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
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 和谐社会 ” 的宏伟 目 标, 这是一项艰 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在很 大程度上是
一
二、 联合 国大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规定 《 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被害人取得 公理 的基本原则
国犯 罪 预 防大 会批 准 。
三、 我国现阶段刑事被害人享有 的法定权利
19 96年 3月 1 7日修 订 的《 事 诉 讼 法》 立 在 刑事 诉 刑 确 讼 中被 害 人 作 为 当 事人 的诉 讼 地 位 , 保 障 其 被 害 人权 利 为
害人 。 这种广义上 的定义涵盖了所有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侵 害 的研究对象, 从而在整体上保护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 这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 由于现 但 实中, 自然人往往是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对象。 以, 所 在 本文 中我们使用狭 义的刑事被害人概念, 即刑事诉讼 中的 被害人 , 是指直接 被犯罪行 为侵害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财
【 作者简介】王欣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 察院公诉科 。 男,
・ 14 ・ 6
王欣 钢 : 强刑 事诉讼 被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研 究 加 3 害 人 有权 提 起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害 人 有 申请 回避 . 被 4被 后 , 安机 关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往 被 动 查 案 , 公 往 消极 侦 查 甚 至
当前 中 国所 存 在 的 问题 和 矛盾 进行 了重 新 的 审视 并 为社 会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过 程 。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 理 念 的 提 出 , 对
刑事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权保障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方,其权益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人权的保障,也关乎到刑事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而刑事被害人的诉权是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刑事被害人参与程度低、诉讼代理难度大、司法资源有限等等。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被害人诉权问题进行研究。
二、研究意义刑事被害人诉权是刑事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而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对于强化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尤其重要。
因此,深入研究刑事被害人诉权问题,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研究目标本课题旨在通过深化对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的研究,探索完善和优化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的途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增强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内容1.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2.我国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的存在问题;3.国际比较下的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4.我国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五、研究方法本课题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法规、司法案例和实际调研数据,深入剖析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六、研究预期结果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诉权问题的深入研究,本课题预期达到以下几个结果:1.全面梳理和分析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的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明确其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理念;2.深入发掘我国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结合国际经验提出改革建议;3.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完善和优化我国刑事被害人诉权制度,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北 京人 民警 察学 院学报 J un l f ej g P o l’ oieCo o ra i e pe sP l l oB i n c
Mar. 1 . 20 0
No. 2
【 法学 与法律 适用 】
刑事被害人 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一
、
行 为 侵 害 的 同 时 ,被 害 人 也 经历 了犯 罪 事 件 的全 过 程 ,了 解 犯罪 事 件 的真 相 。被 害人 的陈 述 ,对 于 查 明案 件 真实 情 况 具 有 重要 意 义 。很 多 国家把 被 害 人 的 陈 述列 为 证 人 证 言 ,要 求 被 害 人 以 证人 身 份 出 庭作 证 。第 四 ,被 害人 是 与诉 讼 结局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被 害 人 作 为合 法 权 益 遭 受 犯罪 行 为 侵 害 的 人 ,他 们 有 权 参 加 以惩 罚 犯 罪 、维 护公 共 秩 序 为 目的 的刑 事 诉 讼 活动 。在 诉 讼 中 ,被 害人 享 有 为 维护 和恢 复 自身 合法 权 益 所 必 需 的诉 讼 权 利 ,法 官应 当倾 听 其 对诉 讼 案 件 的处 理 意见 及 恢 复 自身权益 的请 求 ,以使案 件 的处理更 趋公 正 。 二 、被害人 在刑 事诉讼 中的权利 内容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以 来 ,虽 然 世 界 各 国 不 断 修 改刑 事 诉 讼 法 ,加 强 了对 被 害 人 诉讼 权 利 的保 障 ,但 由于 诉讼 制 度 的差 异 ,各 国有关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的规 定 差 异 较 大 。大 陆 法 系关 于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方 面 的 规 定 ,明 显 优 于 英 美 法 系 。 中 国 19 年 对 《 事 诉 讼 法 》的修 改 ,在有 关 被 害人 96 刑 诉 讼 地 位 和诉 讼 权 利 方 面 ,做 了 重 大 的改 进 ,体 现 了保 障被 害人 合 法 权 益 的立 法 思想 。纵 观 世 界 各 主 要 国家 的 《 事 诉 讼 法 》 ,被 害人 的诉 讼权 刑 利 主要有 : ( )告发 控诉 权 一 被 害 人 行 使告 发 或 控 诉 犯 罪 的权 利 , 目的在 于 引 发 刑 事诉 讼 程 序 。被 害人 在 受 到 犯 罪 行 为侵 害 后保 护 自 己的 合 法权 益 并 要 求 惩 罚犯 罪 ,是 被 害 人 一项 最 基 本 的权 利 。世 界 各 国基本 都 规 定 了被 害人 享 有 告 发 犯 罪 的权 利 ,但 对 被 害人 行 使 控 诉权 具 体 规 定却 有所 差别 。 大 陆法 系 国家 ,被 害人 告 发 或 控 诉犯 罪 的权 利保 障较 为 充 分 。在 法 国 和德 国 ,被 害人 可 以通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摘要]文章就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新旧刑事诉讼法变化以及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析。
此次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诉讼制度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意义。
[关键词]新旧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合法权益;变化;意义一、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很大。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修改内容达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一)政治背景近年来,民主化与法治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确定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强化了被害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
为了适当矫正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开辟了一条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道路。
(二)经济背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发展。
