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5.监督考核: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1.调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2篇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闲置土地现象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综合施策,有效减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合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土地处置措施。
-公开透明:土地处置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分类指导: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
-政府引导和协助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用途,以适应市场需求。
2.政府收储与再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进行收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再利用。
-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提升其开发利用价值。
3.临时利用:
-在不影响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土地进行临时性利用,如临时停车场、绿化项目等。
4.制度化管理:
(2)分类施策: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变得稀缺,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工作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全面调查城市中的闲置土地,了解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制定全面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
3.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其重新利用,提升城市功能。
三、项目内容1.调查闲置土地情况(1)编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所有权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3)整理调查资料: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制定后续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1)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制定清理目标和计划:明确清理的目标和计划,包括清理的时间、方式、程序等。
(3)确立利用方向: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利用方向,如建设公共设施、绿化绿地、建设住宅等。
3.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1)建立专职清理组织:成立专门的土地清理处置组织,负责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2)征收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政府的征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并进行交易。
(3)推动土地利用项目:利用已清理的土地,推动相关项目的建设,包括公共设施、住宅等。
四、项目资源1.人力资源:具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2.财力资源: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等途径,为土地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技术资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项目进度安排1.月份一: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月份二至月份三: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整理和分析调查数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各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地处置这些闲置土地,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期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调查闲置土地资源,缩小土地不当利用规模。
•将闲置土地有效地重新利用,降低城市环境的污染。
•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驱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工作内容本方案的工作内容包括:3.1 调查闲置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权属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3.2 制定处置方针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报告,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法规的处置方针。
对于有用过程中环保问题的土地,可以优先考虑进行生态环保重点项目的开发。
3.3 确定处置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模式,比如出让、租赁、改造等。
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措施,引导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3.4 推动资金投入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闲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投资。
政府还可以通过引导基金、信托等途径,引导社会资本快速参与这些项目。
3.5 推广宣传政府部门可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让广大市民了解闲置土地的存在及重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闲置土地的开发中。
同时,可以加强与媒体、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4. 推进措施为了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推进措施:•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明确工作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本实施计划旨在全面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确定工作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分析闲置土地成因,科学制定处置方案。
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提高处置效果。
注重实效: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土地闲置的具体位置、面积、成因及现状。
分析闲置土地的类别,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等,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制定具体的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处置时序,分阶段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处置力度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采取收回、置换、续期、转型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闲置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闲置土地问题的关注度。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盘活闲置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闲置土地监测监管体系,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整体水平。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闲置土地的处置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清查,明确闲置土地的性质和规模。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可以了解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土地用途等相关信息,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闲置土地,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较大面积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引入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将其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利用等项目;对于较小面积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进行土地整合,用于农业种植、城市绿化等用途。
同时,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防止闲置土地被非法占用或滥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土地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处置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土地处置行为,提高土地处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调查清查闲置土地、针对性制定处置方案、加强监管管理、加强宣传推广等多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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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
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
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三)市、县国土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
(五)经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市、县国土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县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发改、规划、住建、信访、军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闲置土地处置:(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在1998年2月28日前已建成但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且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因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或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选择,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安排临时使用。
对暂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对临时使用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完毕后30日内清理场地。
(三)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部门、土地储备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由土地储备部门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按协议书签订时评估价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4-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因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国土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
(二)市、县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案。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或者相关部门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实施。
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市、县国土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未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历史原因未被发现、超过两年未处理的闲置土地,原则应先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方式处置,再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方可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划拨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
上述价款不能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亦未能提出依据确定的,按照取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时正在施行的对应用途、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取得土地时没有正在施行的基准地价,按距当时最近的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七条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县国土部门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发出听证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五)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部门在作出收回决定时应抄送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当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被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