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三篇文章破解土地“瓶颈”制约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建议 土地是民生之本,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用地与发展的关系,增强依法用地观念,转变用地方式,把解决发展用地切实放到开发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上来,形成科学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和谐局面。 一、做好开发增量文章,积极利用和争取国家土地政策 抓好三项基础工作:一要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二轮土地详查,依法做好有关指标数据的修订和补充,重点做好非农建设用地规划及规模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要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农用地转用、开发整理、土地收储出让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好土地指标使用,确保大项目用地需要。三要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每个用地项目都要实地踏勘,搞清权属,核对地类、面积及规划图上的位置,并拟定耕地补偿措施,出具预审报告,提高土地依法管理水平。 积极争取四项政策:在加强土地复垦整理,大力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要重点研究和争取四项政策,努力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发展建设需要。一要加大土地置换力度。认真执行《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之间、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宅基地与农用地等置换工作,争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二要充分运用《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组织、发动各镇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零星未用地、废弃地、空心村、村庄整治等土地整理和复垦,努力增加耕地,更多地争取折抵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三要积极开展国家“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项目挂钩)试点,努力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双挂钩”项目编制指导和申报工作,争取一批项目进入“双挂钩”试点。四要积极利用中部崛起、东向发展、沿江开发等政策机遇,争取省精细化工基地、如山湖综合开发、马钢外迁等一批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各部委、省重点项目行列,直接占用国家和省用地指标,减少占用地方指标。 二、做好盘活存量文章,千方百计增加土地供应 目前,在一些地方,一方面大喊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旧厂房、闲置房、废弃房等闲置、存量土地,以及投资强度小、容积率低等土地利用率不高、大手大脚、乱占滥用、盲目圈占土地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要结合二轮土地详查,开展闲置、存量土地调查,摸清底数,建全档案,全面、准确地掌握闲置、存量土地的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在此基础上,依照《土地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盘活存量土地激励措施,积极消化和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①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责令企业尽快开发建设。②对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供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③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用地调整。④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经济效益差、入驻园区后建设进度迟缓,但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动员企业退园、退地。⑤对因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⑥对投资强度小、容积率低的企业,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另一方面,积极做好企业主工作,对一时用不了的多余土地进行“切割”,让出多余土地,政府给

砀山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砀山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意见》(宿国土资〔2006〕145号)要求,决定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确认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

