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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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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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

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部标识】【分类号】1609lsbf200640【影印件】【主题词】【失效说明】【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备注】【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颁布日期】2006.11.01【标题】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图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6.11.01【分类细目】其他【正文】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资金的管理,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规范核算,切实维护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参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核算。

1.3.本办法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4.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借贷记账法。

1.5.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1.6.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2.受托户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2.1.资产类1002银行存款1204应收利息2.2.负债类2207应付托管费2210应付受托费2211应付账管费2221应交税金224101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224102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224103其他应付款-溢缴款224104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224105其他应付款-历史结转2.3.权益类4001实收基金4103本期利润4104未分配利润2.4.损益类6011存款利息收入6404托管费6405受托费6605其他费用3.建账.受托人、托管人在完成受托户开立后,应对受托户的资产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受托户直投养老金产品的资产不体现在此受托户核算账目上。

. 受托人、托管人应分别为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户建立独立的核算账套。

4.受托户会计处理及核算流程4.1.托管人每个工作日的10:00前向受托人提供上一工作日0:00至当天0:00的受托户流水。

4.2.受托户资金流入4.2.1.年金缴费及转入企业年金缴费是指委托人和计划成员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规定,向受托户缴纳年金基金的操作。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资金的管理,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规范核算,切实维护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 号)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参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核算。

1.3. 本办法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4.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借贷记账法。

1.5.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1.6.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表2. 受托户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2.1.资产类1002银行存款1204应收利息22 负债类2207应付托管费2210应付受托费2211应付账管费2221应交税金224101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224102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224103其他应付款-溢缴款224104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224105其他应付款-历史结转2.3.权益类4001实收基金4103本期利润4104未分配利润2.4.损益类6011存款利息收入6404托管费6405受托费6605其他费用3.建账3.1 .受托人、托管人在完成受托户开立后,应对受托户的资产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受托户直投养老金产品的资产不体现在此受托户核算账目上。

32受托人、托管人应分别为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户建立独立的核算账套。

4.受托户会计处理及核算流程4.1.托管人每个工作日的10:00前向受托人提供上一工作日0:00至当天0:00的受托户流水。

42 受托户资金流入4.2.1.年金缴费及转入企业年金缴费是指委托人和计划成员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规定,向受托户缴纳年金基金的操作。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投资比例《修订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

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二)关于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

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关于集合计划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修订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四)关于监督检查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如有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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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核算指引(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资金的管理,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规范核算,切实维护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参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的核算。

1.3.本办法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4.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借贷记账法。

1.5.本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1.6.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2.受托户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2.1.资产类1002银行存款1204应收利息2.2.负债类2207应付托管费2210应付受托费2211应付账管费2221应交税金224101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224102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224103其他应付款-溢缴款224104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224105其他应付款-历史结转2.3.权益类4001实收基金4103本期利润4104未分配利润2.4.损益类6011存款利息收入6404托管费6405受托费6605其他费用3.建账3.1.受托人、托管人在完成受托户开立后,应对受托户的资产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受托户直投养老金产品的资产不体现在此受托户核算账目上。

3.2. 受托人、托管人应分别为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户建立独立的核算账套。

4.受托户会计处理及核算流程4.1.托管人每个工作日的10:00前向受托人提供上一工作日0:00至当天0:00的受托户流水。

4.2.受托户资金流入4.2.1.年金缴费及转入企业年金缴费是指委托人和计划成员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规定,向受托户缴纳年金基金的操作。

企业年金转入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从一个企业年金受托户向另一个企业年金受托户转入的过程。

4.2.1.1.当受托户进入一笔年金缴费款项、转入款项或者暂时无法判断来源的款项时,在资金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4.2.1.2.当受托人发送收账指令给托管人,应缴款金额等于实际到账金额时,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

4.2.1.3.当受托人发送的收账指令应缴款金额小于实际到账金额时,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及“其他应付款-溢缴款”。

当委托人确认对于溢缴金额不回退处理时,受托人将溢缴通知回执发送托管人,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进行账务科目调整,即将“其他应付款-溢缴款”结转至“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

4.2.1.4.当受托人发送的收账指令应缴款金额大于实际到账金额时(实际到账金额非零),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当委托人选择补缴,补缴款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当受托人再次发送补缴款的收账指令时,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

当委托人选择公共账户已投资抵缴费时,涉及公共账户资金赎回及后续的资金申购,受托户资金流入及流出会计科目记账方式,参见4.2.2.3及4.3.2.2。

当委托人选择公共账户未投资抵缴费时,由于公共账户缴费不投资时已计入“实收基金”,此处暂不进行科目记录及调整,待后续投资分配时再进行账务处理。

账户管理人完成缴费到账确认处理后,生成缴费入账确认书,并发送给受托人。

受托人将到账确认相关信息发送给托管人,到账确认信息包括应缴金额、实际到账金额、短、溢缴金额及短、溢缴处理方式等。

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到账确认信息将“其他应付款-待投资已确认”结转为“实收基金”。