立法者一方面要正视由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谋求社会安定的同时,不得不对个体权利、竞争意识和平等要求给予必要的关注。
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会震荡、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诱发的道德危机,这些也都有赖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功能的正确发挥甚至强化。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行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实际状况,是衡量该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
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例及发展趋势,借鉴他们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在立法已经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必须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陈述权;法律援助;上诉权一、刑事被害人概念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缺陷(一)被害人没有最后陈述权为了确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据此, 被告人在合议庭判决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但作为对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对等的机会。
(二)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 即公诉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详细规定。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优化和改进。
其中之一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被害人是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既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93号、112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再到专门设立的“12309”举报热线和统一联系人制度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
比如,从被害人身份、收集和保护证据、听证、申诉和赔偿等方面来看,现行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本研究将着重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2)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要求和规定(3)国外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借鉴(4)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与建议2.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学术论著、法律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
(3)访谈调查法: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的方式,了解被害人对于权利保障的需求和意见。
三、预期结果和创新点预期结果:(1)全面了解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并从被害人身份、证据收集、听证、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2)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为其实践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创新点:(1)通过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证据保护、听证程序和赔偿制度等细节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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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陈为钢肖亮来源:《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内容摘要: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通过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维护被害人的经济权益,但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获得法律帮助权、诉讼代理人的介入时间及其阅卷权等关键性权利的限制和缺失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而且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倾斜,进一步造成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障失衡。
新刑诉法首创的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可能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经济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框架内的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加以解决。
关键词:新刑诉法 96刑诉法被害人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创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为此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还通过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设计来维护被害人的经济权益。
但从总体上看,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进一步造成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失衡,新刑诉法首创的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经济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拟从新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之处以及完善建议三个层面就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展开深入探讨。
一、新刑诉法关于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一)增加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96刑诉法)的基础上,更多地赋予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主要表现为:1.赋予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及相应的复议权96刑诉法确立了被害人对于参与案件办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法庭审理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还有权申请复议。
但上述规定只赋予被害人本人具有申请回避权和复议权,这意味着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行使上述权利。
为了使被害人更好地行使上述权利,新刑诉法增加规定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赋予被害人向检察院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96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否听取了意见是难以审查的,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为保障被害人的上述权利,新刑诉法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必须记录在案,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必须附卷。
3.赋予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相关诉讼权利根据96刑诉法确立的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还进一步赋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相关权利。
4.赋予诉讼代理人及时获得判决书的权利根据96刑诉法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宣告判决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及时收到判决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到其请求抗诉权等权利的行使。
为此,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一审判决书除送达被害人外,还必须同时送达诉讼代理人。
