代表一级子目,表示在0102 品目(税目)条文下所含商品一级子目的顺序号, 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用“-”表示;
应用实例2:儿童乘骑的自行车(两轮)
❖ 归类思路: ❖ (1)查阅类、章标题,两轮儿童自行车作为儿童
运动用品,似乎应归入第95章。 ❖ (2)查阅本章注释一(十四)可知:本章不包括
儿童两轮车(要归入品目8712)。 ❖ (3)查阅品目8712并按尺寸(儿童自行车必定小
于16英寸)归入87120081。 总结:归纳查找商品编码的基本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