4.2.1.5.当托管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收账指令,但在受托户中无法找到相匹配的年金缴费款项时,应及时联系受托人协商账务处理操作。

4.2.2.投资赎回企业年金投资赎回是指将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资金赎回到受托户,用于待遇支付或其他用途的操作。

4.2.2.1.当发生投资赎回时,账户管理人生成《成交汇总表》,并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产赎回指令,附《成交汇总表》。

4.2.2.2.当投资赎回的金额用于待遇支付或者转移支付的,在投资赎回资金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成交汇总表》和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

4.2.2.3.当投资赎回的金额用于投资转换、抵缴费、已投资资金赎回不投资及其他卖出的,在投资赎回资金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成交汇总表》和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基金”。

已投资资金赎回不投资主要是指在年金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公共账户缴费应委托人特殊需求提出暂不投资放在受托户,或转保留人员资金不投资放在受托户的情况。

4.2.2.4.当受托户中投资赎回的金额是用于支付账户管理费时,在投资赎回资金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成交汇总表》和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管费”。

4.2.3.退票企业年金退票是指待遇支付或转移支付过程中,由于受益人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支出的待遇支付或转移支付金额回退到原受托户的过程。

当发生退票业务时,在退票资金进入受托户当日,托管人向受托人发送待遇支付回执或者转移支付回执,注明退票人数、金额、退票原因等信息,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待遇支付回执或者转移支付回执和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

若托管人未向受托人发送待遇支付回执或者转移支付回执,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待收到托管人发送的待遇支付回执或者转移支付回执后,再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

4.2.4.利息受托人、托管人应对受托户资金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存款利息收入”。

实际结息时,在结息款进入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受托户流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

当结息金额与计提金额有差异时,差额计入“存款利息收入”。

4.3.受托户资金流出4.3.1.待遇支付及转移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指计划成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及符合方案约定的其他待遇支付条件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交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要求将归属受益人的资金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的操作过程。

企业年金转移支付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从一个企业年金受托户向另一个企业年金受托户转出的过程。

4.3.1.1.当待遇支付为首次待遇支付或者转移支付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待遇支付指令或者转移支付指令,在资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贷记“银行存款”。

4.3.1.2.当待遇支付或者转移支付为退票后重新支付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待遇支付或者转移支付指令,注明退票重提,在退票重提资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贷记“银行存款”。

4.3.1.3.支付或转移金额为非投资赎回金额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待遇支付或者转移支付指令,注明非投资赎回金额,在资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实收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非投资赎回资金是指留存在受托户的资金,非投资户赎回的资金。

4.3.2.投资分配企业年金投资分配是指受托人把企业年金基金分配给投资管理人进行正式投资运作的过程。

4.3.2.1.当发生投资分配时,账户管理人生成《成交汇总表》,并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分配指令和《成交汇总表》。

4.3.2.2.在投资分配资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投资分配指令、《成交汇总表》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实收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4.3.3.溢缴回退企业年金溢缴退回是指当委托人缴费到账金额大于应缴金额时,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交溢缴资金退回申请,要求将溢缴资金回退至委托人原付款账户的操作过程。

当发生溢缴退回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溢缴退回指令,在溢缴退回资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溢缴款”,贷记“银行存款”。

4.3.4.错缴款回退企业年金错缴款回退是指诸如由于委托人错将与年金缴费无关的资金打入受托户等情况,要求回退资金到付款账户的操作过程。

当发生错缴款回退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退回指令,在错缴款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应付款-待投资未确认”,贷记“银行存款”。

4.3.5.支付个人所得税当受托户资金流出用于支付个人所得税时,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税金支付指令,受托人、托管人应在托管人收到税金支付指令当日根据指令借记“其他应付款-支付与转出”,贷记“应交税金”。

在税金从受托户流出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税金支付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4.3.6.管理人报酬企业年金受托户中所涉及的管理人报酬是指根据受托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受托户中的年金资产按照约定费率计提并向受托人和托管人支付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

在年金资产中内扣的账户管理费不在受托户计提,从投资户赎回后向账户管理人支付。

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受托户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借记“受托费”、“托管费”,贷记“应付受托费”、“应付托管费”;支付受托户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及账户管理费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费用支付指令,在资金流出受托户当日,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和受托户流水借记“应付受托费”、“应付托管费”、“应付账管费”,贷记“银行存款”。

若支付账户管理费资金为非投资赎回资金时,受托人应在费用支付指令中注明,受托人、托管人应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4.3.7.其他费用企业年金受托户其他费用指除管理人报酬外,凡是未逐日计提,也未从投资户赎回,由受托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收取的受托户电子汇划费、对公账户维护费等。

当发生该类型费用支付时,受托人、托管人应根据受托户流水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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