5.赋予诉讼代理人对司法机关阻碍其诉讼权利行使的申诉、控告权96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司法机关阻碍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情况,这对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为此,新刑诉法特别规定,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为保证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确立了一系列措施1.建立并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加害人相关资产的措施对犯罪人的涉案资产及时予以固定,以防止其转移资产,是保证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重要措施。
为此,96刑诉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但这一规定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并未涉及勘验、搜查的其他侦查活动中,往往也需要及时扣押涉案财物,二是扣押严格来说只是适用于可移动的动产,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房屋等不动产,就必须予以查封而非扣押。
新刑诉法第139条对此作出了完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查封、扣押。
96刑诉法第117条还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早已不限于存款、汇款,还可能包括债券、基金、股票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查询、冻结涉案人的相应资产,这一情况在涉及跨省查询和冻结时尤为严重。
为此,新刑诉法第142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增设了财产保全措施如前文所述,我国96刑诉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加害人相关资产的措施。
但是上述措施都有一个预设前提,就是相应资产必须是与案件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产与案件有关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除非有证据证实相应资产是被害人的被侵占财物,或是犯罪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物后转换形态获得的资产,或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否则就只能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资产,如果没有办法查明涉案资产的下落,犯罪人的所谓合法资产又无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就很难保证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
在财产型犯罪中,犯罪人原本就是以侵财为目的,在实施犯罪的同时,往往会以各种方式销毁犯罪痕迹,要证明犯罪人的相关资产就是涉案资产,面临很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如果经查明在客观上有条件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相关资产是犯罪人正当所得的合法财产,但其非法侵占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挥霍或转移,此时若对其合法财产部分不能采取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同样会不利于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
为此,新刑诉法第100条规定,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这一规定首次将民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借用到刑事诉讼领域。
这意味着,财产刑犯罪中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与案件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其他财产也能予以查扣和冻结,从而尽可能保证经济赔偿的实现。
3.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等原因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该如何处理其涉案财产,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权益也极易受到损害。
为此,新刑诉法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在逃匿后经通缉一年仍不能到案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除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三)通过刑事和解程序确立了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协议赔偿的原则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普遍出现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直接签订经济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对加害人予以谅解,检察机关据此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或是在起诉后提出从轻处罚建议的做法。
新刑诉法首次将上述做法吸收进来,单独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型犯罪被害人可以与加害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直接达成经济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决定不起诉或者在起诉后向法院作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二、新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1.仍未明确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是否都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96刑诉法的规定,只要是有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却将物质损失限制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以及涉案财物本身受到毁损所产生的物质损失,前者仅仅限于暴力犯罪,而后者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极少数罪名。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财产型犯罪的被害人被剥夺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直接违反了96刑诉法的规定。
事实上,正是为了克服这种明显的违法嫌疑,在此次新刑诉法修订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刑诉法中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由“因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修改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以图为司法解释的相关限制作合法化的背书,但这一意见在新刑诉法的定稿中并未予以采纳。
〔1 〕而另一方面,新刑诉法也不愿意直接否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采取了回避问题的立场,仍旧沿用了96刑诉法的相关表述。
新刑诉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参考》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2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事实上被剥夺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局面并未改变。
2.被害人仍然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前文所述,新刑诉法仍然沿用了96刑诉法的规定,明确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的经济赔偿范围远小于民事侵权行为中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即便被害人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其赔偿范围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型犯罪中的被害人来说,追缴返还和责令退赃的范围同样也仅限于物质损失。
(二)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方面具有明显不足1.新刑诉法造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失衡为体现保护人权的宗旨,新刑诉法大幅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其中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首次确立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机制。
但是,新刑诉法却没有同样建立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财产型犯罪中的个体被害人,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拮据的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占财物之后,经济陷于困境,根本没有能力聘请诉讼代理人,其自身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其相关诉讼权利完全不了解,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对其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