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规章制度(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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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依法履行法律职能、保障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法务部内部管理原则上遵循依法、公正、人文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法务部设有领导机构、办公室和业务部门。

第五条领导机构由部长(厅长)带领副部长(副厅长)组成,负责统一决策,领导部门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组织会议,管理文书资料,安排日常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设多个科室,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法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研究、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等环节。

第九条案件受理环节负责接收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并进行初步评估、分类和分派。

第十条调查研究环节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研究分析,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环节负责解答各方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和意见。

第十二条法律文书起草环节负责起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法务部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依法处理和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评价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反馈机制,及时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改进。

第六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纪律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务部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内部腐败、渎职和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法务部规章制度(4篇)

法务部规章制度(4篇)

法务部规章制度《法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的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依法组织和协调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维护国家法律权益,推进法治建设。

第三条法务部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法务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反对腐败行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章法务部职责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 组织起草、审核和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文书;2. 提出法律政策建议,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审议和修订过程;3. 负责政府间法律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谈判和处理;4.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培训,维护法律权益;5.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性;6. 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单位的法律纠纷和信访问题;7. 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务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法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1. 领导研究决策环节:法务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事务进行研究分析,形成决策意见,并向上级机关报告;2. 法律文书起草环节:法务部要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组织起草、审核和修订各类法律文书;3. 法律咨询服务环节:法务部要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培训;4. 执法检查监督环节:法务部要参与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性;5. 法律纠纷解决环节:法务部要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单位的法律纠纷和信访问题;6. 工作总结评估环节:法务部要定期总结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法务部的人员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和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法务部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选拔、任用、培训和考核工作,激励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原则(一)以风险防范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审慎的原则,提示风险,对可能危及公司经营安全、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活动及时报告。

(三)专业化原则,立足于专业分析,独立做出法律判断和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公司法务监察岗为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法务监察岗负责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二)负责拟制法律文件、标准合同文本。

(三)负责为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及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四)参与经营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五)参与各部门合同的草拟、修订与审核工作。

(六)负责审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合法。

(七)负责外聘律师的聘请与对接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务信息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法律风险体系评估。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要求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涉及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法务人员根据提供的说明及资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需要法务人员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事宜包括:(一)土地转让、出让,股权转让等合同。

(二)遗留问题处理协议。

(三)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五)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等其它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文件,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谈判的事项,涉及部门在谈判前五个工作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

法务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法务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法务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司法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机密。

第三条公司法务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素养。

第五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管理,听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勤勉工作,不得懈怠怠,不得私放公司时间。

第七条公司法务人员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避免和他人发生纠纷。

第八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二部分:法务人员的职责第九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及时准确地为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制定公司法律服务工作计划,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参与公司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参与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公司的法律诉讼、仲裁等事务,并与公司律师团队协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接受组织安排的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合规等部门工作,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三部分:法务人员的义务第十七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公司重要信息。

法务规章制度

法务规章制度

法务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务管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法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司法务管理的原则是:全面覆盖、权责明确、流程规范、实时监控、持续改进。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务管理工作。

法务部为公司法务管理的归口部门,对公司法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务管理流程;(二)对公司重大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仲裁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核;(三)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四)监督、检查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五)协调与公司法务管理相关的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其他部门及子公司应当设立法务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或子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并向法务部报告工作。

三、法务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司法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管理: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申请、维护和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三)法律咨询与合规审查: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对公司的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四)诉讼仲裁管理:处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五)法律培训与普法宣传: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六)其他法务管理工作。

四、法务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法务管理流程分为:法务事项审批、法务审核、法务实施、法务监督与检查、法务整改与改进。

(一)法务事项审批:各部门或子公司在开展涉及法务的事项前,应当提交法务审批表,经法务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二)法务审核:法务部对审批通过的法务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法务实施:各部门或子公司根据法务部的审核意见,开展法务事项;(四)法务监督与检查:法务部对法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合法合规;(五)法务整改与改进:对法务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务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进行整改和改进。

2024年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合同的审查与起草、纠纷的解决等工作。

第三条法务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法务部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具体工作情况,制定并完善工作流程,并通过内部文件形式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法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环节,具体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法务部应当建立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提前介入公司重大项目、合同等法律事务,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

第三章合同审查第七条合同审查是法务部的重要职责,法务部应当对公司涉及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查,在确保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法务部应当及时高效地审查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合同审批意见。

第九条法务部对于涉及重大风险的合同,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支持文件,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做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章合同起草第十条法务部负责起草公司的各类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一条法务部应当审查合同起草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法务部起草的合同应当表述准确、清晰,避免歧义,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三条法务部在公司内部纠纷和与外部单位的纠纷解决中起着重要作用,应当与公司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法务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法务部应当建立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机制,保障公司在诉讼和仲裁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法务部应当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工作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务部的管理,保障法律事务的正常开展,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负责组织处理组织内外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解释,保护组织的权益,协助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条法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公告等;2. 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法律顾问服务、仲裁和诉讼等;3.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提高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4. 监督和检查组织内各部门和成员的法律合规情况,提出建议和纠正措施;5. 其他法务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法务部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务部的工作原则包括: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2. 公正公平:保证法律事务的处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3. 保密性:对组织和成员的个人信息和法律文件等进行保密处理;4. 敬业奉献:为组织的利益和发展负责,尽职尽责;5. 学习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法务部设部长,由上级主管领导任命并进行工作分配。

第七条法务部设副部长,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八条法务部设若干法律顾问,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九条法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法律事务专职人员。

第十条法务部的具体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由组织内设部门负责汇总和管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的工作。

第十二条法务部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当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表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签发。

第十三条法务部负责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维护组织的权益。

法务部门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法务部门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务部门的管理,规范法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预防为主:预防法律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三)服务至上:为公司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二)起草、审核、修改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处理公司对外经济纠纷,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四)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公司各部门解决法律问题。

(五)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保密、合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各部门进行法律培训。

三、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务部门工作流程:(一)接受委托:各部门向法务部门提出法律事务委托,法务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

(二)初步审查:法务部门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事务范围。

(三)制定方案:根据审查结果,法务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法务部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包括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文件,处理纠纷等。

(五)报告反馈:法务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并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

四、保密制度第七条法务部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第八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

(二)不得泄露公司对外合作、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信息。

(三)不得将公司文件、资料等借出或复印给无关人员。

五、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公司对法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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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

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

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十九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经济性;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D验收标准;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法性: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A条款完整、齐备;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D相应手续完备;E相关附件完备;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法务人员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合同审核要点:A主体是否适格B合同期限C金额及支付方式D双方权利义务E违约责任F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G 争议解决方式H 签约日期及法务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四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六条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四十七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及盖章。

决定签约及/或盖章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盖章;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董事长,提请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五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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