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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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商业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法律和法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一些重要法律和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是指导和规范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的法律。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非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文件中的电子签名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合法性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法律。

其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同有效性、网络交易的货物质量和服务质量、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数据交换法》电子数据交换法是规范电子数据交换行为的法律。

根据该法,电子数据交换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和法律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规1.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核心环节。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争议解决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要求、信息公示要求、交易规则制定要求等,以保障平台内交易的公平、诚信和可靠性。

2.网络广告管理规定网络广告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包括《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邮件广告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网络广告的发布要求、禁止事项、虚假违法广告处理办法等,以保证网络广告的信息真实、合法和准确。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1.《关于签署《关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贸易协定》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旨在加强各国在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石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浅谈。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和登记管理;2.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规定;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5.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 法律适用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问题成为难题。

如何解决跨境纠纷、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仍然面临虚假宣传、欺诈交易等问题。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我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建设跨境电商法律框架。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的法律框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秩序。

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范围、电子合同、电子支付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基本规则、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规则、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规则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电子商务活动则包括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信息发布等。

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应被承认和保护。

电子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合同形式则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达成。

四、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信用卡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形式。

根据《电子支付条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支付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电子数据交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信息交换需要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我国《电子数据交换法》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保障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安全和可靠。

六、电子商务法的监管与保护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保护。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打击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如通过互联网仲裁、电子商务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电子商务法的挑战与展望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网络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我国法律范本中的电子商务法规

我国法律范本中的电子商务法规

我国法律范本中的电子商务法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迅猛,成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法律范本中涵盖了多项电子商务法规。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范本中的电子商务法规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电子商务基本法规1. 电子签名法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签名的运用为交易方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完整性提供了便利。

2.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法》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这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合同上的保障,为网上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信息网络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信息网络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规1. 网络著作权保护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法》规定了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保护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保护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对于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2. 商标法商标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涉及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形象塑造和品牌价值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权益的保护途径,保护了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电子支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1. 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法》明确了电子支付的法律地位、合同效力等相关规定,维护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便利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

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保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和依赖。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进行商品、服务、信息的交换、支付和相关活动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网络交易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诈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行使退货、退款、维修、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细则。

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遵守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五、广告法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商品宣传和广告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要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_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_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_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 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1. 背景介绍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立法。

本文将从不同观点的角度,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进行分析和讨论。

2. 说法一: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有人认为,中国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以及虚假广告的误导消费者。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电子商务法规,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 说法二: 引入行业自律机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了政府的监管,行业应该自发建立起相应的自律机制。

一些行业组织可以协调行业内企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促使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规范化发展。

4. 说法三: 鼓励创新发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鼓励创新发展。

在法律层面上,要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创新的壁垒,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5. 说法四: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一些人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着重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贸易的顺利进行,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的地理和法律障碍,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走向世界,提升国际竞争力。

6. 说法五: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最后,有人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数据被收集和处理,保护数据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和存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监管,提升用户信任度。

7. 总结通过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观点进行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声音都凸显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监管、行业自律、鼓励创新、促进跨境发展以及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都是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考虑的因素。

电子商务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介绍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定,重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合同法律地位、电子支付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比如,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这些权益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且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售后服务等信息。

二、网络交易合同法律地位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是网络交易,因此,网络交易合同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电子合同享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电子合同的缔约过程存在一定的独特性,比如双方当事人没有面对面的交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要件、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一些国家,电子合同的制定过程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现金支付。

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电子支付活动涉及到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定。

比如,中国的《支付机构特别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安全保障措施和业务范围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反洗钱措施,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进行非法活动。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数字内容领域,盗版、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数字版权管理》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概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问题。

为了维护网络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法律和法规,并对其内容进行简单的解析。

1.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是一项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有效性和法律效果等内容。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所附在电子数据上的数据,用于识别签署人并表明签署人对电子数据的认可。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等效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在合同签署和其他法律文件上的有效性不得被否认,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2.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在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方式号码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并且必须在合法、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被非法使用。

