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9〕34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9〕34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制度,在出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法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侵害到案外人实体权利时,为遭受权利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救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滥用程序权利,虚假异议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案件的顺利执行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裁决庭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以下统称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或法人、其他组织等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二)能够证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不当等的相关证据材料;(三)能够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四)立案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5月27日印发。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意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背景】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
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日益严重,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以期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主要内容】第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执行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作为补充。
对于后两种调查方法,《意见》明确了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申请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意见》重申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二是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意见》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恶意诉讼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2015-11-23 14:3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曹淑伟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
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
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一、典型案例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
后来,甲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拒不还款,银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甲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予以拍卖。
案外人开来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法院审查认为现新长海大厦101号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系建联公司,遂依法驳回异议。
然后,开来村委会以建联公司为被告,向甲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乙中院提起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意图最终确认其享有新长海大厦包括101号房在内的20套房屋的所有权。
乙中院予以受理。
同时,开来村委会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确认新长海大厦101号所有权归其享有。
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涉及的标的物20套房屋的价值非常高,依法属于乙中院管辖。
甲基层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冻结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而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且甲法院在执行阶段继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开来村委会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形成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诉讼并存的局面。
二、观点争鸣:否定说与肯定说对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确权诉讼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否定说认为,案外人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肯定说认为,案外人既可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上网搜索,阅览了一些法院官方网站,并查看了一些非官方网站刊登的法院指导意见。
情况报告范文

情况报告范文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就我院贯彻落实情况作专题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以来,在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司法工作的主题,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寻求解决“执行难”的途径和措施,旨在有限程度上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提高实际执行率,不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截至今年8月20日,我院共受理案件867件,结案843件,结案率97.23%,执行标的8640万元,执行标的金额95.29%,实际执行标的82.68%。
20xx 年,我院执行局被表彰为“全省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先进集体”。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高管管理,规范高管行为。
我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执行程序,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实施分权改革。
按照分权运行、行政权相互制衡的原则,成立了执行裁决组和执行执行组,建立了执行裁决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公正执行。
加强执行案件的过程管理。
制定了《案件执行过程管理办法》,明确了立案、执行裁定、结案、监督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移交款物等执行行为。
,从而实现对执行权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加强对评估、拍卖、变卖的监管。
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凡需进行外部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电脑摇号随机确定中介机构,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当场见证。
大力推进公开实施。
切实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将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资金的归集分配、执行对象的保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评估、拍卖、变卖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执行工作重大进展等情况,推动阳光执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实现权利赢。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人员,另行安排执行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
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
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
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
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
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意见》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意见》?答: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
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日益严重,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有序进行,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延缓、缩水或根本无法实现。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反规避专项活动,力争使本次活动成为今年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一个亮点。
作为反规避专项活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希望能够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并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问:《意见》对反规避专项活动有何指导意义?答:开展反规避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增加规避执行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意见》作为反规避专项活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从如何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角度,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结合实务中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做法,对下级法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症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注重执行与审判的关系,力求协调二者在反规避执行中的不同作用,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反规避执行的合力。
在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外部关系上,注重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强调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引导各地法院逐步建立或完善相关机制,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可能降到最低。
《意见》的及时出台和发布,对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人民法院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答: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往往利用这两方面设置障碍、规避执行。
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