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诽谤案6
灵宝诽谤案2

网络诽谤,勿让公民以孤立的个体面对不公每一个个案的暴露,都可以引出连串的类似个案。
一个“躲猫猫事件”,后面跟着很多个公民死于拘禁场所的离奇故事;现在,这种情形正在“网络诽谤”主题上再度表现出来。
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后,我们又读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吴保全诽谤案、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的报道,还会有多少已经发生的诽谤案会被发掘,以后又会有多少诽谤案发生呢?啊,谁知道。
在王帅诽谤案之前,吴保全已经被关押了一年,邓永固被拘禁已有半年。
这都是悄无声息的。
悄无声息,意味着缰绳收紧的行为正在暗暗发生,也意味着网上发帖只要不是无懈可击就要承担诽谤治罪之后果正在被接受为“正常”。
悄无声息,也意味着权力者在收拾诽谤者之余,并没有去主动声张,这是基于对公民反应的一种预判,基于对违法治罪行为的自感理亏。
然而,这种理亏在治罪过程中仍然显示为“依法处理”。
如果事件得以公开化,便将形成社会舆论,在这个场域中,社会将形成对违法治罪的舆论合围。
但事件是悄无声息的,每个被治罪的人都是被分割开来的,在这种分割状态下,个人被孤立了,违法治罪的力量因为集中兵力而胆气豪壮了。
而且在集中兵力的情况下,每个参与治罪的人,都只以专业分工而参与把无辜者送进拘禁场所的部分工作,每一个部分工作都显示为“服从命令”,从而违法者的责任及良心不安都得以减轻。
在这条流水线上,没有人会对制造痛苦有过重的自我责备,有的人或许根本就没有自我责备的意识。
比起河南灵宝王帅帖案、济南红钻帝国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等等被公开的言论案件来,吴保全和邓永固的命运要不幸得多。
无论是因为当事人未曾寻求报道,还是媒体放弃了报道,或者权力成功地隔离了媒体与被治罪者的联系,一个人作为未被关注的个体而落入权力的指掌,都会处在遭遇不公的阴影之中。
一个波兰导演几十年前就已经发现,当镜头出现在法庭里时,被无端治罪的人可以获得相对轻一些的审判结果。
镜头的出现,提醒着“你正在被记录”、“你将被传播”、“你将面对大众”,乃至“你将成为历史”。
灵宝诽谤案10

诽谤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权王帅是幸运的。
同样在网上发帖、同样是揭露非法征地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为同样的“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理由,同样被跨省抓捕,已经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妻离女散,而且还将继续在监狱里度过1年时光。
我不知道中国到底还有多少个吴保全,但是我怀疑,如果没有上级党政机关的高调介入,灵宝官方对王帅“诽谤案”的处理恐怕是另一番结果。
4月10日,“灵宝市信息中心”在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发布《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
文章称,王帅在多个网站发布《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等帖子,歪曲事实真相,损害灵宝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导致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受到众多电话质问或谩骂;抓捕王帅符合《刑法》第246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与他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中国青年报》文章的副标题“一青年举报家乡非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的说法严重失实,“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已经有不少评论文章指出,诽谤罪的受害人不应该包括政府(广义,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下同),因为检举、批评政府不符合事实而受诽谤罪的追诉不利于鼓励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三十五条)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第四十一条)。
这个理由其实只有跟另一个理由结合起来才足够有力,就是政府拥有足够的手段及时发现对政府的诽谤并公开辟谣,而普通个人很少有这种能力。
政府的这一能力使得追究个人诽谤政府的刑事没有必要,不值得为此付出阻遏个人批评政府的代价。
灵宝官方可以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予以澄清,为什么就不能对王帅的帖子用同样的手段澄清事实真相呢?可以看出,王帅发帖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引起舆论和上级政府对灵宝“非法征地”的重视,但他的帖子本身并不是在举报“非法征地”,而是在指控灵宝政府拿了财政拨款不抗旱。
如果可以举证王帅犯了诽谤罪,那么《中国青年报》岂不是同样犯了诽谤罪,而且后果更严重?灵宝官方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可以澄清,为什么对于后果轻得多的王帅网络发帖诽谤不惜千里追寻跨省抓捕呢?这不是浪费公款并且欺侮弱小吗?从法律技术上还可以用更简单的方法证明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者。
人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 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 为题在 网上发帖, 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该帖被各媒体大量转载
和跟进 ,月 6日, 3 王帅 被灵 宝警 方 以涉嫌诽 谤罪为 由抓 回 河南。3 1 月 3日, 了 8 关 天的王帅被取保候审 。教师在 向学 生介绍该案 的情 节后 , 以设计 如下 讨论题 目:1 在该 事 可 ()
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将调研报告、 图片、 采访录音和视频 以
适 当的方式展现出来 , 阐述 自己观点和与 同学讨论 交流 作为
的基础。
制度, 也可以使学生在比较分析中激发起对我国人权状况和
人权法律建设 的思考 。 2 讨论题 目的设计 .
