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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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因政府原因闲置⼟地处理办法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地属于闲置⼟地,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利⽤闲置⼟地的话,那么是能够创造很多财富的,那么如果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地被闲置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政府原因闲置⼟地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如下:《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三条闲置⼟地处置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闲置⼟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地⼯作进⾏监督管理。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条和第⼗三条规定处置:(⼀)因未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地交付给国有建设⽤地使⽤权⼈,致使项⽬不具备动⼯开发条件的;(⼆)因⼟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地使⽤权⼈不能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修改的;(四)因处置⼟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法动⼯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物保护等⽆法动⼯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为。

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作的修订。

新《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则(一)背景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2、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3、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二)原则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

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旧《办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2、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

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二、此次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旧《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二、 土地 闲置 的行政确 认
源部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进 行修 订 ,较好 地解 决 了原 规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闲置 土地 处置 提供 了参考 依据 。 本 文从 闲置 土
根据《 办法》 第2 条第 1 款规定 , 闲置土地是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 动 工 开发 日期 满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国有 建 设用
王达专栏
对 土地 闲置违 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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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解读
王达 广 州 大学公 法研 究 中心
1 9 9 9 年,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 但目 前北京 、 广州 、 海南 、 江苏等地仍然存
在 十分 严重 的土 地 闲置 问题 。业 内人 士表 示 , 该
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 出说明即当事 人陈述。进行行政调查 的主体是市 、 县国土资源
主管 部 门 , 并 非人 民政 府 。行政 调查 对 土地使 用
办法对闲置标准 、 闲置原因的区分等具体问题 的
规 定 缺乏 可 操作 性 。2 0 1 2年 5月 2 2日, 国土 资
权人并未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 , 因此 , 土地 使用权人对行政调查不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可 以提起 诉讼 。
开展调 查 核实 , 向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人 发 出 闲
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 在接 到 闲置土地 调 查通 知 书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 按
照要求 提供 土 地 开发利 用情 况 、 闲置 原 因 以及 相 关说 明等 材料 。 《 办法 》 第 6条对 闲置 土地调查 通 权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 地址 ; 2 . 涉嫌 闲置 土 地 的 基本 情况 ; 3 . 涉 嫌 闲置土 地 的事 实和依 据 ; 4 . 调查 的 主要 内容 及 提交 材 料 的期 限 ; 5 . 国有 建 设用 地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权威访谈)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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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 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53号令的新特点

53号令逐条解读
一、53号令的新特点
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 生。 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未按期开工 [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 开工日期 应开工 后一年
构成闲置土地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 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 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 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想
• 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的原则 • 2、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的原则 • 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的原则
注意:要有《送达回证》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 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 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解读:规定了调查的方式】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及时填写案卷表中的《闲置土地认 定及告知情况表》 包括四方面内容:
1.会商会议;
2.认定书情况; 3.信息公开情况; 4.告知情况;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解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会商会和联席会认定的情况,向土地使 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应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 统”中相应地块的状态,选填闲置原因。】
【解读:2.关于动工和投资额。
首先,第二款明确规定动工面积为用地面积,并非建筑面积。 其次,本办法第三十条对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 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 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解读:本条涉及了两个重要问题: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 动工开发首先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 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不同类型工程动工标准也不同,防止企业建简单围墙即算动工,必须要有实 际建设投入。 对一些高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需开挖深基础坑(深5米以上)。动工标 准是基坑开挖完毕,不包括后续的基础建筑、构筑物施工。实际施工中,一般最多 需3-4个月即可开挖完毕。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 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对于普通浅地基项目,完成地基施工 1/3即算动工。实际查看时,可根据地基动工 对于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一般需 3个月左右。 面积占规划建筑基座面积的比例计算。
每次外出调查,应及时填写调查单和调查情况表
部分地区国土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制作了•闲置土地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格式。由局内负责调查工作的部门据实出具,并上报局领导。各 地可作参考。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解读:需正式有效的材料,国土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 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 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 建设条件开发的;【例:苏州绿城玫瑰园项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解读:群众信访应有信访处理记录和情况报告,信访事件确实影响动工。 例:宁波鄞州区康信置业的庙堰4号土地】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分地区国土部门还制作了•闲置 土地登记通知书‣,在发现涉嫌闲置时, 开展调查之前,即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 此文书,要求其主动到国土部门进行情 况登记。各地可作参考。
土地使用权人填写•登记表‣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国土部门随后 启动调查程序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 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 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 一、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但5号令缺少协商环节,处 节约用地制度。 置难度较大; 2008 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二、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不好把握,缺乏程序性规定; „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4.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 5.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 原因) 6.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 及时备案。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 5.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 7. 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原因) 8. 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下面结合53号令具体条文,相应介绍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全过 9.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程中的各类文书。 10.送达回证(统一格式) 案卷表 法律文书
发现涉嫌闲置的,首先应建立案卷,并 填写下表: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 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 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 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 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 明等材料。 【解读: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是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30日内,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 影像等证明材料。】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 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解读:这里的投资额可理解成建设工程本身造价,不包括土地成本。这样规定, 目的是督促企业加大工程建设投入,按期开发建设。】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解读:处置原则“以用为先”】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 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 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 责任主体】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解释两点问题。 【解读:列出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1.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分两类情况:未按期开工;动工面积或投资 额不足而中止建设(即“1/3、1/4”情况)。这两类情况对应的处置方式和程 序有所不同,后续相关条款将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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