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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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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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职业形象,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职业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理专业资格第五条护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相关专业毕业;(二)通过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满足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四)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护士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护士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护理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二)负责护理记录和护理文书的填写和管理;(三)参与卫生教育和健康宣教工作;(四)协助医生进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五)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护士的权利包括:(一)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二)获得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四)获得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条护士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以下职业道德责任:(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诚实守信,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和其他医务人员;(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二)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瞒报、谎报或者篡改护理记录;(四)擅自改变医嘱或者私自给患者使用药物;(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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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护士的职业行为和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护士的基本权益、职业行为规范、职业责任、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正文内容:1. 护士的基本权益1.1 护士的人身权益1.1.1 保障护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1.1.2 禁止对护士进行虐待和歧视1.2 护士的劳动权益1.2.1 确保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2.2 保障护士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2. 职业行为规范2.1 护士的职业道德2.1.1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尊严2.1.2 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2.2 护士的职业责任2.2.1 提供安全、有效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2.2.2 积极参预医疗团队合作和沟通3. 职业责任3.1 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1.1 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水平3.1.2 遵守护理实践的规范和标准3.2 护士的职业保密3.2.1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3.2.2 禁止泄露医疗机密和患者隐私4. 职业发展4.1 护士的职业晋升和培训4.1.1 提供护士的职业晋升机会和发展路径4.1.2 支持护士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4.2 护士的职业发展指导4.2.1 提供职业规划和咨询服务4.2.2 支持护士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目标5. 监督管理5.1 护士的注册和执业许可5.1.1 设立护士注册和执业许可制度5.1.2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5.2 护士的违规行为处理5.2.1 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护士进行相应处罚5.2.2 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保护患者权益总结:综上所述,《护士条例》全文详细规范了护士的基本权益、职业行为规范、职业责任、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护士通过遵守该条例,可以保障自身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实现职业发展,并接受监督管理,以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提升护理行业的整体水平和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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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护士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服务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取得的护理证书;(二)身体健康;(三)专业素质过硬;(四)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参与护理方案制定;(二)执行医嘱,开展护理工作;(三)做好护理记录,保护护理隐私;(四)及时向医生汇报病情变化;(五)积极参与病患康复工作;(六)推广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咨询;(七)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安全;(八)参与护理研究和教育培训。

...附件1:《护理工作流程图》附件2:《护理记录表格样本》附件3:《护士职业伦理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护理证书:经过合法考试合格,具备从事护理工作的资格证书。

2. 护理记录:对患者护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护理操作、病情观察、医嘱执行情况等。

3. 病情变化:指患者的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包括体温、血压、呼吸、心率等指标的异常变化。

4. 护理隐私:指护理人员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护理过程中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和保护。

5. 健康咨询:提供有关健康、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不足,护士工作负荷过大。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数量,合理调配护士资源。

2. 困难:护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水平不稳定。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教育培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建立护士考核和评价机制。

3. 困难:患者和家属对护理工作不理解,存在冲突和纠纷。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沟通和协调。

4. 困难:护理工作环境不良,存在卫生安全等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护理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困难:护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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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职业行为准则、护理实践规范、护士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执业监管等五个部份。

一、职业行为准则1.1 专业素质: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规范。

1.2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1.3 护理安全:护士应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主动预防和应对护理风险。

二、护理实践规范2.1 护理评估:护士应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准确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2 护理计划:护士应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商议。

2.3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效果,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

三、护士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护士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2 薪酬待遇: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和提升。

四、责任追究机制4.1 护理差错: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理差错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4.2 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3 职业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职业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五、执业监管5.1 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确保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2 执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5.3 执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执业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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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4. 具备应急处理和危(wei)险情况处理能力。

第四条护士的职业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 参预制定和实施护理方案;2. 参预医疗决策,提供专业意见;3. 参预护理研究和学术交流;4. 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待遇;5. 获得职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参预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活动。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积极参预护理工作,提供优质护理服务;3.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5. 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6.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行为第八条护士的职业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2.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3. 提供安全、有效、文明的护理服务;4.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5. 配合医疗团队的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6.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第九条护士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虐待患者或者侮辱患者的人格尊严;2. 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3. 违反医疗规范和护理操作规程;4. 擅自改变护理方案或者医嘱;5. 不按照医嘱执行护理操作;6. 与患者或者家属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责任第十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责任:1. 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提供全面、连续的护理服务;3. 积极参预护理研究和学术交流;4. 提供健康宣教和护理指导;5.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6. 维护护理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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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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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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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护士条例》是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条例法规。

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1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4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5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6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网校园招聘会信息一网打尽,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7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8欢迎关注名企校园招聘微信公众号【xiaoyuan_zhaopin】。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9(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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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0《护士条例》解读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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