在案例研究 中教师应将讨 论 的焦点集 中在 两个或三个 主要问题上 , 学生需要运用 自己所学的人权知识 和技 能进行 法律推理 , 出相关 的人权标准或人权规则 。教师在 向学生 找 布置讨论题 目时 , 当做到清晰 、 应 明确 , 切忌使用模糊不清 的 语言。讨论题 目一方 面要 紧扣案例 内容 , 另一方面要能引起 学生对相关 问题 的进一步 思考 。以我国 20 0 9年发生 的“ 王
可供参考的国外人权案例 是非常 丰富 的。如在讲解 言论 自 由时 , 以引入美 国的“ 可 纽约时报案 ” 焚烧 国旗案 ”在讲 和“ ; 解 生命 权时 , 以引入 “ 伊案 ” 在讲解 住房 权时 , 可 罗 ; 可以引 入南非的“ 格鲁特 布姆 案” 和印度 的“ 泰利 思等诉孟买 市政 府 案”在讲解平等权时 , ; 可以引入美 国的“ 布朗案” 德国的 、 “ 政党选举案 ”加拿大 的“ rn 案 ” Edde 。只要 、 Vi d 和“ l i 案” e rg 选 取得 当 , 这些案例 既可以使 学生 了解 国外人权保护的相关
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

案例: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贴“诽谤”政府遭“跨省追捕”事件2009年2月12日,河南青年王帅在网上发了一篇《灵宝老农抗旱绝招》的帖子,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当地农民利益的问题。
3月6日灵宝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远赴上海“跨省追捕”将其拘捕,在上海河灵宝看守所,王帅被关押了8天,罪名是“诽谤”。
直到其家人答应当地政府要求,砍掉自家地里的果树,他才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获释,理由是“证据不足”。
但是,他又被要求“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给当地警方。
4月8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以《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为题报道了河南灵宝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王帅一案,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网民的批评纷至沓来。
在媒体介入后,“灵宝帖案”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在网上道歉、灵宝市公安局撤案并赴上海向王帅道歉,给予其783.93元的国家赔偿暂告一段落。
在许多网友眼里俨然英雄人物的王帅在后来的求职中接连碰壁,以致在接受采访时说,维权成本太高,今后再也不想反映问题了。
这起责任事故发生后,以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很明显,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那么“诽谤政府”之罪又从何来?(2)地方政府和地方国土部门为什么一直不表态?有人说“征地的事情不能全怪地方国土部门,地方政府让你把这块地征下来你就得征下来,否则换局长。
国家国土局查下来也是处罚地方国土部门,只能敲碎牙齿自己咽下去。
”是不是这样?如果是的话,怎样改变这种局面?(3)“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曾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绝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保证这种“慎用”?(4)当维权人士受到打压,公众却以旁观者身份置身其外,这个社会是不是走向集体犬儒化?对于王帅所遭遇的一切,人们应不应该反思是否愧对了王帅?一、案例始末为了解答上述疑问,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次事件的详细过程。
保障公民批评权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

1 6日, 河南省副省长、 公安厅厅长秦玉海, 灵宝市委市政府通过媒体 向王帅赔礼道歉。 灵宝事件” “ 虽然落幕 ,
但是政 府该 怎样 面对公 民的批评 , 何终结 “ 如 因言获 罪” 象却 成 为表达 通 畅 时代 的 一个 公共 议 题。 现 “ 宝事件” 容 易让人 记起 “ 灵 很 彭水诗 案” 0 6年 9月 , 。20 重庆 市 彭水 县教 委借调 干部 秦 中飞 因一则 针砭 时弊 的短 信诗词 , 以涉嫌 诽谤 为 由刑拘 , 而被逮 捕 。也 是在 舆 论 的关 注 下 , 中飞遭 关押 2 被 继 秦 9天后被 “ 取 保候 审” 。该 案 随后被 认定 为 错案 , 中飞获得 国家赔 偿 。 秦 从“ 彭水 诗案 ” “ 宝事件 ”再 加上 类似 “ 到 灵 , 诽谤 领 导案 ” 有 的地 方 明明是违 背 国家 法令 , 容 不 下 民众 , 却 的批评 , 压制 公 民的批评 , 至滥用警 力对公 民采取 强 制措 施 。从 官方 对“ 宝事件 ” 甚 灵 的处理 得 知 , 上级 政府 只批准 灵 宝 市建设 用 地 37亩 , 灵 宝实 际清理 土 地 70亩 , 中 4 3亩 土 地 属未 批 先 占、 偿 不 到位 , 2 但 8 其 5 补 老
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 , 还得从常识说起。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 员 , 有提 出批评 和建 议 的权利 。
不言而喻,批评政府” “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宪法至上, 民为大。对待公民的批评是法治的试 人