设连续满1年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 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对闲置土地的,首先应缴纳土地使用闲置费,具体按下列标准收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划拨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使用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者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对闲置的土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协商处置。即通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变更开发条件。具体可采取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减少供地面积,退还相应比例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投入;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的思考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的思考2010-06-04 | 作者:陈志刚蒋美生|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大中小】【打印】【关闭】 摘要:从重庆市和四川省的实践情况看,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考核评价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绩效,既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按照分类分层次考核评价的原则,有关指标按约束程度可分为责任指标和评价指标,按作用大小可分为核心责任指标和参考指标。对土地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可从耕地保有量、违法用地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等责任指标入手。对地矿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可以从违法勘查开采发生率、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率、国家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完成率、矿山安全事故伤亡率等责任指标入手。 关键词:土地矿产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是工业生产的主要原料和动力,她关系着国计民生。国土资源的稀缺性迫切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责任制,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按照深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考核,既是现实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如何建立其考核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并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议,供参考。 一、指标设定的原则 (一)重庆市 (l)系统性与主导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设指标涵盖调控、监管、保护和利用等主要方面,同时针对考核评价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特点,指标不宜过多,设置若干核心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另设若干参考指标作为补充: (2)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设指标尽可能具有科学性,能够科学、合理、公正评价政府及部门的绩效,同时指标可采集、可量化、易操作。 (3)分类分层次考核评价的原则。对政府与部门分层次设定考核评价指标。按约束程度分为责任指标和评价指标,按作用大小和可操作性又分为核心指标和参考指标。 (4)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结重庆、四川等地的现有做法,在搞好继承的基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 2、是政府动迁项目。 3、政府规划调整等。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 2、资金短缺。 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 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随着我县建设高原花园城市,推进XX跨越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逐年增加,我县2013年土地供应面积是2012年的3.432倍,项目建设和工业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用地呈现“四难”的局面。 (一)、用地指标争取难 我县2013年批回的农转征项目中,城镇上山低丘缓坡项目占比是34.33%、独立选址类项目占比为24.04%。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开展土地市场治理和闲置用地清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寸土不让。因此落实用地指标更加困难。随着县城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用地需求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增长,在土地宏观调控日益趋近的大环境下,用地指标的争取更是不容乐观。 (二)、占补平衡指标落实难 数据显示我县目前耕地保有量不足1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80万亩。虽然我县每年都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落户企业越来越多,用地需求越来越旺,每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的耕地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补充的耕地质量也无法达到被占耕地的生产水平,这给我县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 (三)、征地拆迁工作难 在征地拆迁的问题上,由于各种实际问题阻挠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供地进度缓慢甚至无法供地。一是群众担心今后的生活保障;二是现行土地征收价格和补偿标准低,难以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个别村组干部对征地工作存在不同意见,工作消极应付,加上在征地过程中,部分被征地农民抵触情绪大,要价高;四是现有的征地政策不完善,被征收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一规划就变成了抢手货、香饽饽,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存在观望心里,农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占比少。 (四)、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供地率达到“九八五”政策实现难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及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等造成一些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无法完成土地供应,造成储备上的闲置。二是由于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覆盖面窄,有的土地批回来准备供应了,城市规划部门拿不出具体的规划,导致供地搁浅。三是自2009年来县城区禁止出让小宗地,大部分的土地均是大项目的住宅用地,土地用途过于单一。四是国家继续严把土地“闸门”,提出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严防重复建设。工矿用地、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制度,同时上调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应上缴的各类税费,从而推高了用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农村闲置土地现状及解决办法

关于农村土地闲置的思考 Thinking of idle status about rural land [摘要]土地是一种珍贵而稀缺的资源,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我国却有大量土地闲置。 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三大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义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毕竟,民以食为天。在“三农”中,农业是农村、农民存在的前提,没有农业,自然就没有了农村和农民的概念,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追本溯源就是搞好农业。 [关键词]农村农民农业土地闲置原因对策收入价格市场经济需求激励 闲置土地的定义及对闲置土地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及时利用的土地。根据我国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士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做了很多的规定,可是为什么闲置土地的数量还是居高不下呢?本文将阐述闲置土地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提出自己对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 农村大面积耕地闲置,归根结底是种地所得的收入不高而且远不如干其他工作所得的,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可以知道,人们将流向能满足自己最大需求的行业中去。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发展,社会多元化越来越深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当然,我所在镇也不例外,人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营生意等多种方式来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种粮已不再是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加上年头不好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就削弱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1】出外务工。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进步较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渠道,大量的涌入城市,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每年,我国出外打工的人主要来自于农村,特别是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选择的都是出外打工之路。出外打工与留守在家种田比较,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前者,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劳动力过多地剩余。农村因为劳动力剩余,当地的企业不多不能就业,又找不到合适的副业。呆在家仅靠一亩三分地很难以改善生活,所以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远走他乡另谋生活。加上如今走南闯北获得成就的农民工给留守在家农民极大的冲击,很多农民萌发了出外淘金热。于是出外打工成为了农民创收的一条捷径。二是收入差距明显。三是工作单纯。在家种田琐事多,花不少精力和时间,收成也不一定好,如果想再创收搞些别的副业,一年到头都在忙。而出外打工相对就比较单纯,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只需要把手中活干完,就可以拿一定的报酬。这样一对比,农民当然愿意选择比较简单的而又收入更高的劳动方式。

