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 教育部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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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5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0.05.11
【实施日期】2000.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计价格〔2000〕547号)
教育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2000〕5号)的规定,现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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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标准

2023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标准

2023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标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本协议是由甲方(学生)与乙方(中介机构)就自费出国留学事宜进行协商订立的,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甲方能够获得符合个人需求和要求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并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

二、协议内容1. 甲方要求的留学目的地和学校选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留学目的地和学校的具体要求,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2. 甲方的留学方案: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个人情况,制定符合甲方需求的留学方案,并提供详细的方案介绍和解释。

3. 申请材料准备和申请流程:乙方应协助甲方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供申请流程和时间表。

4. 学费和费用预算:乙方应协助甲方预算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并提供相关的金融方面的建议和服务。

5. 签证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留学签证,并提供相关的签证申请流程和指导。

6. 住宿和接机安排:乙方应帮助甲方安排合适的住宿和接机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7. 留学前的准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留学前的准备指导,包括文化适应、语言学习和行李准备等方面的建议。

8. 留学期间的指导和支持:乙方应在甲方留学期间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包括学校选课、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议。

9. 留学结束后的支持:乙方应在甲方留学结束后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回国安排、职业发展建议等方面的服务。

三、责任和义务1. 甲方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遵守乙方制定的留学方案和要求。

(4)积极参与文化适应和语言学习活动。

(5)尊重留学国家和学校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文化习惯。

2. 乙方责任和义务(1)根据甲方需求制定合适的留学方案。

(2)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学校和专业信息。

(3)协助甲方准备申请材料并办理留学签证。

(4)提供必要的住宿和接机安排。

(5)提供留学前和留学期间的指导和支持。

(6)在甲方留学结束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9.06.1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6.17【分类号】206010199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留学生及国际交流【颁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教外综(1999)44号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指学生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不依靠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财政支持,自行出国留学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规定。

以下是一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的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和执业。

第五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有关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八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服务项目,明示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详细列明各项服务内容、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学生信息保护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和负责的服务。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倡导学生依法办理手续,不得违法办理签证、变相敛财或其他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建立个人专业发展计划,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学生评价机制,定期向学生征求意见和反馈,改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合法经营。

出国留学 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doc

出国留学 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doc

出国留学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近几年,中国自费留学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

“野鸡”中介充斥市场,正规机构恶性竞争,留学生材料造假东窗事发导致留学生整体信誉受损……近日,教育部对已经实施多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整理出了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时下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热议。

《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以便规范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无序状态,还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严格规范,引发业界好评。

而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自费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等限制性条款,则引发部分机构的担忧,或为现阶段的“低龄留学热”降温。

■政策解读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解读: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强调,这一条例规定了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小学、初中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而并非不允许留学服务中介为义务教育范围内学生提供留学建议及留学服务。

宋丹认为,由于留学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国留学的竞争也愈发明显,不少学生和家长从初中甚至小学就开始为出国留学提前作准备,而专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学生和家长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选校、选专业的建议,协助他们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及签证办理等,是合法合理的。

启德教育集团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湘则认为,这样的提议,有不倡导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意味,但预计总体而言,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则认为:“留学澳洲只能在中国初中毕业后做申请,所以此项规定不会对澳洲留学产生影响,而像美国等其他国家可能有少数中学可以接收中国的初中留学申请,对于这类学校来说,新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第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教育部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左侧“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教育部2012年11月29日关于修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5号令)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下简称“5、6号部令”)。

近年来,随着我出国留学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类别日趋多样,留学环境复杂多变,对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的发展要求。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5、6号部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

中国作者:暂无来源:《出国》 2012年第12期2013年中国将新增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300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在杭州召开了201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会议,公布了2013年的选派计划并进行了工作部署。

根据选派计划,2013年我国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8000人,相比2012年增加了12.5%,其中研究生6000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本科生等12000人。

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2013年的选派工作着眼于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新增设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规模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该负责人介绍,在规模方面,2013年度选派人数从2006年的7500人增至2012年的16000人,翻了一倍多。

目前正在外学习的人数24000余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率保持在98%以上。

在选派范围方面,由2007年以前以访问学者为主,逐步扩大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交流学生和短期研修生等,选派结构日趋合理。

受益面惠及社会各个领域,各级政府、各个单位对人才工作的认识全面提高,不断加大对出国留学工作的支持力度。

教育部拟禁境外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服务近日,教育部网站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意见稿中,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调整,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

意见稿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等,亟须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

意见稿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指的是个人利用自己的资金负担全部留学费用,并选择
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留学申请和服务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自费出国留学中
介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收
取规定、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包括留学申请指导、院校选择、材料
准备、签证办理、预备入学培训等内容。

留学申请指导包括帮助申请者选
定留学目标和确定申请策略;院校选择则是根据申请者的条件和需求,提
供合适的院校选择建议;材料准备是指帮助申请者准备好申请所需的各类
材料;签证办理包括指导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签证材料和面试准备
等方面;预备入学培训则是为申请者提供一定的语言培训或文化适应培训,以便顺利适应学习生活。

第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该公开、透明和合理。

中介机
构可以按照服务的不同阶段收取费用,但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政策,并承诺不携带虚假
信息和误导申请者。

最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

信息公
示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应在官方网站上
公示,以便申请者和监管部门了解。

监督机制则需要由相关部门对中介机
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总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保障留学申请者权益的重要
制度。

只有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和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才能帮助留学申
请者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留学梦想。

留学预警解读《自费店铺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留学预警解读《自费店铺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留学预警解读《自费店铺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一、自费店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店铺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店铺招生宣传活动。

自费店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店铺中介服务活动。

意见稿明确,自费店铺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店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店铺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店铺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店铺,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另外讲到:我们应该看到店铺消费的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中国家庭多是一个孩子,这些店铺的孩子身上承载的是几代人、几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孩子即将踏上异国他乡求学之路的时候,从事留学中介是承载了重大的责任的。

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2013年,将是店铺服务机构的行业洗牌之年,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资质健全、专业服务度好、实力强以及更多的向店铺的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综合留学服务的大型国际教育集团和留学中介机构。

只要是消费,那么在消费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很多消费者侵权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消费行为前期的消费知识的普及以及掌握,规避一些“陷阱”以及掌握一些消费经验,要比事后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诉讼重要的多,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诉讼,很难全部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监管的需要,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第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1月5日前反馈给我部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姚金菊王大泉电话:66096991 传真:66020743电子邮件:****************.cn附件: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修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教育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2日附件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企业法人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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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
教育部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稿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10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起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实行备用金制度
用于支付赔偿
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意见稿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规定数额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警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拟禁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宣传
《规定》强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规定》进一步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
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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