“网上发帖遭跨省追捕事件”拷问诽谤罪

2 0 下 半 年一 天 , 帅 和 父 亲 闲 0 8年 王 王帅 说 赔偿 不 合 理 ,但 父 亲说 ‘ ‘ 诽谤 政府 ” 拘八 日 涉嫌 被 聊, 听父 亲说 政 府要 征 地 了。 王帅 问 这是 政 府 的事情 , 没有 办 法 。那 时 , 20 0 9年 2月 1 日,王 帅 迫 于 2 怎么给农 民赔偿 ,父亲说除了果树 王 帅绝 对 是个 热血 青 年 ,觉 得 天下 无 奈 和 义 愤 , 天 涯 论 坛 发 出 “ 在 河 按 棵赔 , 还有 小 麦 , 接下 来 是 每年 赔 总有说 理 的地 方 。 于是 , 就打 电话 南 灵 宝 老农 的抗 旱 绝 招 ” 的帖 子 。 他 10 块 钱 。 00 向河 南 省 国土厅 、 门峡 国 土局 、 三 灵 帖子 图文 并 茂 , 全 国抗 旱 拯 救 农 用 原来 ,0 8年 5月 2 20 8日 , 当地 宝市国土局举报。 但一直没有结果 , 田 的情 景 , 老 家 灵 宝 的 庄 稼 地 里 和
政 府 以建 设 五帝 工 业 聚 集 区为 名 , 事情 像皮 球一 样 被踢来 踢 去 。 羊 吃小 麦 的场 景 进 行 对 比 , 来 影 用 “ ” 了大 王镇 农 地 2 租 用 8平 方 公里 , 20 0 9年 1月 ,王 帅 过 年 回家 , 射 当 地 政 府 试 图用 10 2 0元 一 亩 一
当地警方 以“ 涉嫌诽谤 ” 政府 为名 , 将其拘 留 8天 , 后被取保候 审。他 想不 通 , 一篇没指名道姓 的帖子怎 么就 算诽
新加坡鞭刑刻骨铭心

LI LUN YU DANGDAI2009年第06期(总第295期)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也获得国家赔偿。
与此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
4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披露,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拘押整整1年,罪名也是诽谤罪。
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可见,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
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这些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们一点教训罢了,诽谤罪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另一个。
王帅是幸运的,但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
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地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 ̄2010年)》中说,要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
钱穆也曾“出书难”王国华在4月17日的《羊城晚报》上撰文指出:1931年初,任教于燕京大学的钱穆完成了自己的代表作《先秦诸子系年》。
顾颉刚认为这是一部很好的作品,遂推荐给清华大学编辑的“清华丛书”。
当时审查该书的陈寅恪后来告诉别人:王国维以后,再也没见过此等作品了;另一位审查者冯友兰则认为,此书应该改变体裁,以方便读者阅读。
自然,钱穆不会去“改变体裁”,审查未获通过。
后来,钱穆将此书交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到台湾后,孔孟学会邀钱穆写孔子和孟子的传记。
钱穆先写成《孔子传》。
孔孟学会评议会读完以后,认为其中若干说法不同于主流意见,应该改正。
张娟娟、灵宝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娟娟、灵宝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豫12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博崔传军李黎【审理法官】王博崔传军李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娟娟;灵宝市公安局【当事人】张娟娟灵宝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娟娟【当事人-公司】灵宝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娟娟【被告】灵宝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灵宝市公安局委托刘凯旋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调取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灵宝市公安局委托刘凯旋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案中,灵宝市公安局委托灵宝市公安局豫灵派出所副所长刘凯旋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内容,上诉人张娟娟一审提交的证据和被上诉人灵宝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均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张娟娟和灵宝市公安局均对对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故张娟娟上诉称其未看到灵宝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及一审法院未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与张娟娟本人一审签名确认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不符,张娟娟据此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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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们”的诽谤罪根源何在?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
