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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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提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工作目标1、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2、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2009年3月),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3、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根据省市要求,自2010年起我省全面启用二次调查数据。

为做好二调数据启用前的各项工作,查缺补漏,最大限度的减少我们在二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们的二次调查数据库,因此,就很有必要开展二调成果的复核。

复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各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二调图纸进行全面复核。

主要是看图件地类和实地是否一致?是否有遗漏和错误调查情况(如实地为建设用地,图件为其他地类)?重点核实新一轮规划范围内的地类情况。

对有疑问的图斑,各基层所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二调复核需修改图斑一览表(疑问图斑涉及行政村、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变化前后地类等)。

2、各所对图件上标绘的行政村名称、道路、河流名称和单位名称等文字注记等进行复核,看标注是否正确?有无别字?3、参照分幅现状图、卫星影像和行政村界线,对行政村界线进行复核。

由于更新调查影像分辨率的原因,原更新调查时确定的各级权属界线套合到二次调查影像上有偏差。

为此,需对现有的行政界线走向说明和行政界线套合到影像图的位置进行对照核实,看有无上图偏差,有无明显切割影像地物现象。

各基层所通知各行政村负责人,到国土所(参照放大的影像)对权属界线进行再次确认。

这次复核,只是对县内的界线进行核实,不涉及县界。

国土所根据各行政村的复核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界线在分幅图纸上用铅笔进行标注。

对相邻村在图纸上不能确认的界线经实地确认后确定。

各所将权属界线复核情况于12月3日前报县局地籍管理科。

县局将根据各所对界线的复核情况,配合济南四维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新数据库。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现将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全面完成的一项重要标志。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

(一)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全面完成二次调查的必然要求。

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以二次调查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二次调查成果,全面完成二次调查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二次调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标准时点的土地基础数据是二次调查的核心成果。

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查清标准时点土地资源状况,是二次调查成果的客观真实体现。

(二)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是向国务院上报成果的前提和基础。

二次调查已开展两年多的时间,各地取得的二次调查初步成果时间不一,需要通过开展标准时点更新工作,将各地调查成果统一到同一时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向国务院上报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提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工作目标1、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2、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2009年3月),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3、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根据省市要求,自2010年起我省全面启用二次调查数据。

为做好二调数据启用前的各项工作,查缺补漏,最大限度的减少我们在二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们的二次调查数据库,因此,就很有必要开展二调成果的复核。

复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各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二调图纸进行全面复核。

主要是看图件地类和实地是否一致?是否有遗漏和错误调查情况(如实地为建设用地,图件为其他地类)?重点核实新一轮规划范围内的地类情况。

对有疑问的图斑,各基层所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二调复核需修改图斑一览表(疑问图斑涉及行政村、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变化前后地类等)。

2、各所对图件上标绘的行政村名称、道路、河流名称和单位名称等文字注记等进行复核,看标注是否正确?有无别字?3、参照分幅现状图、卫星影像和行政村界线,对行政村界线进行复核。

由于更新调查影像分辨率的原因,原更新调查时确定的各级权属界线套合到二次调查影像上有偏差。

为此,需对现有的行政界线走向说明和行政界线套合到影像图的位置进行对照核实,看有无上图偏差,有无明显切割影像地物现象。

各基层所通知各行政村负责人,到国土所(参照放大的影像)对权属界线进行再次确认。

这次复核,只是对县内的界线进行核实,不涉及县界。

国土所根据各行政村的复核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界线在分幅图纸上用铅笔进行标注。

对相邻村在图纸上不能确认的界线经实地确认后确定。

各所将权属界线复核情况于12月3日前报县局地籍管理科。

县局将根据各所对界线的复核情况,配合济南四维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新数据库。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

为稳步推进各地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保证今年年底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按照“建制镇─县(区)─市(地)─省(区、市)─国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内部各类土地面积及利用状况。

二、总体要求(一)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二)汇总覆盖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三)汇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一)2009年10月初,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规定的1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 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21/ 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时汇总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最新遥感影像与前时相遥感影像及二次调查初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照比较,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用于地方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更新。

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内外业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上,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技术要求,单独标注并提取2009年度内土地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调查依据和标准(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五)《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

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一)准备工作。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

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孙建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启动新一轮 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06〕38号)精神,2007年7月1日在全国正式 启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是进一步完善《确定规定》
二是贯彻实施《物权法》
三是为二次调查提供土地确权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在二次调查中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进行调解和处 理的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 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 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全国累计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1623167325094195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1823308919133175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围:
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土地违 法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不属于土地权属 争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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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

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

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

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

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

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起责任。

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的日常检查,对耕地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核查。

对于发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地要严肃土地调查法纪,及时查处非法干预土地调查工作、篡改和瞒报土地调查结果的行为。

根据违法情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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