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结合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对于农转用重复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积予以扣减。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谈一谈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是加快我县城镇建设与发展,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水平,增强城镇实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本文拟就如何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浅谈个人思考及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经营城市的重要性 经营城市,是对固有模式的挑战,是对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的创新,也是促进城市大发展的必由之路。所谓经营城市,就是把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运用到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的全过程,构建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体制,是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目标经营城市土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物等有形资产和城市土地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以及城市品牌、人文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一种战略措施。 城市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且是可以经营的,经营城市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我县历史、区位、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城镇建设与发展起点低,速度慢,规模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从总体上看,城市土地资产多头分散管理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比例低,乱批乱占土地时有发生,应由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不高,存量资产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投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发展,等等。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城市资源利用率低,大量的土地收益白白流失,说到底,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我们还是缺乏经营城市的理念。如何变建设城市为经营城市,是我县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体制性障碍,把经营城市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战略举措和关键环节来抓,显得尤为重要。 要走经营城市的道路,就要用全新的理念经营城市土地,全新的机制整合城市资源,全新的方式盘活城市资产,把城市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来经营,努力实现工作重心从单一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部门分割、封闭运行向集中统一、社会参与转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从政府单一投资向多元化投资转变。要通过经营城市,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使城市的集聚力、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真正把城市资源转化为城市资本,走出适合我县“以地建城、以城聚财、以财兴城”的新路子。 二、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增强规划调控作用 我县是典型的皖南山区小县,旌阳镇规划区内,人口不多,面积不大,四面环山,徽水河、白沙河穿城而过,自然环境非常优越。要做好、做美这个县级城市,最重要的是总体规划、城市定位及精品的意识。要走出“旧城改造就是拆旧建新”的误区,防止象火柴盒、麻将牌一样的高楼林立,在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中,要站得高,看得远,着力把未来城市的骨架做好。在规划编制中,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快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在完善全县和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具有山区特色的城镇发展框架与体系。按照“建设新城区、改造老城区、打造新亮点”的发展思路,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城镇化进程。要充分利用我县四面环山、双水穿城、植被良好等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条件,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注重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段,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和文化品位,不断丰富和完善建设实施手段,突出特色,

县国土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XX〕12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常德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常国土资办发〔XX〕2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县非农建设项目闲置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4个月的时间,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县范围集中清理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

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XX年9月1日~9月15日)。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和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XX年9月16日~10月15日)。在历年供地台账和土地变更登记基础上,结合自行申报、现场调查等方法,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台账,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摸底完成后,各乡镇工作台账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汇总后统一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集中处理(XX年10月16日~12月15日)。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账,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地,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该处置的依法处置,该收回的依法收回。对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土地,要做好阶段性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 (四)检查验收(XX年12月16日~12月31日)。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Urbanization and Land Use 城镇化与集约用地, 2020, 8(1), 53-62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2a9387877.html,/journal/ulu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a9387877.html,/10.12677/ulu.2020.81006 Research on the Spatial Governance Strategy of Rural Idle L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Kaiming Li1,2, Liying Yue2,3, Kaishun Li4 1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China 2Department of Urban and Reg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Chapel Hill USA 3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4Anta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Received: Feb. 1st, 2020; accepted: Feb. 21st, 2020; published: Feb. 28th, 2020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incompleteness of rural idle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factors affecting its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A spatial governance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transactions—income distribution—path selection” is constructed. Taking Shanghai Xinzheng Village as a case, its spatial governance process and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re re-searched.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trading method, do not change land ownership and do not change for agricultural services are the basis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which can prevent external capital from controlling land and alienation of rural fun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mproving the multi-channel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including dynamic annual r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vestment share dividend, and ho-mestead rent proportional sharing can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among villag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villagers and it can ensure the sustainability of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path of “agricultural land—rural industrial and public facilities land—homestead” can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space. Keywords Idle Land, Spatial Governance, Property Rights, Xinzheng Village, Shanghai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李开明1,2,岳丽莹2,3,李开顺4 1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区域和城市规划系,美国教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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