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
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第四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经批准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闲置土地认定时应当按照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五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以发出土地使用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者如实提供已使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开工建设的时间和开发利用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绵府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3〕22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现将《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确保市辖区年度土地供应工作顺利实施,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在对市辖区上报新增储备地块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制定本次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支撑保障。
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和重大项目布局,紧密结合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改善项目的用地供应,提升储备土地对城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储备质量。
立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严把“入库”和“出库”标准,确保“净地”供应。
严格开展拟收储地块土壤污染、地质灾害、权属纠纷等风险信息排查,充分发挥储备地块“即时可供、供即能用”的优势特点,提供用地支撑。
(三)统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控总量、优增量”的思路,强化土地储备统筹管理,不断提升土地开发利用质量效益。
坚持节约优先为主的方针,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力度,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优化收储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实施储供联动,确保计划执行。
对计划储备、入库、供应宗地实施适度弹性、滚动管理,加强各项目地块的动态跟踪,定期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形成储供联动、增减联动、增存联动,合理引导的工作机制,从而推动计划有序实施,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5.监督考核: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1.调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2篇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闲置土地现象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综合施策,有效减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合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土地处置措施。
-公开透明:土地处置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分类指导: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
-政府引导和协助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用途,以适应市场需求。
2.政府收储与再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进行收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再利用。
-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提升其开发利用价值。
3.临时利用:
-在不影响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土地进行临时性利用,如临时停车场、绿化项目等。
4.制度化管理:
(2)分类施策: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拟储备地块原用途拟定补偿价格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按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补偿;
(三)下列划拨土地的补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价格按本条(一)、(二)项确定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收回土地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建设用地的;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使用或者申请续期使用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是资源的浪费,也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因此,制定有效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势在必行。
二、闲置土地分类
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和性质,闲置土地可分为不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闲置
土地、城市闲置土地、工业用地等。
三、处置办法
1. 提供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引导闲置土地资源的流转和有效利用。
例如,给
予租金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土地的开发利用。
2. 引导土地流转
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个人,促进土
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3. 推动综合开发利用
对于大面积闲置土地,可以推动进行综合开发,例如开展农村旅游、工业园区
等项目,将土地转化为经济效益。
4.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闲置土地监测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闲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
四、效益
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将带来诸多效益,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
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结论
闲置土地是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难题,只有通过有效的处置办法,才能实现土地
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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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和土地闲置费等费税后有增值的,增值部分收归政府。
第九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的土地闲置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其中,需要变现的,不得擅自转让,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和土地闲置费等费税后有增值的,增值部分收归政府。
第十条以土地换工程形式取得的闲置土地,依法应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当时以土地换工程双方认可的换地价格(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加央行同期原项目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补偿。
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以限期动工开发建设方式处置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事先对其建设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计划、资金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决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告知书》,将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对《征收土地闲置费告知书》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土地使用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缴款。
土地使用者主动要求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程序可以从简。
第十三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者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六)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市)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协商拟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
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土地统征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由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
(六)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无故为土地使用者的闲置土地行
为担当责任的,干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或者在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面不作为导致土地闲置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妨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擅自批准闲置土地转让的,擅自为闲置土地交易提供场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闲置土地未经处置不得擅自转让,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十九条对有闲置土地的或者闲置土地未被处置的,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办理与闲置土地相关的立项、规划、建设、他项权利登记、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凡违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事宜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