3. 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法是为了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并保护支付参与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货币交换和支付的行为,如网银转账、支付等。

电子支付法明确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要求。

根据电子支付法的规定,电子支付必须经过参与者的同意,并且支付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支付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网络交易法网络交易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网络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网络交易法规定了网络交易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标准,包括交易平台的责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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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都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在这方面,我国也毫不例外,2000年前后围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起伏变幻足以充分说明这一切。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

所以,及时制定我国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不仅会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使我们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现代化的伟大构想更早实现。

然而,实践中我们看到,关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者和学术界还存在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看法,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的电子商务立法难以推进或缺乏统一的原则。

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这一类新兴的、跨学科的、动态的法律问题,在认识与研究上,在解决办法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都是非常正常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新经济的大好时机稍纵即逝,如果我们要完全等把所有的问题都研究透了,所有的意见都统一了再去立法,恐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所以,相关的立法必须尽量跟上产业与市场的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及时的研究、深入的探讨、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最大限度的共识和高效的行动都必不可少。

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如果大部分立法者和管理者就其中的关键原则问题没有基本的共识,电子商务立法将是无法进行的。

而我们注意到,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一、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首先,去年或更早的时候,我国电子商务的基本环境是,电子商务模式还不够成熟,人们对于其能否生存下去、能否盈利等都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很多商务模式还停留在概念的层次,对于其能否深入下去、能否与行业结合人们也都没有十分的把握,并且对电子商务的自身规律、范围、作用等也还没有完全了解,显然,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还是十分准确和必要的。

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到了今天,网民数字已不断翻番,各个行业与电子商务的结合也达到相当的程度,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模式、经营模式和资本运作模式都已相当成熟,经不起风浪考验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差不多倒掉了,能坚持下来的,在资金和商业模式一般都有自己存在空间和一定的优势。

各管理部门在认识和掌握电子商务上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因此,这个时候,再守着时机不成熟说就显得有点过时。

其次,人们习惯于把电子商务立法与普通立法的过程相比,例如立一部《婚姻法》、《合同法》等都需要最少三、五年以上的时间去调研、反馈、研讨,这种立法的程序对于民法中这些相对比较稳定的法律关系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是否非要完全按这一程序和周期来进行,我们认为,值得探讨。

因为电子商务的调解对象和合同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内容、法律关系之间的变化和发展、发展的周期等,都和传统的法律关系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所以我们在议论或操作电子商务立法的时候,不能完全依照已有的模式,必须用变革的思维方式和崭新的眼光去看待、解决这个问题。

或者说,需要从另一个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立法。

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可以说是电子商务领域最早的、最广泛的立法,而该《示范法》出台时,其结构与一般的法律或条约有着很大的不同,就是因为制定者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采用了独特的体例结构。

比如,《示范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在总则里,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效力都做了具体的认定和规定,而在分则里,只有一章的内容,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而且条款也很少,只有寥寥几条,感觉是象没有写完。

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文件,及时地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基本的原则。

如果没有这个蓝本,恐怕以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很难开展,或者会因在相关原则问题上出入太大而使电子商务难以发展,也就很难产生98年后电子商务空前繁荣的局面。

其中我们需要借鉴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初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并没有受到已有立法模式框架的约束,也没有过分强调时机的不成熟,而是采取了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使用不同的立法方式和法律框架的做法,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基本是和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相适应的。

所以,我们不妨可以尝试先出台一部分法律,然后再不断的完善的做法。

比如,如果说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十章的内容,而可能我们现在只能写好其中的两章,像电子签名什么的,就可以先出台这部分内容。

因为即使我们将十章的内容全部考虑清楚了,也会因为电子商务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不断发展等原因致使在我们出台的时候,可能真正的内容已经需要有十五章了。

也就是说,这样的矛盾在这样的领域可能是始终存在的,不是靠等待能够解决的。

二、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市场自身调节说大部分人认为电子商务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市场化程度要求很高,许多规则都是由企业和消费者自己制定和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干预就显得没有必要,甚至只能为电子商务带来枷锁和负担,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也就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市场自身调节说产生的基础。

