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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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促进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X〕147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XX国土资发〔201X〕104号)、《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作方案》(XX国土资用发〔201X〕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X〕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处置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明显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因地制宜。

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镇政府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确保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镇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各镇(办、中心)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 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53号令的新特点

53号令逐条解读
一、53号令的新特点
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 生。 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未按期开工 [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 开工日期 应开工 后一年
构成闲置土地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 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 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 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字号大中小】2013-01-08深规土〔2013〕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作的修订。

新《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则(一)背景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2、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3、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二)原则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

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旧《办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2、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

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二、此次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旧《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缝变更 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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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2012年第06期总第194期 万方数据
封面报道
(一)土地权利清晰l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
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 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
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士地交 付给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 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 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 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 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 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
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 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 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精简篇)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精简篇)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指示和要求,从科学发展,集约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我们确立了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课题,重点对市城区土地闲置状况进行了清理,通过整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6月21日,市监察局和市国土局派三名同志,组成清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市区2003年以来供应的553宗,面积30180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业用地和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进行逐宗排查,共排查出未动工建设用地48宗,面积4085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40宗,面积3856亩;工业用地5宗,面积195亩;机关事业单位划拨用地3宗,面积34亩。

对以上未动工开发的用地,逐宗对用地单位进行约谈,制作问话笔录。

在此基础上,要求用地单位以书面形成陈述闲置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和依据。

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对清理出的48宗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进行了分类。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一是属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需要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的土地共11宗,均为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1461亩。

二是闲置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认定的闲置土地24宗,面积2495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23宗,面积2485亩;工业用地1宗,面积10亩。

三是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13宗,面积504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6宗,面积286亩;工业用地4宗,面积185亩;划拨用地3宗,面积34亩。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是对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11宗闲置土地,根据不同原因,逐宗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转发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做好服务,督促企业尽早开工建设。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Idle land disposal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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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章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篇章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文书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文书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市土监[201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三)其他;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南市土监[201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上述宗地存在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南土监[201 ]:我局于年月日向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认定其中所涉宗地为闲置土地,宗地四至为,闲置原因为:。

我局将适时公示闲置情况及原因,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局(印章)年月日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南市土监[201 ]:我局向你方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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