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
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判刑1年,罪名正是“诽谤”。
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
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尽管“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等,均以被推定为“诽谤者”的公民恢复清白而告终。
但伴随着舆论大哗之后民权胜利又实在是脆弱得紧。
一应地方官员的毫发无损更是对此类以言究责行为的激励。
以全国之大,媒体、舆论又能关注多少个“王帅案”?在网民一次次的审丑疲劳之后,可还有激情一次又一次地再度投入到声讨公权滥用的行列?在此尴尬的现实之下,“诽谤政府案”频频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回头再看“吴保全案”:同是网上发帖,同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也同样是“诽谤”。
与“灵宝王帅案”顺应民意的收案相比,没有舆论关注的吴保全至今仍身陷囹圄,无比孤独。
可我们还能做些什么?继续在时评中引法论据,向一应官员普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政府不能成为被诽谤的主题)还真以为这些地方官员都是些法盲?不,他们都是法精。
他们不但懂得法律成本上的“诽谤罪”,更懂得潜规则里的“以法治民”。
所谓刑法,在这些地方官员眼中,不过是个工具,一个“刀把子”而已。
就算立法机关在舆论的苦苦相逼下,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并禁止对此罪的一切侦查与公诉行为,公民的批评权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么?可知“诽谤罪”不好用了,还有“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罪”。
再不行,一个灰牢化的“上访学习班”也足以搞定某个网民。
我曾经坚定地认为,对一个法律事件,应该在司法的场域内,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
可惜,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和“灵宝帖案”中,解决的路径都沿袭着从媒体介入造成舆论高压之后,再以更高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终结。
即便有司法的参与,也是在地方权力的直接指挥或授意之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形式而已。
以“灵宝帖案”为例,我倒是很为那些被处分的警察们抱不平。
这样的一种跨省抓捕,这样的执法违法,没有在当地手持更高权柄者的直接指令、授意或者暗示,公安局长和网警大队的几个小警察就敢“果断决定”,持“诽谤罪”这一令箭跨省抓人了?而就算这样的究责有“舍车保帅”的明显嫌疑,法律又能拿幕后的隐身人怎么着?那个处分书中居然还写着某某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
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坊间总把监狱称为”犯罪学校“。
那些服刑犯,可不都是”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案发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法院”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么?
要为“灵宝帖案”中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并不困难。
问题在于公众欠缺一些手段,让那些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官员也进入究责机制之中。
从“彭水词案”到“稷山文案”,从“孟州书案”到“灵宝帖案”,这些言论之讼无一不引发舆论一边倒的谴责,但舆论于事件的直接功能不过是促进了“救人”,而远未实现“究责”。
处于风暴中心的当权者,在舆论风暴过后基本毫发无损。
地方官员们从“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个案中所学会的,也许并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循,而是对媒体的掌控、对网络的警惕以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
“吴保全案”中,刑诉法上明文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因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被轻易架空。
如此公然戏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