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积分奖励管理办法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兰花借记卡积分奖励管理办法
xx总发〔zz〕216号,zz年1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积分及积分兑换等活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兰花借记卡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指xx银行兰花借记卡持卡人在国内外银联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依据规则给予一定分值,该分值可用于礼品兑换等用途。
第三条兰花卡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兰花卡丧失积分兑换资格:
1、兰花卡已销户。
2、违反兰花卡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积分获得
第四条凡持卡人使用兰花卡进行刷卡消费,满人民币1元可获得1积分,不足人民币1元不获得积分。
第五条积分长期有效,自动累计。兰花卡换卡时,卡内积分次日自动转入更换后的新卡。
第六条持卡人使用兰花卡进行刷卡消费,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刷卡消费不获得积分:
1、在零扣率、低扣率(扣率低于千分之五,不含)和单笔扣率封顶、扣率包月、扣率包年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如在慈善、社会服务、医院、学校、保险、汽车、房产、典当拍卖、烟草批发、商品批发、大宗交易、公共事业费用缴纳等行业进行刷卡消费。
2、在实际经营行业与刷卡机具申报登记行业不相符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
3、通过向中国银联查询,不能直接获得刷卡机具的相关信息(如实际执行扣率、行业或地址等信息),在该刷卡机具上进行的刷卡消费。
4、因消费退货或争议等原因,造成原刷卡消费的金额减少或取消,获得的积分相应调减。
5、刷卡消费被认定为套现、伪造非真实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
第七条对于兰花卡持卡人通过上述第六条所列任一情形获得的积分,xx银行有权将此积分清零处理,无需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积分兑换
第八条兰花卡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积分。营业网点查询积分需校验兰花卡密码,并出示兰花卡和本人有效证件,代理查询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证件。
第九条积分兑换比例为15000积分兑换价值50元人民币的礼品,礼品以实际兑换为准。
第十条兰花卡持卡人可在下列营业网点兑换积分:
1、总行营业部 xx市劳动路20号
2、嘉兴分行营业部嘉兴市中环西路88号
3、越城支行营业部 xx市胜利东路142-148号
4、镜湖支行营业部 xx市马臻路122-126号
5、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xx市剡溪路与鲁迅东路交叉口
6、新兴产业支行营业部 xx市中兴北路285-295号
7、城中支行营业部 xx市胜利西路431号
8、轻纺城支行营业部 xx县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9、袍江支行营业部 xx市袍江工业区世纪大道越中
新天地98号
10、诸暨支行营业部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
1-8号
11、上虞支行营业部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28号
12、嵊州支行营业部嵊州市一景路2号
13、新昌支行营业部新昌县人民中路199号
第十一条兰花卡持卡人在上述第十条所列营业网点兑换积分需校验兰花卡密码,并出示兰花卡和本人有效证件,代理兑换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证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xx银行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积分兑换比例、修改积分兑换规则、终止积分获得及兑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兰花卡持卡人在xx年1月1日前获得的积分,仍按原兑换比例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