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
我国的政府对于政府官员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一旦政府官员做出来违法的事情,是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这里就涉及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了,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一、签发方式行政公文签发是指行政机关将公文上的文字、图表等内容确认并盖章、签字的过程。
行政公文的签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手签: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自签署,通常用于重要的行政公文,如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
2. 电子签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等电子手段进行签名,确保签发的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章盖章:行政机关通常都有自己的公章,公章的盖章是行政公文签发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盖章可以确认行政机关的真实身份。
4. 部门联合签发: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公文可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签发,以确保各个部门的意见都被充分考虑。
二、送达方式行政公文送达是指将已签发的行政公文送达给相应的对象,使其知悉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文发送给收件人,这是一种常见且安全可靠的送达方式。
2. 快递送达:如果公文的内容较为重要,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使用快递公司进行送达,确保公文安全且及时送达。
3. 专人送达:对于一些重要公文,行政机关可以派人亲自送达,以确保收件人能够及时收到公文并对其进行确认。
4. 电子邮件送达: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方便快捷且节省成本。
5. 公示送达: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的方式进行送达,以确保公文的广泛知悉。
不同的行政公文可能适用不同的签发和送达方式,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公文的有效签发和送达。
同时,行政机关在签发和送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效力和公文的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在签发和送达过程中需谨慎操作,确保公文的正当性和可信度。
总结:行政公文的签发方式包括手签、电子签名、公章盖章和部门联合签发等方式;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快递送达、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和公示送达等方式。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要点导读:1.国家机关公文必须使用EMS邮寄。
2.一般法律文书、法律证据可以使用其他民营快递公司,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送达义务人。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是,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法律文书。
很多人有疑问:法律文书可以用其他民营快递邮寄吗?如果义务人拒收怎么办?怎样邮寄才能保障权益?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观点:观点一:只有邮政公司寄送的信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他民营快递公司的信件寄送可能产生效力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贾友宝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案号:(2016)鲁02行初273号该案中,贾某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定,故向贾某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
法院认为:首先,该案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曾向贾某送达过延期通知书,因此虽然区政府在延期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但仍然存在程序违法;其次,《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故区政府用顺丰快递寄送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综上两点,法院确认该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法。
观点二: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案情: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称,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采用邮寄方式催收债权,依法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一、送达的法定形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
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黄璞琳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4,2019 General No.103,Vol.182019年第4期第18卷(总第103期)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曾文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3款新增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内容,这契合了电子政务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
因该条款规定内容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公安机关采取电子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受送达人的同意是电子送达必备的主观要件,在此基础上,电子送达可以成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优先的文书送达方式。
但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特别保障,并非所有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另外,电话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例外方式应当谨慎采取。
我国电子送达的成功采用到达主义标准,这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固定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的日渐普遍,也对公安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电话送达【中图分类号J DF793.7【文献标识码】A文书送达是公安行政执法办案中极其重要的事项,其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更具有实体意义,即通过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方能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许多行政行为的生效只有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受领方能生效。
相比较授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如无决定文书的送达,则不能生效;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送达给被处罚人后,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执法中的文书送达,还是行政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均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
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文章编号]1671-5101(2019)04-0053-0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而且应当是“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特定目的和效力的书面文件,用于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将相关行政文书公示给公众或向特定对象送达的方式。
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与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文书的性质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原则、具体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公示和送达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公众对行政事务的了解和参与。
2. 便捷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最快速、最便捷地将行政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要求。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确保当事人平等权益的方式进行公示和送达,避免偏袒或歧视。
4. 法律合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二、公示方式的选择行政机关在公示行政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张贴公告: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制作成公告,张贴在行政机关的公示栏、公共场所或者相关单位的公告栏上,以便公众查阅。
2. 报纸刊登: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将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报纸上,以便公众广泛了解。
3. 电子公告: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媒体发布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方便公众在线查阅。
4. 个别通知:对于特定的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发出个别通知,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了解。
三、送达方式的选择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将行政文书邮寄给当事人,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传真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传真机将行政文书传真给当事人,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规范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并遵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送达方式的选择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书面送达、传真送达、快递送达和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要求。
1. 书面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即通过邮寄、专人递送等方式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在选择邮寄方式时,应选择快递或挂号邮寄,以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及时性。
2. 传真送达: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传真方式接收行政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输给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确保传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快递送达:这是一种速度较快、安全性较高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快递公司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以确保及时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4. 电子邮件发送:在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当事人。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但需要确保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送达程序的规定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1. 送达时间: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送达,尽量避免拖延送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送达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 送达地点: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营业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送达指定地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指定地点进行送达。
3.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变更了接收方式时,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4. 送达证明:为了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证明送达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保留送达的具体证据,例如邮寄回执、传真确认单、快递签收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
三、送达的效力和效果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即在送达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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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
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
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
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