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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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需求量也持续增加。

然而,一些地块却因为各种原因闲置了许久,无法被利用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有效的土地处置方案,将这些闲置土地重新利用起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现状目前,国家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已经有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01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成立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相关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

此外,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土地处置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处置方案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案:1.政府购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土地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公共利益性用地。

这种方式对于一些地块较小、用途比较单一的土地比较适合。

政府购买可以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公共利益,但会占用一定的政府经费。

2.招拍挂招拍挂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土地处置方式。

通过招标或者竞拍的方式,将土地进行转让。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土地的规模、用途等进行不同的定价和出让方式。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达成土地出让的协议。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比较灵活,可以在用地性质、面积、容积率、出让金等方面进行灵活的协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出让过程中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利益不受损害。

实施步骤针对特定的地块闲置土地处置,需要进行以下具体的实施步骤:1.分析土地情况:要了解土地的性质、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判断土地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用途。

2.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情况和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包括用途、面积、规划图等内容。

3.阐述出让方式:根据土地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出让方式,如政府购买、招拍挂、协议出让。

4.制定约束性措施: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后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如规定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开发用途等。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3.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5.监督考核: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1.调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2篇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闲置土地现象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综合施策,有效减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合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土地处置措施。
-公开透明:土地处置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分类指导: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
-政府引导和协助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用途,以适应市场需求。
2.政府收储与再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进行收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再利用。
-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提升其开发利用价值。
3.临时利用:
-在不影响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土地进行临时性利用,如临时停车场、绿化项目等。
4.制度化管理:
(2)分类施策: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处置闲置土地的方案

处置闲置土地的方案

处置闲置土地的方案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闲置。

大量的土地财政上无法获得利用,而其被占用则会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阻碍。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是当务之急。

方案一:进行土地整合
土地整合是一种将零散小块农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划分、组合、补充、改造以实现合理利用的行为。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整合,能够统一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其还具有节约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优势。

方案二:开发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农业与生态学的结合,它强调自然与人工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协同作用。

生态农业能够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还能够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此外,开发生态农业也可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方案三:进行人工林地建设
在闲置土地中进行人工林地建设,不仅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还能够保证空气质量。

人工林地能够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空气污染,同时在经济上也具有非常可观的收益。

方案四:进行前期开发
对于有规划价值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工作,例如进行土地调查、测绘及地理信息等工作,有利于将闲置土地转化成为有价值的土地资源。

此外,前期开发也有助于吸引投资,并且为其后期项目的实施打下了基础。

总结
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案多种多样,综合考虑后期开发成本、初期投资、生态环保性、社会效益等方面以选择最为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也可将多种方案相结合,在实现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出最佳的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各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地处置这些闲置土地,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期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调查闲置土地资源,缩小土地不当利用规模。

•将闲置土地有效地重新利用,降低城市环境的污染。

•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驱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工作内容本方案的工作内容包括:3.1 调查闲置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权属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3.2 制定处置方针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报告,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法规的处置方针。

对于有用过程中环保问题的土地,可以优先考虑进行生态环保重点项目的开发。

3.3 确定处置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模式,比如出让、租赁、改造等。

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措施,引导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3.4 推动资金投入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闲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投资。

政府还可以通过引导基金、信托等途径,引导社会资本快速参与这些项目。

3.5 推广宣传政府部门可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让广大市民了解闲置土地的存在及重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闲置土地的开发中。

同时,可以加强与媒体、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4. 推进措施为了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推进措施:•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鹤山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鹤山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鹤山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鹤山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鹤山市出现了大量闲置土地的现象。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资源,还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处置,实现闲置土地的最大程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 原则:科学规划: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综合利用:充分考虑闲置土地的各种资源价值,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资源优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

环境保护:在土地处置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作内容1. 土地调查与登记:对鹤山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对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初步评估。

2. 规划制定: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制定闲置土地的规划方案。

综合考虑土地的市场需求、资源价值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土地的最佳用途。

3. 审批程序:依法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对具体项目进行招标、评估等程序,确保土地处置的公正、透明。

4. 处置方式:根据土地的不同特点,采取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租赁、再开发等。

对于有潜力的土地资源,可以引入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开发。

5.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部门,对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定期对处置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四、预期效果1.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程度利用。

2. 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升级。

3. 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4. 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五、实施计划1. 土地调查与登记:2021年5月-6月2. 规划制定:2021年7月-8月3. 审批程序:2021年9月-10月4. 处置方式:2022年1月起,持续进行5. 监督检查:每年定期进行六、本实施方案针对鹤山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划,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实现了闲置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明确工作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本实施计划旨在全面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确定工作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分析闲置土地成因,科学制定处置方案。

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提高处置效果。

注重实效: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土地闲置的具体位置、面积、成因及现状。

分析闲置土地的类别,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等,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制定具体的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处置时序,分阶段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处置力度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采取收回、置换、续期、转型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闲置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闲置土地问题的关注度。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盘活闲置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闲置土地监测监管体系,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整体水平。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闲置土地的处置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清查,明确闲置土地的性质和规模。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可以了解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土地用途等相关信息,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闲置土地,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较大面积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引入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将其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利用等项目;对于较小面积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进行土地整合,用于农业种植、城市绿化等用途。

同时,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防止闲置土地被非法占用或滥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土地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处置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土地处置行为,提高土地处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调查清查闲置土地、针对性制定处置方案、加强监管管理、加强宣传推广等多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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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规定认定。

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确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镇政府及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把开展调查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将认定结果抄送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五)经确认不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清,致使无法动工开发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因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镇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军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镇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可一次性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相应变更土地价款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

由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对临时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完毕后30日内清理场地。

(四)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终止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五)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性质、开发建设情况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收回土地后重新出让情况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并经镇政府加具意见,涉及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案。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

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征询保全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划拨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

未明确划拨价款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成本加上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第十七条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五)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按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应通知抵押权人,有关收回决定应同时抄送抵押权人。

土地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间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全机关协商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待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被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采取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告时应当通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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