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比例控制管理规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卫药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豫卫药政[2011]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按照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主要目标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一)2011年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以销售额计):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65%,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
(二)2011年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50%,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0%,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3%,胸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30%。
精神病、眼科和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因用药品种、数量较少,暂不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
三、主要措施(一)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十大指标”年度目标考核评价。
(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
(三)《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药政[2010]20号)药品全部纳入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十大指标”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与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工作相结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印发医院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处方点评奖惩制度。将重点监控药品用药情况纳入个人、临床科室绩效考评内容。
1.住院部临床科室:多只能使用辅助用药两种,且同类药物(药理作用同类)只能使用一种,每日用量为最小有效剂量(须5天以上时间禁食患者使用的肠内营养液除外)。违者按1:1等额扣罚绩效。
(三)按排名实行暂停或限量采购管理。每月统计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和辅助用药(均为注射剂型)消耗数量、使用金额,分别进行排名,报经审批后,实行暂停或限量管理。
1.限量采购:对月度使用金额排名前20位中的消耗量排名前一、二、三、四、五的抗菌药物和辅助用药均给予限量采购,分别不超过上月消耗量的50%、60%、70%、80%、90%。
1.对考核年度内两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由监控小组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督促改进。
2.年度内三次或以上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医师年终评优资格。
3.考核年度内五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或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以上处罚外,由医务科暂停其处方权。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20%,使用率每超过1%,扣当事医师10元。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口服剂型,每次处方仅限一盒,违者按1:1等额扣罚当事医师。
(5)根据以上四条要求执行情况,给予相应奖惩。每个要求落实情况好的给予奖励科室绩效500元,最高可奖励2000元。
(二)处方点评结果作为处分权授予、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指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药品用量大、使用金额高和用药不适宜率高的科室和医师进行公示公告;处方点评结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并作为处分权授予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重点药品监控公示:对每季度使用金额、数量排在前
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措施

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措施门诊药品比例的措施是医院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门诊,都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门诊药品比例,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经济利益。
本文将从医院管理的角度,探讨一些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具体措施。
1. 制定门诊用药管理规范首先,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门诊用药管理规范,明确门诊用药的审批流程、用药标准、用药注意事项等内容。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生滥用处方、重复开药的情况,从而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增加。
2.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其次,医院可以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即按照患者疾病的特点和治疗需要,规定标准的、科学的治疗方案。
通过临床路径管理,可以明确患者的用药方案,避免医生过度开药或者患者自行购买药品的情况,达到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目的。
3. 强化用药审核制度此外,医院还应建立健全的用药审核制度,对医生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严格审核措施能够避免医生滥用处方、过度开药的情况,有效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增加。
4. 推广临床用药指南同时,医院可以积极推广相关的临床用药指南,向医生和患者普及科学的用药知识和禁忌症,引导医生根据临床指南进行处方,减少不必要的用药,避免开药过多,降低门诊药品比例。
5. 建立药物医学信息系统最后,医院可以建立药物医学信息系统,对医生开具的处方和患者用药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的管理,可以发现用药异常情况,及时纠正,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有效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增加。
综上所述,医院管理中控制门诊药品比例的措施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医院管理规范、临床路径管理、用药审核制度、临床用药指南和药物医学信息系统等方面全面考虑,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只有通过综合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控制门诊药品比例,保障患者的健康。
医院加强药品比例控制管理规定

医院加强药品比例控制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各科室(组):为有效规范临床科室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有效控制药品占医疗业务总收入比例,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对医院原有药品比例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补充,特制定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管理措施1、以医院、科室两级进行分级管理,对全院及各科室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进行监控。
2、将全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5%以内,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不少于40%。
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审定,并按审定比例标准执行考核。
3、将药品比例纳入医院的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住院部药品收入比例控制考核到每个科室,门诊医生药品收入比例控制考核到每个医生。
二、分级管理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2、药品构成比例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药品比例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药品比例控制管理的实施。
3、原则上门诊慢病患者应到医保科就诊。
肿瘤病人、结核病人、糖尿病人用药、白蛋白、静丙等药品在计算药比时不再剔除。
4、医务科、信息科、药剂科负责监控全院药品比例情况,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
三、检查考核1、医院每月公示各临床科室及各门诊医师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
2、药品比例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及门诊处方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对象: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4、科室业务有重大变更时,指标可相应作适当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渝卫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指导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是国家为保障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与合理使用,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它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所需,也有利于避免医学资源浪费与短缺现象,促进健康公平;不仅有利于整顿治理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费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新时期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应首选基本药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渝卫发〔2019〕4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陆军第958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提升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市级目录(见附件1)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目录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对重点监控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做好分析预警、品种监控和干预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
对本院新增的重点监控目录药品,且暂无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制定完善院内用药指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专业特长,加强临床药品使用指导,对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必须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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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比例控制
管理规定
各科室(组):
为有效规范临床科室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有效控制药品占医疗业务总收入比例,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对医院原有药品比例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补充,特制定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管理措施
1、以医院、科室两级进行分级管理,对全院及各科室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进行监控。
2、将全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5% 以内,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不少于40% 。
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审定,并按审定比例标准执行考核。
3、将药品比例纳入医院的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住院部药品收入比例控制考核到每个科室,门诊医生药品收入比例控制考核到每个医生。
二、分级管理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2、药品构成比例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药品比例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药品比例控制管理的实施。
3、原则上门诊慢病患者应到医保科就诊。
肿瘤病人、结核病人、糖尿病人用药、白蛋白、静丙等药品在计算药比时不再剔除。
4、医务科、信息科、药剂科负责监控全院药品比例情况,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
三、检查考核
1、医院每月公示各临床科室及各门诊医师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
2、药品比例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及门诊处方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对象: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4、科室业务有重大变更时,指标可相应作适当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奖惩措施
(一)、处罚
1、以月为奖惩考核单位,按医院所定各临床科室及各门诊医师药品比例标准,对超出标准者按超出药品金额的20% 扣款;基药使用未达到标准(40% ),按金额差的5%扣款。
药比及基药比均超标或不达标科室扣除科主任当月津贴。
2、每月超药品比例前三名的个人在院周会上作用药情况说明及表态发
言,所在科室科主任在院周会上作科室合理用药管理情况说明及表态发言。
个人在同一考核年度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同一科室在年度内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非临床一线医生不作考核。
3、严控临床处方外流,严禁医师介绍患者院外购药,原则上应使用医院已购药品(医院缺药或缺类似疗效药品除外),一经发现处以药品金额五倍罚款并停处方权一个月。
举报经查属实者,给予举报者五倍奖励。
(二)、奖励
1、2013 年全年平均用药比率未超2013 年指标的,阶段扣款年末给予返还。
2、以年度为考核,对于在考核年度内每月考核均末超出医院确定的控制比例的科室,予以通报表扬,奖励科室5000 元、科主任1200 元、科副主任1000 元,并将结果纳入科主任年度考核。
本规定自二0 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013 年临床科室药品比例控制标准
瑞金市人民医院
二0 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2013年临床科室药品比例控制标准
注: 1 、各科在总费用中去除输血、特殊耗材(钢板、补片、肽网等植入材料)费用。
2、住院部各科医师在门诊临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纳入其个人及所
在科室综合考核。
???
3、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科室药品费用比例控制计算范围。
4 、基药比例控制标准各科均需达到4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