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同名43703)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咱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一、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动身,按照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本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居处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五、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六、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肯定管辖;两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两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追索供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居处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是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居处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最高院公布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公布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多篇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多篇2021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4篇2021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1)最新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1〕21号(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应当在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4)其他有关情形。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司法解释

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司法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在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每年都会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弥补法律的空白和不足。
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很多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这是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司法解释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部司法解释中,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行政诉讼的申请等方面,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是行政裁量权的一种重要限制方式,对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和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裁量行为的监督,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
二、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是刑法执行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法官的刑事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刑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法律,特别是涉及到新型犯罪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司法解释,为刑事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保障了刑事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决。
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文件。
在2021年至2023年新增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特别是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庭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要求,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执行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和合同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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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同名43703)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张志
学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了首次修改,亮点颇多。
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等。
这些新规定,有望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制定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
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
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
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
要
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亮点二:跨区管辖写入法律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袁瑞玲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
我省各级法院也在就此问题进行着有益尝试并且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亮点三:行政诉讼不再“难见官”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袁瑞玲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
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其出庭应诉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省法院也在考虑制定相应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亮点四: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仍为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
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
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亮点五:规范性文件可一并审查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袁瑞玲介绍,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
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亮点六:明确分配各方举证责任
袁瑞玲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四是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明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及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
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积极、有效举证,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亮点七: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袁瑞玲介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民事争议。
新规定有望改变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模式,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循环诉讼,提升司法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八:行政诉讼不再“拒绝”调解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新法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有限的调解权,更符合行政审判的客观实际,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亮点九:空前严厉的执行措施
当前,行政诉讼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增加了三项规定: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袁瑞玲介绍,这三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特别是公告和拘留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有望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2015年4月
11。