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科学决策;(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任务、布局、时序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立项,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投资、实施主体、技术路线和预期效益。
第八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二)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途的;(三)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四)其他违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和要求继续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1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呈报书;(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冀财建[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5]13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基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建议书、绩效评价书、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发布)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发布)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2月目次前言 (I)引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土地平整工程 (2)5.1 一般规定 (2)5.2 耕作田块平整工程 (2)5.3 梯田修筑工程 (3)5.4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6 灌溉与排水工程 (3)6.1 一般规定 (3)6.2 水源工程 (4)6.3 输水灌溉工程 (5)6.4 喷、微灌工程 (5)6.5 排水工程 (6)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6.7 泵站工程 (7)7 农田输配电工程 (8)7.1 一般规定 (8)7.2 输配电建设 (8)8 田间道路工程 (10)8.1 一般规定 (10)8.2 田间道 (10)8.3 生产路 (10)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附录A (12)附录B (16)参考文献 (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树明、刘国珍、赵鲁燕、蔡作陆、郭永晨、田庆辉、徐全洪、张志谭、霍磊、聂长增、冯洪恩、裴甲韶、魏飒、高静、吕建、李云山、郭树斌、曹文会、李海刚、冯晓磊、田保群。
引言为适应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行为,统一建设要求,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结合现行技术规范或标准,根据河北实际,制定本标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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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
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
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
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
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政府申请文件和乡(镇)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是否列入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
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项目立项通知书;
(二)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
治规划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十七条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
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
第四章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
核报告。
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
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验收结果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耕种条件。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区耕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是否形成了良好的农田景观。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清点。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
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
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最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0年5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