然而,仅仅靠市场自身调节就可以了吗?我们也承认电子商务确实是一种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事物,有一些规律是自下而上产生的,逐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不能完全靠国家强制力贯彻。

但是,首先,市场毕竟不可能完全实现自身调节,就像市场经济同样少不了政府的调节作用一样,同样,电子商务在许多方面也必须需要政府的参与。

如果政府的管制能够在出发点、力度、方式等方面把握好,处理好一些关系,并在方式上能够做到确实与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同时做到管理的透明、高效、一致的话,我们认为就不仅不应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障碍,反而会有相当的促进和协调作用。

其次,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尚存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企未分开、市场信用制度没有建立、网络法制建设刚起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管理还没有完全理顺等诸多弊病,所以,在目前及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的管理和干预恐怕还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人们在谈到对于电子商务的政府管理时,总爱谈到美国政府尽量不管的成功例子,但我们认为,在这方面,还得综合对待,美国的不管是以其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信用机制、判例法和完善的两级立法体系、产品邮购的发达程度以及启发、自主式教育等为基础的,与我国的情况差距甚远,还有,美国的不管是以只要想管就能一管到底的发达的管理机制为基础的,其中的功底,不是我们简单模仿不管就能学得到的。

那么,究竟哪些方面需要政府的参与或是市场自身所无法调节达的呢?我们认为,至少包括,其一,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则和法律上的认可与衔接需要政府做工作。

目前,反映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就是急需解决的三大问题数字签名的效力、认证机构的效力及运作的法律许可、电子支付及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规则,并且也是市场自身所无法调节的。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已经出台的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看到,无论是美国、日本等的《数字签名法》、《电子商务法》,还是香港特区的《电子交易条例》,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这几个方面的。

可以说,这些是电子商务立法最重要的环节。

数字签名有没有效力、在法律上能不能得到认可,一个企业或组织是永远无法得出结论的。

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它们进行认可,同时和已有的法律相衔接,才能使数字签名具备真正的效力,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根基得到保证。

其二,市场本身是由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组成的,而政府立法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保护也是市场本身所无法实现的。

因为市场和企业追求的是效率,对公平是很难兼顾的,实现公平的责任就需要由政府来承担。

而通过立法或行政管理,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市场环境的公正,具体到电子商务领域,目前急需保护的就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权。

只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电子商务才可以均衡和持续地发展。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已有法律涵盖说对于已有法律涵盖说,是一些人认为,现有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律、《公司法》《合同法》等在不做修改或略做修改之后就可以完全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探讨电子商务立法。

关于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一方面,有些法律确实已经涵盖了电子商务的一些问题,如果对所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都要重新立法,显然是不必要和不经济的,甚至会对已有的法律体系造成破坏,负面效应会很大。

而另一方面。

我们也必须承认,现有法律毕竟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无论是在交易方式、经营方式、交易参与者等一系列环节,还是在支付、配送、合同的签定等方面都和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

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

尤其是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就有重新立法的必要。

比如,象我们上面提到的数字签名的效力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认可等,都是无法通过简单的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达到目的的。

还有,网络上产生的一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现有法律范畴不完全不同,如域名问题等,也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域名应该属于无形资产的概念,但还不能完全归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它和商标不完全相同,和企业名称也不完全相同,域名的形式、权利的取得、争议的方面等,都存在着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的地方,很难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涵盖。

到去年年底,我国在下注册的域名已经有12万个,还有很多的一级域名以及一些新的域名体系。

但目前我国已有的域名管理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上,虽然在域名的调整和规范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法律相比,效力要低一个层次,因此在域名的使用或纠纷的裁判程中,就产生了很多具体的问题。

还有,在谈到对这一说法的看法时,我们认为,有一点十分关键,那就是我们对电子商务的未来究竟持何种态度的问题。

因为如果电子商务确实好景不长,它就不会对现实社会带来多大的改变。

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大,这里我们只想简单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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