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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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笔者还统计分析了近几年变更调查成果,很明显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土 地利用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呈逐年增加趋势。
2问题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滞后、不规范使用与粗放利用己成为普遍现象,对耕地保护 十分不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2.1 耕地保护没有引起全社会共识,土地资源“一家管、大家用”未从根本上转变为“大家管、大家用”。 2.L l经营者只考虑投资收益,无保护耕地意识。想方设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必然对土地最大限度地开 发利用,尽量多占地、地面硬化建设等难以避免。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会考虑耕地保护与将来复 耕,为了节约成本也不会主动采取防止农地污染的措施。 2.1.2村集体与村民重眼前利益,轻耕地保护。因为将耕地租给经营者畜牧养殖、种殖食用菌或加工竹木制品, 可以得到比自己从事农业耕作更多的收益,村集体也可会有一笔收入。在这种利益驱使之下,村民与村集体关 心与保护耕地的观念越来越淡泊。村集体与村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人,主人对自己的土地财产尚且无保护意 识,企业投资者为自身利益掠夺利用土地更是肆无忌惮。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彭小青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顺昌,35 3200)
摘要:根据近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情况显示,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临时用地与设施农 用地显著增加,其粗放或掠夺性使用耕地的形势也相应越来越严峻。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 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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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部门只重视本行业发展,保护耕地意识差,甚至无视用地法律政策,擅自开工建设。如电力部门因行业 垄断与特殊性,用地没商量;交通部门的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普遍存在;烟草部门因地方政府为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而支持大力发展烟叶产业均自行选址建设烤烟房、仓库等,从不考虑是否违法违规用地。 2.2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明显不够。 2.2.1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没有常态化,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开工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建设,待遥 感监测图斑下发到实地核实调查时,大部分建设己成为现实。 2.2.2 土地执法监察对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收效甚微,进行处罚更是阻力重重。特别是大部分的临时 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建设,多数得到乡镇政府甚至县(市)政府的支持,基层国土资源所与县(市)国土资源监 察大队就算得知情况也阻止不了。因此,目前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某种意义上已陷入十分被动状态,执法监察 人员也逐渐丧失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2.3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的引导不到位。

办理设施农用地及临时用地手续相关材料

办理设施农用地及临时用地手续相关材料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二年一二年目录1、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见局设计表样)2、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附件3、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个人提供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设施建设方案5、××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6、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7、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据发票8、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勘测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表(土地面积分类)9、关于设施农业的请示(街镇向政府请示文)10、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11、区农业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12、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13、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注:上述所需资料各五套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街道(镇):我单位通过流转(租赁)使用村亩土地(耕地亩,基本农田亩)用于发展,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附属设施用地亩(耕地亩,基本农田亩),用于建设,设施用地占用的基本农田申请使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指标,本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年月日拟同意,请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街道(镇)办事处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日设施农用地申请表单位:亩、平方米、万元..××区××街××村志华养鸡场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村用于建设总用地面积为亩,属于用地,占用耕地亩,按规定新建用地亩,总投资万元。

该依法履行了合法的相关手续合同,该项目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配套以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一般规定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 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一般规定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进行汇总。

表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石传和、合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石传和、合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石传和、合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桂05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慧席淑燕曾志科【审理法官】吴慧席淑燕曾志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传和;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石传和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石传和【当事人-公司】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玲【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传和【被告】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北办发[2019]8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组建县自然资源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北办发[2019]8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组建县自然资源局。

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县林业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林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和单设的县林业局",被上诉人合浦自然资源局根据合浦机构改革方案经合浦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成立后,即具有对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2011年1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现通知如下: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

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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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
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
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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